庫律

庫律是中國古代關於糧草、兵甲、財帛等物品倉庫管理的法律。各朝代庫律的名稱不同,戰國時有庫法。秦代稱倉律。藏律、效和內史雜中也有一些關於倉庫管理的規定。

庫律

正文

中國古代關於糧草、兵甲、財帛等物品倉庫管理的法律。各朝代庫律的名稱不同,戰國時有庫法。秦代稱倉律。藏律、效和內史雜中也有一些關於倉庫管理的規定。
秦代規定 倉律的規定頗為具體,如穀物與芻稾入倉,要記入簿籍,上報治粟內史。穀物存放,一般地方萬石一積,櫟陽二萬石一積,鹹陽十萬石一積。為便於發放,入庫的穀子和黍子,要分別登記其產年,不同產品要加以區分。穀物入倉後要記明“禾若干石,倉嗇夫某、佐某、史某、稾人某”,然後由縣令或縣丞和倉庫的以及鄉的主管人共同封緘。出倉時縣令要指派官吏參加,並要登記出倉人員的姓名。負責出倉的人員如非原入倉者,要對所存穀物加以稱量,與題識相符才允許出倉。參加出倉的人員中途不得更換;糧食數量虧缺,由出倉人員賠償,剩餘則上繳。年末要統計出倉總數,記明“某出禾若干石,其余禾若干石”。為便於掌握糧食發放數字,倉律規定,各縣在上報倉庫帳簿的同時,要報告領取口糧的名籍和其他費用;還規定了各類人員口糧、牲畜的飼料糧供應辦法。倉庫如因漏雨或其他緣故,致使糧食腐爛者,主管官員要受懲罰,由倉庫的有關人員共同賠償所損失的糧食。管理倉庫的官吏免職離任,上級機構的主管官員要同離職者一起進行核驗,並向新任者作出交代。新任的倉嗇夫和佐、史要根據簿籍的登記對所存穀物加以稱量,如發現有問題,應向縣令報告。縣令再派人重加稱量。穀物有餘者,繳官;不足,依法懲治造成損失的人員。藏律和效規定,倉庫保管的器物要登記編號,並刻上永久的標識,如器物的編號與登記的簿籍不合或未刻永久的標識,主管官員要受懲罰。倉中收藏的皮革要經常曝曬、吹風。如保管不善被蟲咬壞,也要懲罰主管人員。內史雜規定,貯藏穀物和芻稾的倉庫要加高牆垣。人們不許靠近居住,非本機構的人員,不準在其中居住。平時不得將火種帶進收藏器物和文書的府庫。
漢、魏、晉律均無庫律。但史籍記載,漢律有“盜武庫兵”、“放散官錢”,魏律有“放散官錢”,晉律有“主守自盜”等罪名,可知上述朝代也存在有關倉庫管理的法律,但僅作為單行法規存在。
梁、隋、唐、宋列入法典 將倉庫管理的規定首先併入法典的是南北朝時期的梁。《梁律》二十篇中,專設倉庫律一篇。《開皇律》將其與廄律合併,稱廄庫律,後為唐、宋律所因襲。《唐律疏議·廄庫律》關於倉庫管理的規定共十四條,主要是看守、保管和出、入倉等方面的內容。它規定:五品以下官吏出入庫藏均要搜檢,應搜檢而不搜檢,笞主管官吏二十,以故致盜者加重懲罰。主守不覺盜者,“五區笞二十,十匹加一等,過杖一百,二十匹加一等,罪止徒二年”。若守掌不如法致盜者,各加一等,故縱者各與同罪。故縱贓滿五十匹加役流,一百匹絞。主管官員如私自將官物借人,官吏和借者均要受懲罰。如有婚喪嫁娶經批准借官物,也要按時歸還,事畢過十日不還者笞三十,十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私自服用者,加一等。如將所借物品丟失者,本人先報告,或依法賠償,不報告則以丟失論處。各類財物應入官而入私,應入私而入官,各計所不應入數坐贓論,放散官物者坐贓論。《宋刑統》的規定與唐律同。
明、清併入戶律 明律一改隋、唐、宋法典的體例,在名例律之後以吏、戶、禮、刑、兵、工六部分目,有關倉庫管理的條款統併入戶律。《大明律·戶律》中有關倉律的規定共有二十四條。這些條款除因襲唐律有關倉庫的看守、保管、苛稅繳納、出入庫等規定之外,吸收了元代法律的有關規定,並總結了明開國以來的經驗。新增加的內容主要有:①收取稅糧不得超過期限,超過規定時間半月以上不足者,提調官吏、里長和欠糧人戶各以十分為率,一分不足者杖六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若違限一年以上不足者,人戶、里長杖一百、遷徙,提調吏處絞。②稅糧一律以平斗繳收,倉庫官吏多收者杖六十,附餘糧計贓、重者坐贓論。稅糧一律按規定的品種、規格繳收,不允許折價攬納,如攬納稅糧,除納足規定數額外,再於犯人名下追罰原數額的一半入官,監臨主守攬納者罪加二等。③倉庫錢糧財物,不得虛出冒領,如出庫錢糧不足數,監臨主守通同有關官吏虛出憑據者,有關負責核查的官吏發現不足數而附同申報足備者,計虛出之數並贓以監守自盜論。負責檢查的官吏如受財,計贓以枉法從重論。監守不按規定收納錢糧,而折收其他財物並開予憑據者,以監守自盜論,納稅戶知情者減二等。管軍的官吏冒支軍糧入己者,計贓準盜論。④凡官府收支錢糧,必須專款、專物專用,不得挪移他用,即使挪移官用,也要並贓準監守自盜論。各官府及倉庫某項錢糧有附余,要如實上報,如私將附余錢糧銷補別項虧損瞞官作弊者,以監守自盜論。⑤主管財物和倉庫的管吏均要相互監督,如知侵欺、盜用、借貸官用錢糧物品而不覺舉者,分別情節輕重予以懲罰。總的看,明律有關倉庫管理的法律規定,不僅條目比唐、宋律增多,而且刑罰大大加重,這反映了明代統治者對庫律的重視。《大清律例》有關倉庫管理的規定因襲明律,其分篇、條目以及內容都與明律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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