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佛教協會

廣東省佛教協會

廣東省佛教協會於1982年12月正式成立,會址設在廣州市光孝路109號廣州光孝寺內。協會宗旨是:團結全省佛教信眾,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發揚佛教優良傳統,提倡人間佛教積極進取思想,奉行“五戒”“十善”、淨化社會,廣修“六度”“四攝”、利益人群,為建設和諧社會、振興中華、復興佛教、維護世界和平作貢獻。現任會長明生法師,常務副會長宏滿法師、傳正法師、光明法師、印順法師、耀智法師、法量法師。耀智法師兼任秘書長。 廣東省佛協屬社會團體,常設機構包括設辦公室、佛教教務委員會、佛教教育委員會、文化藝術委員會、慈善公益委員會、對外交流委員會以及廣東佛學院、廣東省佛教協會慈善基金會、廣東善緣社會工作服務中心、廣東省佛教協會慈善中醫診所。省佛協對各地級佛協在佛教內部事務方面進行指導和監督,現廣州等21個地級以上市相繼成立了佛教協會。2011年國家宗教事務局同意成立廣東佛學院,下設曹溪、尼眾、嶺東、雲門4所學院。

基本信息

協會發展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全面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省委、省政府等各級領導的關懷下,1982年12月成立廣東省佛教協會,會址設在廣州光孝寺。其宗旨是:團結全省佛教徒,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發揚佛教優良傳統,提倡人間佛教積極進取思想,奉行“五戒”“十善”、淨化社會,廣修“六度”“四攝”、利益人群,為建設和諧社會、振興中華、復興佛教、維護世界和平作貢獻。佛教事業在近二十年來得到健康發展,據統計,到2008年底全省登記開放的佛教活動場所已達1408多處,教職人員6775人,信眾達100多萬人,有200名佛教人士擔任各級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在省佛協的帶領下,全省各級佛教組織和廣大佛教徒,共同為莊嚴國土、利樂有情、為續佛慧命、建設文明、服務社會、福利人群、做好對外友好交流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的成績。現在全省佛教名山寶剎得以修復建設,基本滿足佛教徒過宗教生活的需要。

省佛協屬社會團體,常設機構包括:辦公室、《廣東佛教》編輯部、教務委員會、教育文化委員會、社會服務委員會以及慈善中醫診所。據有關資料顯示:省佛協對各地級佛協在佛教內部事務方面實行指導和監督,現廣州等19個地級市相繼成立了佛教協會。該省還有4所佛教院校(3所男眾佛學院校:嶺東佛學院、雲門佛學院、曹溪佛學院,1所女眾佛學院校:廣東尼眾佛學院,四所佛學院有在校學僧543人),6所佛學培訓班,10處慈善機構,4種佛教刊物(《廣東佛教》、《人海燈》、《曹溪水》、《世間覺》)。

慈善事業

2004年換屆後,明生會長注重發掘佛教文化的優秀成果,成立了佛教梵唄音樂團,搶救和保存瀕臨失傳的佛教音樂。音樂團公開上演了5場,使大家進一步認識到中國佛教文化的博大精深。2006年在省民族宗教委的倡議下,省佛協組織全省17間寺院開展“廣東禪宗歷史文化長廊系列活動”,活動內容包括佛教音樂會、書畫展、文物展、茶禪文化、學術研討會、講經法會、“重走唐僧西行路”大型國際文化交流活動、禪宗聖寺游等。2007年省佛協為深化“廣東禪宗歷史文化長廊系列活動”的主題,在全省佛教界開展“一十百千萬行動”,即成立一個弘法團巡迴演講、開展一次寺院管理經驗交流會,設立十間慈善醫療診所、十間圖書閱覽室、十間慈善福利院,培訓百名寺院財務人員、百名佛教組織負責人,種植千棵樹、放生千隻動物,扶助萬名弱勢群體等。2008年-2009年該會與省民族宗教委、雲浮市人民政府和韶關市人民政府,共同舉辦了兩屆廣東禪宗六祖文化節,獲得了圓滿成功。兩次文化節都以弘揚禪宗文化為主題,舉辦了大型世界和平祈福法會,佛教音樂晚會、禪意書畫展、禪宗文物展以及禪宗文化國際學術研討會。各種大型活動的開展,推動了佛教寺院加強自身建設和文化建設,對清靜人心、開發智慧、攜手共建和諧社會等都有非常積極的意義。該省佛教界還發揚慈悲濟世、利益眾生的優良傳統,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二十年來,全省佛教界共捐錢捐物約一億元,特別是該會以及韶關南華寺、韶關東華寺、佛山仁壽寺、潮州開元寺、梅州佛光寺、珠海普陀寺、江門新會玉台寺、中山市佛教協會、佛山市順德區佛教協會等共開設了10家慈善中醫診所,免費為弱勢群體看病,幫助他們解決看病難的問題,受到社會的好評。

