廣東省安全生產培訓管理實施細則

(一)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廣東省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廣東省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二)地級以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本市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所轄行政區域內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各安全培訓機構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培訓、考核檔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廣東省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規範安全生產培訓秩序,提高安全生產培訓質量,促進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令第20號)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廣東省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培訓機構、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生產培訓活動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安全生產培訓(以下簡稱“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安全培訓是指以提高安全監管監察人員、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和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的安全素質為目的的教育培訓活動。
(一)安全監管監察人員是指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從事安全監督監察、行政執法的安全生產監察員。
(二)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包括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
1、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廠長、總經理、(礦務局)局長、礦長(含實際控制人)、站長、法定代表人等。
2、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以及未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生產經營單位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
3、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
4、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從業人員是指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以外,該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他所有人員,包括其他負責人、其他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各崗位的工人以及臨時聘用的人員。
(三)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是指從事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教員、危險化學品的登記人員和承擔安全評價、諮詢、檢測、檢驗的人員、安全主任、註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督導員及鄉鎮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員或巡查員等。
1、安全主任是指具有一定安全生產知識技能和工作經驗,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安全主任證書的人員。
凡參加全國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獲得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的有關人員,經本人申請,可免予參加相關培訓,直接參加考核,考核合格的,由考核機構頒發中級安全主任證書。
已獲得廣東省安全主任證書的人員視為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2、危險化學品的登記人員是指在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直屬的事業單位、或委託的相關機構依法從事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的工作人員。
3、安全督導員是指各專業廳局或行業主管部門中對其系統內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工作人員。
4、鄉鎮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員(或巡查員)是指在鄉鎮人民政府領導下,依照《廣東省鄉鎮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員管理辦法》配備的專職或兼職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的人員。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落實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責任主體,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實際,結合不同崗位的特點,研究制訂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計畫。
(二)依法選派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參加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安全培訓和考核;自主選擇培訓方式,組織本單位其他從業人員開展以下各類安全培訓,包括:
1、廠(礦)、車間(工段、區、隊)和班組三級的崗前安全培訓;
2、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重新開展針對性的安全培訓;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等高危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對本單位的從業人員實行崗前強制性安全培訓,落實全員安全培訓和持證上崗制度。
(三)檢查和考核本單位從業人員參加安全培訓的情況,並將安全培訓的情況作為輪崗、聘用和年終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貫徹執行安全培訓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的議事日程。
(二)按照本單位安全培訓計畫,落實培訓經費,負責組織實施。
(三)建立健全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
(四)保證參加安全培訓的從業人員,依照國家或省規定所需的培訓學時,享有脫產學習時間以及脫產學習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不受影響,並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
(五)對本單位從業人員通過參加安全培訓,獲得安全知識、技能,在預防事故發生,保障企業財產和職工生命安全中作出突出貢獻者,給予精神或物質獎勵。
(六)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單位安全培訓工作的檢查、指導和監督。
(七)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等高危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實施全員安全培訓和持證上崗制度的落實情況書面報所在地縣(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照國家或省規定所需的培訓學時,獲得脫產參加安全培訓的學習時間。
(二)在脫產參加安全培訓期間,獲得與本人在崗時同等的工資、獎金和福利待遇。
(三)在接受安全培訓的權利受到侵害時,向所在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或要求仲裁。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安全培訓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服從本單位安全培訓的統一安排,認真完成學習培訓任務。
(三)參加安全培訓後,應運用獲得的安全知識和相關技能為本單位服務。
(四)接受本單位對本人參加安全培訓完成情況的檢查和考核。
第三章 安全培訓機構
第八條 安全培訓機構的建設必須按照“統籌規劃,總量調控,合理布局”的原則,以建立、健廣東省、市、縣(區)三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體系為目標。
第九條 安全培訓機構從事安全培訓活動,必須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安全培訓資質分四個等級。
