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越秀區環境保護局

(三)加強環境治理、污染減排和環境綜合執法。 (二)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

根據《中共廣州市越秀區委 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越字〔2009〕15號),設立廣州市越秀區環境保護局(簡稱區環保局),為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已由市、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民用核技術套用與輻射環境安全的監管職責。
(三)加強環境治理、污染減排和環境綜合執法。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組織編制全區環境功能區劃,擬訂全區環境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監督管理轄區水體、土壤、大氣、噪聲、固體廢物等環境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協調組織重大環境突發污染事件應急工作,調查處理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
(三)承擔落實全區污染減排目標的責任。制定並組織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監督有關單位落實減排任務。
(四)組織、指導排污費的徵收、管理和使用,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預算,並組織實施。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區政府委託組織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管理許可權審查綜合性規劃和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監督建設項目實施污染防治“三同時”(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制度。
(六)指導、協調、監督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參與生物多樣性保護,組織開展對生態功能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的環境保護工作;推進開展清潔生產工作。
(七)受區政府委託編制年度環境保護目標,並協調、指導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八)負責民用核技術套用與輻射環境安全的監督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協調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
(九)負責環境監察、監測、統計等工作;組織建設和管理環境監察、監測信息系統;組織環境質量指數預測預報、組織編制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轄區環境質量狀況公報和重大環境信息等。
(十)組織開展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推廣環保套用技術示範工程;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一)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資源節約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協調和監督綠色社區、環保生態示範小區和綠色學校的創建工作。
(十二)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排污收費等各項環境管理制度。
(十三)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環保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環保局設3個內設機構。
(一)黨政辦(紀委辦公室、監察室與其合署辦公)。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保密、維穩、信訪、修志、政務公開、財務、資產管理等機關日常工作;負責綜合調研、綜合性文稿起草;制定機關內部各項規章制度,並監督、檢查貫徹執行情況;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組織人事、機構編制、黨務、紀檢、監察、勞動工資、福利、醫療、計生、離退休人員服務和工青婦以及其他行政事務工作;負責環保行政許可事項受理視窗和後勤保障等行政事務性工作;協助環境污染突發應急事件處置工作;協助環保宣傳教育工作;報送轄區環境質量狀況和重大環境信息;負責建設、管理環境網路信息系統;組織協調處理並回復市、區人大議案和政協提案;負責環保工作先進單位和個人的推薦工作;組織、指導排污費的徵收、管理和使用;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對外交流與合作。
(二)規劃建設科。
負責行政許可事項的審批與核准,核發重點企業污染物排放許可證;負責許可權內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貫徹執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污染防治“三同時”制度;組織編制全區環境功能區劃,擬訂全區環境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制定城區可持續發展綱要及城區建設規劃;組織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管理許可權審查綜合性規劃和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負責民用核與輻射套用項目相關的環境影響評價初審工作;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開展對生態功能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的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環保科學研究、推廣套用環保技術示範工程;負責“煙塵控制區”和“噪聲達標區”的創建、鞏固工作。
(三)綜合監督管理科(掛輻射與總量控制科牌子)。
負責組織和監督環保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組織落實依法治理工作;組織、協調環境污染治理和控制;監督並組織實施全區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組織實施城區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組織環境質量指數預測預報、組織編制環境質量報告書;負責全局業務性工作計畫、工作總結、綜合分析報告、政務信息及其他有關業務方面的文字材料;負責企業環保信用情況的行政確認工作;負責環保行政處罰、行政複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及其他法律事務;負責普法、環境統計工作;負責組織開展污染源普查工作;組織開展綠色社區、綠色學校和環保生態示範小區的創建工作;負責組織開展環保宣教工作;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總量控制計畫和工作方案;負責組織開展民用核技術套用與輻射環境安全的監督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協調轄區內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統籌和組織開展環境污染突發應急事件處置工作;負責全局行政效能監察工作。
四、人員編制
區環保局機關行政編制1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黨委書記1名,總工程師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3名。
機關後勤服務人員數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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