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社區社會組織管理試行辦法

(四)有利於促進社區居民就業的社會組織。 (一)《廣州市社區社會組織備案表》; (三)負責社區社會組織年度檢查的初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社區社會組織的發展,加強對社區社會組織的管理,發揮社區社會組織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積極作用,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 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 例》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區社會組織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以街道、鎮或者社區地域為活動範圍,由本街道、鎮或者社區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自願組成、舉辦的,以滿足社區居民的不同需求為目的,依法開展活動,提供社會服務的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三條 下列機構、組織不適用本辦法:
(一) 政府工作機構;
(二)事業單位;
(三)以財政性資金為主要資金來源的服務單位;
(四)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
(五)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經本單位批准成立、在本單位內部活動或者在本單位內部提供服務的機構;
(六)其他不適用本辦法的社區組織。
第四條 社區社會組織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市有關政策,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組織、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公序良俗。
第五條 社區社會組織應當在核准的街道、鎮或者社區的地域範圍內活動,不得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六條 成立社區社會組織,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依照本辦法規定在登記管理機關進行登記或者備案;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區、縣級市民政局是社區社會組織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落實工作經費,提供必要的工作條 件,保證社區社會組織管理工作的開展。
第八條 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或者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授權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是本轄區社區社會組織的業務主管單位;依法須由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頒發許可證的社區民辦非企業單位,其業務主管單位是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職能部門。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是本轄區社區社會組織備案的業務主管單位。
第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兼任社區社會組織的負責人。
社區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條 社區社會組織應當按照章程開展業務和活動,建立完善的議事決策管理制度,健全誠信自律機制,實行依法自治、規範管理。
第十一條 社區社會組織的收入包括會費收入、接受政府部門或其他部門的經費資助、接受委託某項事務所取得的經費收入、社會捐贈、有償服務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社區社會組織的財產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其財產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社區社會組織註銷登記或者註銷備案的,剩餘財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國家沒有規定的,按社區社會組織章程的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社區社會組織必須有規範的名稱。
社區社會團體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名稱(區、縣級市)+街道名稱(或者+社區名稱)+業務範圍概括詞語+社會團體性質的標識名稱”構成。
社區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由“行政區劃名稱(區、縣級市)+街道名稱(或者+社區名稱)+字號+行(事)業或業務領域概括詞語+組織形式名稱”構成。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鼓勵社區社會組織發展,可以通過獎勵、補貼或者購買服務等方式扶持社區社會組織發展,支持社區社會組織承接政府公共服務和社區公益服務。重點培育發展下列社區社會組織:
(一)有利於促進公益慈善事業發展的社區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
(二)與社區居民生活密切相關,服務社區民眾尤其是困難民眾、老年人、殘疾人、青少年的社會組織;
(三)社區民眾參與面廣、具有民眾基礎的社區文化體育類社會組織;
(四)有利於促進社區居民就業的社會組織。
第十四條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轄區社區社會組織的發展規劃和協調管理工作。有關發展規劃應當及時上報所在區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並接受其指導。
第十五條 鼓勵社區社會組織從取得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等資格的人員中選聘專職工作人員,引進社會工作理念和方法,提供專業的社會服務。
政府部門購買公共服務,應當優先購買依法登記的社會組織提供的專業社會工作服務。
第二章 登記管理
第十六條 申請成立社區社會團體應當具備下列條 件:
(一)個人會員或者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20個以上;
(二)有規範的名稱;
(三)有相應的組織機構和與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
(四)在社區有固定的住所(在不影響業務正常開展的情況下,多個社區社會團體可以在同一活動場所辦公);
(五)有1萬元以上的活動資金;
(六)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第十七條 具備本辦法第十六條 規定條 件的社區社會團體,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可以向所在的區、縣級市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成立登記;在申請成立登記前,應當召開全體成員大會,通過章程草案,選出擬任負責人。
第十八條 申請成立社區社會團體,應當由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供下列材料:
(一)成立申請書、申請表;
(二)業務主管單位的批准檔案;
(三)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四)章程草案;
(五)住所使用證明;
(六)相關驗資報告;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社區社會團體的章程應當符合《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 例》的規定。
第十九條 申請成立社區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申請成立的社區社會團體的宗旨、業務範圍、活動範圍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 、第四條 、第五條 規定的;
(二)在同一社區已有業務範圍相同或者相似的社區社會團體的,但確有必要成立的除外;
(三)申請材料弄虛作假的;
(四)發起人、擬任負責人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申請成立社區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 件:
(一)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二)有規範的名稱;
(三)在社區有固定的住所(在不影響業務正常開展的情況下,多個民辦非企業單位可以在同一活動場所辦公);
(四)有與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或者兼職工作人員;
(五)開辦資金在2萬元以上,但行(事)業規定有最低限額的除外;
(六)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第二十一條 申請成立社區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供下列材料:
(一)成立申請書、申請表;
(二)業務主管單位的批准檔案;
(三)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四)章程草案;
(五)住所使用證明;
(六)相關驗資報告;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社區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章程應當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 例》的規定。
屬於民辦學校、福利機構等類型的社區民辦非企業單位,必須提供房屋安全鑑定證明、消防合格證書以及其他專業要求的合格證明材料。
