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安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第十條市國資委對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履行以下職責: (三)負責統一組織實施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工作; (四)負責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益的監繳;

通知信息

廣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廣安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的通知

廣安府辦發[2011]61號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廣安經開區管委會,市級各部門:

《廣安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已經三屆市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廣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廣安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工作,促進資產最佳化配置和合理流動,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廣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和改進市級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通知》(廣安府發〔2005〕31號)、《廣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安市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廣安府發〔2006〕22號)的精神,參照《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和《四川省省級機關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及其直屬事業單位和派出機構(簡稱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處置管理。

第三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資產占有或使用單位轉移、變更和核銷其占有、使用的資產部分或全部所有權、使用權以及改變資產性質或用途的行為。

第四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調撥,是指以無償轉讓的方式變更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權的一種資產處置形式。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確因工作需要調撥的,調入和調出單位原則上為市級行政事業單位。

(二)出售,是指以有償轉讓的方式變更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的一種資產處置形式。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售應移交市國資委在資產評估的基礎上統一公開拍賣;特殊情況不宜公開拍賣的,報市政府批准後辦理。

(三)置換,是指以非貨幣性交易的方式變更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的一種資產處置形式。資產置換原則上是與市級行政事業單位之外的單位進行置換。

(四)捐贈,是指以捐獻、贈送方式無償支援公益事業及扶貧、賑災等,變更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的一種資產處置形式。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確需捐贈的,限於公益性和救濟性捐贈。

(五)報廢,是指由於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已達到使用年限和未達到使用年限而出現老化、損壞、市場型號淘汰等問題,按有關規定已不能繼續使用需進行產權註銷的一種資產處置形式。

(六)報損,是指對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發生盤虧、毀損、呆賬損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損失等,按有關規定進行產權核銷的一種資產處置形式。

(七)拆除,是指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的房屋建築物因存在安全隱患、項目建設或城市規劃需要等,按有關規定對其進行拆除的一種資產處置形式。

(八)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資產處置方式。

第五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範圍包括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統一管理的國有資產,國有土地上修建建築物、構築物等形成的國有資產(含土地),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公有房屋、交通工具及納入固定資產核算管理的辦公設施設備和其他國有資產。具體需處置的國有資產主要有:

(一)因單位分立、撤銷、合併、改制、隸屬關係改變等原因發生產權或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二)閒置或超標準配置的資產;

(三)已達到報廢期限,或按照有關規定確需報廢、淘汰、更新、拆除的資產;

(四)罰沒資產;

(五)盤虧、呆帳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六)因工作需要進行調撥、置換、捐贈的資產;

(七)依照國家和市政府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處置的其他資產。

第六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堅持合理、最佳化、節約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侵害國家和其他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與資產配置管理、使用管理和回收利用相結合,逐步建立資產整合、共享、共用機制,提高資產使用效率,降低公共行政成本,促進節約型行政事業單位建設。

第八條 擬處置的國有資產產權權屬應當清晰。權屬關係不明確或存在權屬糾紛的國有資產,不得處置。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九條 根據市政府授權,市國資委是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機關,負責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工作。

第十條 市國資委對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制定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管理辦法及配套措施;

(二)決定或批准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按規定審核重大資產處置事項並報市政府批准;

(三)負責統一組織實施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工作;

(四)負責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益的監繳;

(五)會同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對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六)負責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情況的收集、匯總、分析和上報工作。

第十一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不得擅自處置占有使用國有資產。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由占有使用單位申報,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後,移交市國資委統一處置。

第十二條 因分立、撤銷、合併、改制、隸屬關係改變等原因的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由市國資委會同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對其資產進行清理,並提出資產處置方案報市政府審批後,辦理資產移交等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需委託中介機構從事審計、評估、拍賣、法律諮詢等事項的,應從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中選聘。

第三章 房屋資產處置

第十四條 房屋資產處置包括公有房屋和國有土地上修建建築物、構築物等形成的國有資產(含土地)的處置。

第十五條 房屋資產處置方式主要包括調撥、置換、出售和拆除等。

第十六條 房屋資產處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符合整體規劃的前提下,統籌考慮處置方案。

