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花都區獅嶺皮革皮具商會

廣州市花都區獅嶺皮革皮具商會成立於二000年十月份,位於“中國皮具之都”——廣州市花都區獅嶺鎮嶺南工業園。其區位優勢得天獨厚,離廣州新國際機場只有十五公里,距廣州中心城區僅20多公里,廣清高速公路、京廣鐵路穿境而過,花都港貨船可直達珠三角及香港、澳門等地。廣州市花都區獅嶺皮革具商會是由本地區皮革皮具及配套行業企業家發起而成立的自籌經費、自選領導、自聘人員、自我約束、自願入會的大型行業性社團組織。商會本著發揮行業特點、發展業務、繁榮經濟、廣交朋交、互相合作、為會員服務,交流業務信息,共同發展的宗旨,使之成為凝聚同行企業家的場所,溝通行業內外交流合作的渠道,密切黨和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積極發揮政府各部門與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商會概述

獅嶺皮革皮具商會日常工作功能主要表現為:一是提供服務。商會以服務為宗旨,切實代表和維護行業、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共同經濟利益。積極組織市場開拓,發布市場信息,開展行業培訓、交流、諮詢、展覽展銷等活動。協助政府部門開展行業調查、決策諮詢及產業政策制訂等活動。客觀公正地調解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的矛盾糾紛,發揮其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作用。二是反映訴求。組織行業企業積極應對國際國內貿易糾紛,代表行業內相關經濟組織提出反傾銷、反補貼調查和採取保障措施等對外貿易救濟措施的申請,並協助政府開展相關工作,組織開展相關訴訟。積極與政府有關部門溝通協調,參與涉及行業利益的決策、立法的論證諮詢,反映會員的利益訴求,維護會員和行業合法權益。三是規範行為。結合本行業特點制定行規行約,規範行業和會員的生產經營行為,實施規範化運作。協助政府制定、修改行業標準,加強會員和行業自律。強化行業價格自律,制止惡性競爭及壟斷市場行為,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和社會公共利益。強化產品和服務質量自律,配合政府監督管理,打擊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的違法行為。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獅嶺皮革皮具行業協調與管理,促進皮革皮具產業的發展,根據《社會社團登記管理條例》及《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成立本商會,本商會中文全稱:廣州市花都區獅嶺皮革皮具商會,英文譯名:Shiling Leather Profession Chamber of Commerce of HuaDu District GuangZhou City,英文簡稱縮寫:SLLPCC

第二條 本商會的性質是:由本地區已形成的皮革皮具工業生產、經營體系,包括製革、製鞋、皮衣、箱包、皮件、皮製運動用品、毛皮及其製品,以及皮革化工材料、皮革機械、皮革用五金、鞋用材料等為基礎,由政府、企業(生產、經營)、事業(社團、研究院、院校)等單位發起而組成的自願入會、自籌經費、自選領導、自聘人員、自我約束的大型行業性商會。是經廣州市花都區社團登記辦批准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非營利性的社團民間組織。

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本著為會員服務,為皮革皮具業發展服務,加強縱橫向的溝通聯繫,積極發揮皮革皮具業企業之間、企業與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之間、境內外皮革皮具廠商、行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的作用。充分發揮商會的職能,協助有關職能部門規劃、促進皮革皮具業廠商生產、流通、貿易的發展,全力促進會員企業的業務向海內外全面發展,為獅嶺皮革皮具行業的規範和發展做貢獻。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廣州市花都區民政局監督管理,在花都區工商聯合會的業務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五條 本商會的活動地域是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

第六條 本商會辦公住所設在:廣州市花都區獅嶺鎮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有關皮革皮具行業工作的方針政策,推動皮革皮具行業的發展和壯大。

(二)、積極開展宣傳活動,幫助會員創優質名牌產品,不斷擴大獅嶺皮革皮具行業的影響,樹立商會的良好社會形象。

(三)、積極開展與各省市及國外同行業的友好往來及各項交流活動,了解國內外皮革皮具市場的動態,提供有關政策,法規及信息等諮詢服務和編寫出版行業有關資料和刊物。

(四)、開展行業性的職業道德教育,提倡公開競爭,開展評比競爭活動。

(五)、積極開展商務活動,幫助會員解決生產經營中的困難,團結會員共同拓展國內外的皮具市場,提高會員產品的市場競爭力。

(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呼聲和要求,教育並督促會員遵紀守法,協調行業關係。

(七)、組織會員業務考察旅遊,推動會員團結和康樂活動。

(八)、為會員開展商務活動,辦理有關證明、證件提供便利。

(九)、受委託參與接待國內外來訪團組。

(十)、組織開展行業公益事業活動,以利於提高企業整體素質。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商會會員,包括本行業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經省市有關部門批准登記的社會團體等組織。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三)、在本地區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廣州市花都區獅嶺鎮皮革皮具商會會員入會申請表”;

(二)、經本商會理事會審查批准。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秘書長頒發會員資格證書和授予牌匾。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商會活動,接受商會提供的服務;

(二)、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對本商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批評權;

(四)、獲得本商會服務優先權;

(五)、合理利用商會平台宣傳推廣產品開拓市場的權利。

(六)、有要求本會與有關部門協調,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權利。

(七)、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須履行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維護本行業、本會及各會員利益,執行本會決議的義務;

(三)、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愛國敬業、守法經營的義務;

(四)、有協助本會開展的各種會務和商務活動提供方便的義務,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其它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有按時交納會費的義務。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標準如下:

(一)、一般會員每年交納會費1000元人民幣;

(二)、理事每年交納會費3000元人民幣;

(三)、副會長每年交納會費10000元人民幣;

(四)、常務副會長每年交納會費15000人民幣;

(五)、會長每年交納會費30000元人民幣。

第十四條 會費的交納辦法:

(一)、凡獅嶺皮革皮具商會的會員,應直接向本會交納會費。

(二)、交納會費的時間為每年3月底前,一次性交清。

(三)、交納會費賬戶:

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廣州市花都支行金獅辦

名稱:廣州市花都區獅嶺皮革皮具商會

賬號:44086601040002588

(四)、請在收到會費繳納通知後的五天內交納會費,如有特殊情況,需向商會相關工作人員說明,否則視為放棄。(備註:會費繳納後請保留銀行匯款的“顧客聯”以便工作人員核對)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六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商會章程,將由本商會提出批評、教肓;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給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 本商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八條 本商會實行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商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秘書處、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商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遲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目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幕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商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商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商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商會增加或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商會各內部機構設定,並領導商會內部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決定商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商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商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商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人數達到50人以上,根據需要商會可以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信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規則、程式:

(一)、由本商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會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三年,連任不得超過二屆。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會員大會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二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商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商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本會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商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商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授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商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  對本商會對章程的修改,須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天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商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商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條 本商會終止動議需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商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九條 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獅嶺皮革皮具商會第二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在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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