第二十二條 申請成立社區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申請成立的社區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宗旨、活動範圍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 、第五條 規定的;
(二)在申請成立時弄虛作假的;
(三)在同一社區已有業務範圍相同或者相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但確有必要成立的除外;
(四)擬任負責人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社區社會組織成立登記全部有效檔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登記的決定。不批准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通知申請人;準予登記的,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
第二十四條 社區社會組織憑《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申請刻制印章,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開立銀行帳戶。
社區社會組織應當自發證之日起30日內,將印章樣式和銀行帳號報所在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五條 社區社會組織需要變更、註銷登記的,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到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相關手續。符合規定條 件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在30日內完成登記手續。
第三章 備案管理
第二十六條 尚未達到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登記條 件,但能正常開展活動且符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社區社會組織,可以向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報區、縣級市登記管理機關實行備案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政府有關部門規定準入條 件的民辦非企業單位除外。
實行備案管理的社區社會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待發展完善符合登記條 件後,可以向所在的區、縣級市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第二十七條 申請社區社會組織備案,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廣州市社區社會組織備案表》;
(二)會員名冊(從業人員名冊);
(三)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四)住所使用權證明;
(五)章程;
(六)登記管理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備案條 件的社區社會組織,由區、縣級市登記管理機關發給備案證明。
備案證明僅證明該組織已在區、縣級市登記管理機關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備案,納入管理範圍。
第二十九條 社區社會組織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主要負責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0日內,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一條 規定辦理變更備案。
第三十條 備案的社會組織解散、終止的,主要負責人應當自組織解散、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申請註銷備案,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一條 規定辦理註銷手續。
第三十一條 社區社會組織備案、變更或者註銷,應當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社區社會組織的發起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向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民政工作機構領取並填寫相應備案、變更或者註銷的申請表;
(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民政工作機構收到備案、變更或註銷的材料後,對其進行核查,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
(三)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核實後,報區、縣級市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備案、變更或者註銷手續。
(四)區、縣級市登記管理機關對社區社會組織予以備案、變更或者註銷,並頒發或者收回備案證明。
區、縣級市登記管理機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社區社會組織提交的備案、變更或者註銷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完成相關手續。
第三十二條 對社區社會組織進行備案不收取費用,不向社會公告,但可以採取適當形式在社區社會組織活動範圍內公示,接受社區居民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 經備案的社區社會組織,應當依法開展活動,採取措施促進自身發展。登記管理機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培育扶持措施,促使其符合社會組織登記條 件。
第三十四條 社區社會組織備案登記實行全市統一編碼,納入信息化管理。編碼規則按照附屬檔案1《廣州市社區社會組織編碼規則》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有關申請表格由廣州市民政局統一制定,免費提供給申請人使用。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按照本辦法,負責社區社會組織的成立、變更、註銷登記或者備案、備案變更、備案註銷;
(二)制定本地區社區社會組織培育發展和監督管理辦法;
(三)對社區社會組織實施年度檢查;
(四)對社區社會組織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依法予以處理;
(五)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有關職責。
第三十七條 業務主管單位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按照本辦法,負責社區社會組織成立、變更、註銷登記前的審查或者備案、備案變更、備案註銷申請的受理;
(二)採取措施扶持社區社會組織發展;
(三)負責社區社會組織年度檢查的初審;
(四)監督、指導社區社會組織遵紀守法,按照章程開展活動;
(五)發現社區社會組織從事違法活動的,在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活動的同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六)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執法檢查;
(七)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八條 社區社會組織開展涉外活動或者其他重大活動,應當提前5日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告;業務主管單位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及時向所在的區、縣級市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三十九條 社區社會組織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上年度工作報告,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後,於5月31日前報所在區、縣級市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
年度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社區社會組織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情況;登記(備案)事項變動及履行登記(備案)手續情況;按照章程開展活動情況;財務狀況、資金來源和使用情況;機構變動和人員聘用等情況。
區、縣級市登記管理機關可以結合社區社會組織的實際,簡化年度檢查的內容。具體辦法由各區、縣級市登記管理機關另行制定。
第四十條 社區社會組織的活動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業務主管單位和其他有關部門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核實情況後依法撤銷登記。
第四十一條 社區社會組織不符合經濟社會發展方向、不能發揮積極作用,不符合登記條 件的,或者不辦理備案的,區、縣級市登記管理機關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區別不同情況勸其解散或者責令解散。
第四十二條 未按照本辦法登記,或者被註銷、撤銷登記,被責令解散的社區社會組織,以社區社會組織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包括本數;所稱“5日”、“10日”、“15日”均指工作日。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第四十五條 各區、縣級市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經本級政府法制部門審查通過後,報廣州市民政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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