第十七條 房屋資產調撥,由市國資委根據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辦公用房使用配置標準的規定,從閒置或超標準配置的房屋資產中統籌調劑,並提出房屋資產調撥方案報市政府審批後,市國資委出具調撥檔案,調入和調出單位辦理房屋資產移交手續,並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十八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與系統外單位進行房屋資產置換,應當進行評估論證,合理選擇置換補償方式,確保房屋資產保值增值。具體置換方案由市國資委會同房屋占有使用單位制定,經置換雙方協商一致,報市政府審批後實施。

第十九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房屋資產原則上不得出售。確需出售的,由市國資委擬定房屋出售方案報市政府審批後,市國資委按程式出售處置。出售房屋資產應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擬定房屋出售方案報批;

(二)採取公開比選方式確定有資質的資產評估中介機構對擬出售房屋資產進行評估,並出具資產評估報告;

(三)研究確定房屋出售起拍價和保底價;原則上起拍價不得低於評估價值,保底價應高於起拍價;

(四)採取公開比選方式確定有資質的拍賣中介機構按法定程式對擬出售房屋資產進行公開拍賣;

(五)出售收入全額繳入市財政指定專戶;

(六)辦理出售房屋移交相關手續。

第二十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房屋資產因存在安全隱患、項目建設或城市規劃等需要拆除的,應由市國資委會同相關部門擬定房屋拆除方案,報市政府審批後實施。

第四章 車輛資產處置

第二十一條 車輛資產處置包括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公務車輛、專用車輛、機車等機動車輛的處置。

第二十二條 車輛資產處置方式包括調撥、出售、置換、捐贈、報廢和報損等。

第二十三條 車輛資產處置應當與公務用車編制管理、使用管理和配備更新相結合,合理選擇處置方式。未達到規定使用年限和行駛里程的車輛,原則上不得進行處置。

第二十四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的車輛資產處置,須報市國資委審批。申請處置車輛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函;

(二)待處置車輛信息資料清單(包括車牌號、車型及名稱、車架號、發動機號、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車輛鑰匙編碼號、機動車保險繳費憑證、機動車定期檢驗合格證等情況);

(三)市車管所提供的機動車信息查詢情況和市城管執法局確認的機動車停放違章記錄情況;

(四)涉及車輛調撥的,另須提供調入單位的車輛編制、存量和需求情況;

(五)涉及車輛置換的,另須提供車輛置換初步方案;

(六)涉及車輛捐贈的,另須提供受贈方的情況和捐贈協定草案;

(七)涉及車輛報損的,另須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

(八)須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條 車輛調撥由市國資委根據公務車輛編制、配置標準等規定予以審核批准,從閒置或超編制配置的車輛資產中統籌調劑,調入和調出單位辦理資產移交手續,並報市政府辦、市財政局、市車管所備案。

第二十六條 車輛置換是指與生產廠家以舊換新或與市級行政事業單位之外的單位進行置換,由市國資委委託資產評估中介機構對置換車輛評估後提出審核意見,申請單位辦理車輛置換手續,並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二十七條 車輛捐贈由市國資委根據國有資產捐贈原則和範圍予以審核批准,申請單位辦理車輛捐贈手續。

第二十八條 車輛報損由市國資委根據申請單位提交的報損材料,在查明原因、弄清性質的基礎上分別情況予以處理。對符合報損條件的車輛予以審核批准,申請單位按規定核銷有關賬務,並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二十九條 車輛出售須交由市國資委統一處置,其程式如下:

(一)申請單位提交需出售的車輛和《車輛處置移交表》等相關資料;

(二)採取公開比選方式確定有資質的資產評估中介機構對擬出售車輛進行評估,並出具評估報告;

(三)研究確定出售車輛起拍價和保底價;原則上起拍價不得低於評估價值,保底價應高於起拍價;

(四)採取公開比選方式確定有資質的拍賣中介機構按法定程式對擬出售車輛進行公開拍賣;

(五)出售收入全額繳入市財政指定專戶;

(六)辦理出售車輛相關手續,並按規定調整賬務。

第三十條 車輛報廢須交由市國資委統一處置,其程式如下:

(一)申請單位提交需報廢的車輛和《車輛處置移交表》等相關資料;

(二)由市國資委確定有資質的報廢機構對擬報廢車輛現場監督進行報廢處理;

(三)報廢殘值收入全額繳入市財政指定專戶;