申請一級、二級安全培訓資質,按《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令第20號)辦理。
經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同意頒發安全培訓資質的培訓機構,應將國家培訓資質證書的複印件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申請三級安全培訓資質,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申報單位的師資配備狀況和培訓設施等條件依法進行受理和認定。
申請四級安全培訓資質,由地級以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受理和認定,並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四級安全培訓資質的申報程式,由地級以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參照三級安全培訓資質的申報程式辦理。
第十條 安全評價機構不得對外從事安全培訓業務。
第十一條 鼓勵各市、縣(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設定直屬安全生產培訓中心,獨立建設或與有關院校合作建設、完善安全生產培訓基地。
第十二條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培訓項目範圍,取得三級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可分別承擔初級安全主任;特種作業人員;省屬生產經營單位的分公司、駐粵中央企業子公司及其所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各市(地)屬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乙類(包括乙類)以下各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其他專項培訓的培訓工作。
取得四級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鄉鎮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員(或巡查員);縣屬生產經營單位(不含高危行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他從業人員上崗前廠(礦)、車間、班組三級安全培訓工作,以及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開展的針對性的安全培訓工作和受地級以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委託負責組織開展各類專項培訓。
第十三條 安全培訓機構申請三級培訓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註冊資金或者開辦費50萬元以上。
(二)有必要的專職管理人員。
廣東省人民政府公報2006年第28期-16-
(三)有健全的機構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規則。
(四)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所學專業要與培訓項目相適應)的專職或者兼職教員,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級以上職稱並經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培訓考核合格的專職教員。
(五)有獨立固定的培訓場所,有能夠滿足同期50人以上規模培訓需要的教學及生活設施,其中專用教室使用面積100平方米以上(可以租賃、租借其他單位,但租賃、租借期不得少於3年)。
(六)申請特種作業培訓的機構要擁有與培訓項目相適應的實操基地或實習場所(可以租賃、租借其他單位,但租賃、租借期不得少於3年)(特種作業培訓機構的實操基地或實習場所的設施、設備配備的評估標準另行制定)。
(七)安全培訓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安全培訓機構申請四級培訓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註冊資金或者開辦費30萬元以上。
(二)有必要的專職管理人員。
(三)有健全的機構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規則。
(四)有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所學專業要與培訓項目相適應)的專職或者兼職教員,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中級以上職稱並經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培訓考核合格的專職教員。
(五)有獨立固定的培訓場所,有能夠滿足同期30人以上規模培訓需要的教學及生活設施,其中專用教室使用面積60平方米以上(可以租賃、租借其他單位,但租賃、租借期不得少於3年)。
(六)安全培訓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禁止培訓機構租賃、租借下列房屋作為培訓場所:
(一)簡易建築物。
(二)危房。
(三)從事正常教學的中國小校舍。
(四)其他不適合培訓教學的房屋和場所。
第十六條 申請三級安全培訓資質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安全培訓機構資質申請表(見附屬檔案1)。
(二)安全培訓機構章程。
(三)申請單位的情況簡介(見第十七條規定)。
(四)工商營業執照或工商名稱預核准證明材料和企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的複印件。
(五)安全培訓機構培訓教員的情況匯總表、登記表(見附屬檔案2、附屬檔案3)。
(六)培訓機構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專職管理人員、各部門負責人等任職檔案複印件。
(七)管理人員、培訓教員的學歷證書、師資培訓合格證書、勞動契約或聘用契約、社保關係證明等相關材料的複印件。
(八)教學設備、儀器和圖書的清單。
(九)教室、圖書資料室、實驗室(含實習場所及附屬用房)、行政辦公用房、宿舍等物業的房產證書和租賃契約複印件。
申報材料應真實、準確,表格、文書的列印和複印件的大小統一使用A4尺寸的紙張,按以上順序裝訂成冊,一式三份並製作電子版軟碟,由熟悉申請材料內容的人員一併送達。
第十七條 申請單位的情況簡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全培訓機構名稱、詳細地址。
(二)安全培訓機構的管理人員、師資的學歷、技術職稱的結構情況。
(三)培訓項目的設定。
(四)內部管理制度:
(1)教學管理制度;
(2)培訓教員崗位責任制度;
(3)管理人員的分工和崗位責任制度;
(4)培訓檔案管理制度;
(5)學員管理制度;
(6)教學設備、設施和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7)特種作業培訓實習安全操作規程;
(8)後勤管理制度(包括住宿、就餐、交通服務、文體活動等);
(9)財產和財務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申請程式:
1、申請三級安全培訓資質的單位應將培訓機構資質申報材料報當地縣(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並由地級以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時上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2、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特殊情況下可延長1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或由有關中介機構完成對申報單位的資質條件評估。評估合格的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頒發資質證書;不合格的,說明理由,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單位並知會地級以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承擔評估的有關專家和中介機構對評估報告的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
第十九條 安全培訓機構聘請專職教員,必須簽訂聘用契約,契約期原則上不少於3年。
安全培訓機構對已聘請的專職教員因故解除聘用契約,應及時報原資質審批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安全培訓機構的專職教員應當接受專門的培訓,經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培訓教員證書,方可上崗執教。
第二十一條 經安全培訓機構聘用並持有《廣東省安全生產培訓教員證書》從事安全培訓的教員,只能在一家安全培訓機構擔任專職教員。
第二十二條 安全培訓資質證書和從事安全培訓教員證書不得出借、出租給其他機構或者個人。
第二十三條 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應當於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滿前30日內向原頒發證書的機構辦理延期手續。
第二十四條 持有安全培訓資質證書的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原認定核發安全培訓資質證書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一)機構停業、破產或因其他原因終止業務的。
(二)法定代表人變更的。
(三)專職培訓教員調動、變更的。