協會章程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廣東省佛教協會(英譯名:GuangDong Buddhist Association,縮寫:G·D·B·A)

第二條 本會為廣東省佛教徒的愛國團體和教務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擁護黨和人民政府的領導,協助人民政府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維護佛教徒的合法權益;弘揚佛教教義,發揚佛教優良傳統;加強佛教自身建設,興辦佛教事業;團結和教育全省佛教徒高舉愛國愛教旗幟,倡導人間佛教思想,與時俱進,堅持佛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積極參與社會主義三個文明建設,為祖國統一,世界和平做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廣東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和廣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監督和依法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廣州市光孝路109號光孝寺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任務是:

(一)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政策的規定,維護佛教徒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和佛教團體、佛教活動場所、佛教文化教育機構及佛教自養服務事業的合法權益。

(二)深入調查研究,密切聯繫全省佛教徒,如實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協助政府貫徹落實宗教政策。

(三)組織和推動全省佛教徒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和法律政策學習與教育,引導全省佛教徒愛國愛教,遵紀守法。

(四)指導和支持市、縣佛教協會健全組織,加強自身建設,開展會務。興辦符合佛教特點的自養服務事業,支持、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五)指導全省佛教活動場所和佛教院校搞好自身建設和管理,嚴肅清規戒律,樹立良好的道風學風,開展正常的宗教活動。

(六)指導和督促居士團體加強團結,精進學修,樹立正信正見,護持三寶。引導全省佛教徒在各自的崗位上努力工作,造福社會。

(七)舉辦佛教教育事業,培養佛教四眾人才,提高四眾弟子的素質,開展佛教文化學術研究,編印流通佛教書刊,保護佛教文物古蹟。

(八)開展同全國各地包括台灣、香港、澳門以及各國佛教徒的聯誼工作,促進中外佛教文化交流,維護世界和平。

(九)貫徹執行中國佛教協會的章程、決議和相關的教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團體會員。

第八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第九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省佛教代表會議。代表會議的職權是:

(一)審議上一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並決定本會重要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四)選舉產生本會理事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條 廣東省佛教協會代表會議,由省內各市、縣佛教協會選出的代表組成;代表名額分配和產生辦法,由本會上屆常務理事會協商確定,廣東省佛教協會代表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二條 廣東省佛教協會代表會議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請主管單位審批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不超過一年。

第十三條 本會加強與各市、縣(市、區)佛教協會聯繫和交流,在佛教內部事務方面實行指導和監督。各市、縣(市、區)佛教協會,各佛教寺庵、佛教院校和其他合法佛教組織必須貫徹執行本會的章程、決議和決定。

第十四條 本會理事會是代表會議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會務,對代表會議負責,理事任期到下一屆代表會議召開為止,連選可連任。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貫徹實施本會章程,執行代表會議的決議和任務;

(二)選舉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增補或罷免常務理事;

(四)籌備召開本會代表大會,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情況和財務狀況;

(五)制定本會各項規章制度;

(六)禮請永久名譽會長、顧問;

(七)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本會理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每二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延期或提前召開,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進行。

第十六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任期到下一屆代表會議。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在理事會議閉會期間執行理事會的決議和任務;

(二)聽取和審議本會上年度的工作總結和本年度工作計畫;

(三)聽取和審議本會提交全體理事會議的有關檔案、報告和規章制度;

(四)研究和決定本會的重大方針和重要任務;

(五)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等。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每一年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進行。

第十八條 會長在副會長、秘書長的協助下,主持會務工作。會長會務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根據本會會務情況決定召開,處理本會的重要日常工作(特殊情況,會長會務會議僅請在穗副會長參加)。

第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愛國愛教;

(二)信仰堅定,戒行清淨,具有一定的佛學知識;

(三)遵紀守法,作風正派,克已奉公;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到下一屆代表大會,連選連任,任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決通過,並報主管部門批准同意。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行使法人的職能。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全體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和會長會務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的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三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理事會決議;

(二)協調各市佛教協會及本會下屬佛教活動場所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並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與屬下專職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辦公室、教務部、編輯部三個工作部門,根據會務工作需要分別承辦有關工作事項。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

第二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接受審計並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條 本會資產屬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二條 本會章程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提交代表會議審議;

第三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代表會議通過後十五天內送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而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註銷,由全體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全體代表會議表決通過,並報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主管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2004年9月17日廣東省佛教協會第六屆代表會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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