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佛山市生態學會

廣東省佛山市生態學會

第二十七條本學會的理事長為本學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條本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廣東省生態學會審查同意,並報廣東省佛山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二條本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廣東省生態學會審查同意。


廣東省佛山市生態學會,英文譯名:EcologicalSociety Of FoShan GuangDong,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佛山地區生態科技工作者自願結合的學術性和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是佛山市面向世界、服務全國、提升國際競爭力、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地的重要社會力量之一,是廣東省生態學會的重要成員之一。
佛山生態學會下設8個專業委員會,在大佛山地區遍布會員,會員來自不同的社會背景,有研究單位,生態工作者,企業單位,企業家,決策管理人員和行業精英等,專家顧問團隊由大佛山地區的學者,大學的教授等組成,現已初具規模。學會現掛靠在佛山年豐投資有限公司,現任第一屆理事會理事長為廣東省生態學會副理事長梁健開企業家。

廣東省佛山市生態學會章程

(2012年3月18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佛山)

第一章 總 綱

第一條 本學會的名稱:廣東省佛山市生態學會,英文譯名: Ecological Society Of Foshan GuangDong(以下簡稱本學會)。
第二條 學會的性質: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佛山地區生態科技工作者自願結合的學術性和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是佛山市面向世界、服務全國、提升國際競爭力、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地的重要社會力量之一,是廣東省生態學會的重要成員之一。
第三條 學會的宗旨:堅持物質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社會文明和生態文明協調發展的原則,遵守國家法律和社會公德,團結廣大生態科技工作者,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旗幟,貫徹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運用生態學觀點,開展保護生態環境和合理利用各種自然資源的學術研究和科學普及,聯合社會工作者、企業家和兄弟學會,促進科技進步和生態科學的繁榮與發展,推進社會、經濟和生態環境的協調發展,爭當科學發展的排頭兵和參謀部。
第四條 本學會是廣東省生態學會的分會,受廣東省生態學會的領導,並接受廣東省佛山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廣東省生態學會委派一位副理事長監督指導本學會的工作。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學會的業務範圍:
1、積極開展國內外生態科學領域的學術交流;
2、開展“廠會協作”,努力開展技術開發、推廣、培訓、測評論證及諮詢服務活動;
3、積極開展生態旅遊和生態文明的推廣活動;
4、積極進行生態文明文化的宣傳,引導企業與大眾認識生態環境與人文環境的種種關係,共建和諧的自然文化企業和社會;
5、為促進生態科學研究和發展生態文化教育等公益性事業,根據本學會的發展狀況,依法成立生態文化基金會,並對籌資進行有效管理。生態文化基金會的目的和任務是通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捐贈籌集資金,資助生態科學研究,發展生態事業,推廣生態文明;
6、設立與生態學相關的專業委員會,具體地進行有效的幫扶與教育宣傳工作,對學會的發展起推動作用;
7、積極向黨和政府及廣東省生態學會反映會員的意見,提出相應建議。

第三章 架 構

第六條 學會架構設有:顧問、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秘書、理事、理事單位、會計及出納。

四章 會 員

第七條 學會的會員以個人會員為主,有條件地吸收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學會的個人會員或單位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學會的章程;
2、有加入本學會的意願;
3、對本學會業務開展有一定的幫助或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個人會員須經正式會員介紹;
3、由本學會秘書處核准,經常務理事會研究批准;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在本學會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學會的活動;
3、獲得本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學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本學會的決議;
2、維護本學會的合法權益;
3、完成本學會交辦的工作;
4、發展新會員;
5、向本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信息;
6、按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交回會員證。
會員若1年不繳納或不繳齊會費或不參加本學會活動時,視為自動退會(永久會員除外)。
理事會成員若1年不繳納或不繳齊會費或不參加理事會活動時,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應嚴肅處理。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五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會;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廣東省生態學會審查並經廣東省佛山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的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1、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產生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設定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如推舉名譽理事長、顧問、設立海外通訊會員、資深會員、永久會員等。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有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學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2、在本學會業務領域中有較大影響;3、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的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和刑事處罰,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的任免,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廣東省生態學會審查並經廣東省佛山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免。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 本學會的理事長為本學會的法定代表人。
本學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學會的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也可委託秘書長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六章 資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條 本學會自負盈虧。經費來源:1、會費;2、捐贈;3、科協和政府資助;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5、利息;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的會費,由本學會開具社會團體會費專用票據。
第三十二條 本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佛山市民政局要求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和本學會財力狀況掌握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學會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研究同意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廣東省生態學會審查同意,並報廣東省佛山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和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廣東省生態學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學會終止前,須在廣東省生態學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學會經廣東省佛山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廣東省生態學會和廣東省佛山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學會章程於2012年 3月1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本學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由廣東省生態學會批准,經廣東省佛山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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