(四)辦理報廢車輛相關手續,並按規定調整賬務。

第三十一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更換車輛,按照黨政機關公務車輛購置使用管理有關規定和車輛出售的程式執行。

第五章 設備、家具及其他資產處置

第三十二條 設備、家具及其他資產(以下簡稱其他資產)處置包括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辦公家具、設施設備和納入固定資產核算管理(除房屋和車輛資產之外)的其他資產的處置。

第三十三條 其他資產處置方式包括調撥、出售、置換、捐贈、報廢和報損等。

第三十四條 其他資產處置應當與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辦公設施設備等資產的配置標準、使用年限和更新規定相結合,合理選擇處置方式。未達到使用年限和更新規定的其他資產,原則上不得進行處置。

第三十五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的其他資產處置,須報市國資委審批。申請處置其他資產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函;

(二)待處置資產明細表;

(三)證明資產原始價值、權屬關係、使用年限等有效憑證;

(四)涉及資產調撥的,另須提供調入單位的需調撥資產的存量和需求情況;

(五)涉及資產置換的,另須提供資產置換初步方案;

(六)涉及資產捐贈的,另須提供受贈方的情況和捐贈協定草案;

(七)涉及資產報損的,另須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

(八)須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條 其他資產調撥由市國資委根據調入單位辦公設施設備等資產使用配置標準的規定予以審核批准,並在市級行政事業單位之間統籌劃轉和調劑,調入和調出單位辦理資產移交手續,並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三十七條 其他資產的置換、捐贈和報損,可參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其他資產的出售須交由市國資委統一處置,其處置程式可參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其他資產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報廢標準或達到規定的最低使用年限。如達到最低使用年限還能繼續使用的資產,原則上不得報廢。對國家未制定報廢標準和最低使用年限的資產,按照以是否能繼續使用為標準確定是否報廢。其他資產確需報廢的,須交由市國資委統一處置,其處置程式可參照本辦法第三十條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市國資委對收回的報廢資產還具有使用價值的,應按照資產出售程式進行出售處置,以實現資產處置收益最大化。

第四十一條 涉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轉讓的,須委託專業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後,嚴格按照資產出售程式進行處置。

第四十二條 涉及涉密資產的處置,應嚴格按照保密有關規定執行,防止失泄密事件發生。

第六章 收入及賬務管理

第四十三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置換收入和報損報廢殘值收入等,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統一上繳市財政局,其處置過程中發生的清理、審計、評估、拍賣、法律諮詢等費用由市財政局定期審核後從國有資產處置收入中核撥資金解決。

第四十四條 市國資委及其委託中介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如實繳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不得隱瞞、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

第四十五條 國有資產處置審批檔案是調整會計賬目的原始憑證,是辦理國有資產產權變更的依據。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應根據資產處置審批檔案,按規定及時調整資產財務賬目,並及時辦理國有資產產權變更登記等相關手續。

第四十六條 市國資委及其委託中介機構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資產處置檔案管理。資產處置過程和結果的資料應當完整、真實。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四十七條 市國資委在國有資產處置過程中要認真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嚴格遵守財經紀律,自覺接受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八條 市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依法對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活動進行監督。

(一)監察部門依法對參與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監察,追究違紀違規者的責任;

(二)財政部門負責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的收繳、管理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審計機關依法對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計監督。

第四十九條 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在資產處置中有以下行為之一的,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管理許可權,由市國資委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後果的,移送紀檢監察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准,擅自調撥、出售、置換、捐贈、報廢和報損國有資產的;

(二)違反國有資產處置程式,擅自處置國有資產的;

(三)超越許可權處置國有資產,或對權屬不清、有爭議的資產擅自進行處置的;

(四)在國有資產處置過程中弄虛作假,低價出售、合謀私分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

(五)在資產審計、評估、拍賣等活動中,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與中介機構串通作弊的;

(六)隱瞞、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國有資產處置收入的;

(七)將已獲準調撥、捐贈、報廢的資產繼續占用或採取其他方式擅自處置的;

(八)國家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條 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在服務過程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出具虛假報告、法律意見書、證明及其他相關材料,或滯留、挪用國有資產處置收入的,5年內該中介機構不得參與廣安市國有資產處置中介服務工作,並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各區市縣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所轄區域內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管理的具體規定。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原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