第二十五條 對安全培訓機構及其教員的考核發證,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章 安全培訓的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安全培訓機構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各類安全培訓大綱、培訓內容及其規定的學時,開展安全培訓。
安全主任、安全督導員、鄉鎮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員(或巡查員)和各有關專項培訓等培訓大綱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制定。
第二十七條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每2年組織一次安全培訓優秀教材的評選推薦工作。
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優先使用推薦教材。
第二十八條 安全培訓工作實行統一歸口管理、分類實施、分級負責的原則。
(一)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廣東省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廣東省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具體包括:
1、負責組織各地級以上市、各縣(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監察員的培訓工作(不含日常的業務培訓)。
2、負責組織廣東省中、高級安全主任的培訓工作。
3、負責組織各安全培訓機構從事安全培訓工作的專職教員的培訓工作。
4、協助行業主管部門組織、指導安全督導員的培訓工作。
5、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省屬生產經營單位的集團公司(或總公司)、駐粵中央企業的分公司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含高危行業)的培訓工作。
6、負責組織廣東省非煤礦山、煙花爆竹、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包括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企業)和甲類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包括劇毒品,成品油批發企業、加油站)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7、組織廣東省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和承擔安全評價、諮詢、檢測、檢驗的人員及註冊安全工程師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參加的安全培訓。
8、受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省安委會的委託負責組織開展各類專項培訓。
(二)地級以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本市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所轄行政區域內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具體包括:
1、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所轄行政區域內省屬駐地生產經營單位分公司、中央企業駐地的子公司及其所屬單位和市屬(在市區工商註冊登記的企業)生產經營單位(不含高危行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2、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所轄行政區域內乙類(包括乙類)以下各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3、負責組織所轄行政區域內初級安全主任的培訓工作。
4、負責組織所轄行政區域內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和複審工作。
5、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委託負責組織開展各類專項培訓。
(三)縣(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本縣行政區域內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所轄行政區域內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具體包括:
1、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鄉鎮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員(或巡查員)的安全培訓。
2、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所轄行政區域內縣屬(在縣以下工商註冊登記的企業)生產經營單位(不含高危行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3、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從業人員上崗前廠(礦)、車間、班組三級安全培訓工作,以及生產經營單位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開展的針對性的安全培訓工作。
支持、鼓勵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自主開展以上兩類安全培訓和考核工作;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可委託所在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協助開展安全培訓。
4、受地級以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委託負責組織開展各類專項培訓。
第二十九條 鼓勵安全培訓機構自願參加省安全生產培訓協會。
第三十條 安全生產培訓教育活動必須堅持由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生產經營單位依法選派有關人員參加,培訓機構接受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督,依法、有序開展培訓業務的原則。
安全培訓機構應於每期培訓班開班前10個工作日內向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培訓考核的處(科)室提交《培訓班申報表》(具體格式見附屬檔案4、附屬檔案5)。
各級考核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到培訓機構兼課、任課。
第三十一條 從事安全培訓工作的收費,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行業自律標準或者指導性標準收費。
第五章 安全培訓的考核和發證
第三十二條 考核及發證分工
(一)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廣東省以下各類人員的考核和發證:
1、負責中、高級安全主任的考核,考核合格的頒發《廣東省中級安全主任證書》、《廣東省高級安全主任證書》。
2、負責各地級以上市、各縣(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監察員的考核,考核合格的頒發《廣東省安全生產監察員證》。
3、負責安全生產培訓機構的專職培訓教員的考核,考核合格的頒發《廣東省安全生產培訓教員證書》。
4、負責省屬生產經營單位(集團公司或總公司)、和中央企業分公司及其所屬單位(不含高危行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考核合格的分別頒發《廣東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合格證書》和《廣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培訓合格證書》。
5、負責廣東省非煤礦山、煙花爆竹、危險化學品生產(包括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企業)、甲類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包括劇毒品,成品油批發企業、加油站)的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考核合格的分別頒發相應的《安全資格證書》。
6、組織省屬和中央駐粵的中專、技校和特種作業培訓機構負責培訓的特種作業人員考核和複審工作,考核合格的,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含IC卡)》。
7、受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安委會委託,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發證的各類人員。
(二)各地級以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以下各類人員的考核和發證:
1、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初級安全主任的考核,考核合格的,頒發《廣東省初級安全主任證書》。
2、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和複審工作,考核合格的,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含IC卡)》。
