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休閒漁業管理試行辦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劃定休閒漁業經營區域。 第十六條休閒漁業船舶應當在劃定的休閒漁業航行區域和作業區域航行,並從事休閒漁業經營活動。 第十九條休閒漁業船舶應當固定懸掛休閒漁業標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休閒漁業經營行為,保障休閒漁業活動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廣東省漁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休閒漁業是指以休閒娛樂為目的,利用漁船和漁場,提供參觀、體驗漁業生產和漁民生活等服務的商業經營行為。休閒漁業船舶不得從事與漁業活動無關的旅遊觀光和輪渡運輸業務。
在本省從事休閒漁業經營行為、參與休閒漁業活動以及對休閒漁業進行管理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休閒漁業工作的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休閒漁業工作。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休閒漁業的監管工作。
地級以上市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行政區域內休閒漁業船舶進行檢驗與確認,核發相關證書。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劃定休閒漁業經營區域。
休閒漁業經營區域距離大陸岸線不得超過20海里。具體分為航行區域和作業區域。
休閒漁業經營區域不得與海事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航道、錨地水域交叉或重合,涉及航道區或錨地水域的要會同海事部門協商確定。
第二章 經營單位
第五條 休閒漁業經營單位是指具備經營旅遊業務資質,並在註冊地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從事休閒漁業經營活動的法人。個人不得單獨從事休閒漁業經營活動。
第六條 休閒漁業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是本單位休閒漁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
休閒漁業經營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制訂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第七條 休閒漁業經營單位應當為所掛靠休閒漁業船舶統一辦理有關證件,並為水上作業人員購買人身保險。
第八條 休閒漁業經營單位應當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與掛靠本單位從事休閒漁業經營活動的漁業船舶所有權人簽訂書面契約,明確風險承擔、盈餘分配方式以及各自權利、責任和義務。
第三章 船舶及船員管理
第九條 休閒漁業經營單位應當為休閒漁業船舶辦理漁業船舶檢驗、登記、捕撈許可證書。休閒漁業船舶的類型、構造、性能以及安全設施配置應當符合國家漁業船舶技術規則的要求,並經漁業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
第十條 船齡已達報廢年限的捕撈漁業船舶,不得改作休閒漁業船舶。
第十一條 休閒漁業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 例》規定,為休閒漁業船舶申報初次檢驗、營運檢驗或臨時檢驗。漁業船舶檢驗機構可對休閒漁業船舶涉及載客安全的附加項目進行檢驗。
第十二條 休閒漁業船舶的製造、更新改造和購置應當按照農業部發布的《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休閒漁業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農業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漁業船員發證規定》,為休閒漁業船舶配備足夠數量的職務船員,並為職務船員辦理《漁業船舶職務船員適任證書》。
第十四條 休閒漁業船舶的船員,應當參加海上救生等專門培訓,經船籍港所在地縣級以上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考試合格,領取漁業船員專業訓練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第四章 從業管理
第十五條 休閒漁業船舶只能從事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捕撈作業方式,漁具數量和規格應獲得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核准。
第十六條 休閒漁業船舶應當在劃定的休閒漁業航行區域和作業區域航行,並從事休閒漁業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 休閒漁業船舶載客人數不得超過10人。
第十八條 休閒漁業船舶僅限於白天能見度良好、風力不超過蒲氏5級的情況下營運作業。
縣級以上漁業船舶檢驗機構可在國家漁船舶檢驗機構核定的業務範圍內,根據休閒漁業船舶的適航性能對其作業條 件和航行區域予以限制。
第十九條 休閒漁業船舶應當固定懸掛休閒漁業標誌。標誌的規格及懸掛方式由省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制訂。
第二十條 在休閒漁業經營活動開展前,休閒漁業船舶管理人員或安全員應當對遊客詳細講解和說明安全知識和安全事項。
遊客應當遵守休閒漁業活動規定,服從休閒漁業船舶安全管理人員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 休閒漁業船舶在營運過程中為遊客提供餐飲服務的,應當按照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規定保證餐飲食品衛生質量。
第五章 安全生產監管
第二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休閒漁業船舶海上遇險救助機制,制訂重大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報當地海上搜救中心備案。
休閒漁業的安全管理工作由所屬地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加強監督管理,確保休閒漁業船舶和人員安全。
第二十三條 休閒漁業船舶出港前、進港後一個小時內應向港口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辦理簽證手續,接受安全檢查。
第二十四條 休閒漁業船舶在營運期間,駛離休閒漁業區的,或者有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應及時制止,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休閒漁業船舶與其他漁船、休閒漁業船舶之間以及休閒漁業船舶自身發生的事故,由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負責調查處理。
休閒漁業船舶與商船、公務船、軍事船舶之間發生的事故,由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會同海事或其他有關部門共同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海洋與漁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省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商有關部門制訂具體實施細則。本辦法未盡事宜,按漁業船舶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試行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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