3、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所轄行政區域內省屬駐地生產經營單位分公司、中央企業駐地的子公司及其所屬單位和市屬生產經營單位(不含高危行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考核合格的,分別頒發《廣東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合格證書》和《廣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培訓合格證書》。
4、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所轄行政區域內乙類(包括乙類)以下各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考核合格的,分別頒發相應的《安全資格證書》。
(三)各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以下各類人員的考核和發證:
1、負責鄉鎮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員(或巡查員)的考核,考核合格的,頒發《廣東省鄉鎮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員證》。
2、負責縣屬(指在縣區以下工商註冊登記的企業)生產經營單位(不含高危行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考核合格的,頒發《廣東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合格證書》和《廣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培訓合格證書》。
第三十三條 安全培訓的考核和發證應堅持教考分離、統一考核標準、統一證書式樣、分級負責。
特種作業人員考核分為安全技術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考核。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理論考核和其他安全培訓的考核採取閉卷考核,試題由省組織各市、縣考核機構工作人員,根據國家、省的有關考核標準,結合推廣使用的教材,共同參與研究開發,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考核機構綜合建設廣東省統一的試題庫,供各級考核機構使用。各級考核機構應當採取保密措施,嚴格落實保密責任。
接受安全培訓的人員經考核合格者,由考核機構向發證機關申辦相應的證書。
考核機構向發證機關申辦相應的證書應如實填報《發證報批表》(具體格式見附屬檔案6、附屬檔案7)。
根據工作需要,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將考核事務性工作委託給具備條件的機關、事業單位進行。
受委託的考核機構應當制定考核管理規章制度,落實考核責任制。
第三十四條 安全監督、監察人員;非煤礦山、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煙花爆竹等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標準,按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執行。
除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並頒布的考核標準外,其他考核標準,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三十五條 安全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含IC卡)等證書的式樣,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統一規定,委託有關機構統一製作。
除前款規定的證書外,其他包括安全生產監察員證、安全主任證書、安全生產培訓教員證書、鄉鎮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員(或巡查員)證等有關證書的式樣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統一規定(已製作的證書式樣見附屬檔案8),由考核機構負責印製。
第三十六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各安全培訓機構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培訓、考核檔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條 除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外,各類資格證書和其它培訓證書的有效期均為3年。各類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應當於期滿前2個月內向原發證部門辦理延期手續。
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有效期為6年,每2年複審一次。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需延期或者複審的,應當於期滿前1個月內向原發證部門或者異地相關部門辦理延期或者複審手續。複審內容包括責任事故記錄、違法違章記錄、參加培訓記錄等。複審不合格的,經重新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後,辦理延期手續。個人在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在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有效期滿時,經原發證部門或者異地相關部門同意,不再複審,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有效期延長2年。
第三十八條 參加安全培訓持有的有效證書遺失、損毀,需申請補辦的,由申請人登報申明原有證書作廢,並通過原培訓機構向原考核、發證機關申請,經審查認可,原考核、發證機關應在10個工作日內為申請人補發新證。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細則的有關規定,加強安全培訓工作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所轄行政區域內的培訓、考核和發證機構的名稱、地址、業務程式、服務範圍、收費標準和監督電話等事項通過當地媒體向社會通告。
第四十一條 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於每季度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將上季度的培訓、考核和發證情況統計匯總上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統計表的格式分別見附屬檔案9、附屬檔案10)。
第四十二條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細則的規定審查、頒發安全培訓機構的資質證書。對已經取得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3年進行廣東省人民政府公報2006年第28期-23-
一次評估檢查,並定期向社會公布已經取得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名單,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三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安全培訓的機構應當配合執法監察機構,對安全培訓機構開展安全培訓活動的情況加強日常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培訓場所的衛生、安全狀況。
(二)課程、課時安排與培訓大綱的落實情況。
(三)專職教員的持證上崗情況。
(四)學員的出勤情況。
(五)培訓收費情況。
(六)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安全培訓機構的違法違紀行為,均有權向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或者舉報。
第四十四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安全培訓的機構應當配合執法監察機構,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加強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全培訓計畫的實施落實情況。
(二)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等高危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安全主任)持證上崗情況。
(三)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等高危行業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從業人員崗前培訓制度落實情況。
(四)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的情況。
(五)有關培訓記錄、檔案管理情況。
(六)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在本實施細則頒布實施前,已取得安全培訓相關資質的機構,應在本實施細則實施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廣東省安全生產培訓機構資格管理暫行辦法》(粵安監管〔2003〕168號)、《廣東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廣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廣東省安全生產培訓教員資格管理辦法》(粵安監管〔2003〕71號)
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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