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公社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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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1年 3月28日 法國工人建立的巴黎公社是人類歷史上無產階級專政的第一次嘗試。它根據當時革命鬥爭的需要,頒布了一系列法律。在政權組織方面有:宣布公社是唯一政權的法令(其中規定,凡爾賽政府或其擁護者所發出的命令無法律效力);撤銷常備軍並由國民自衛軍取代的法令;政教分離的法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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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1871年 3月28日法國工人建立的巴黎公社人類歷史上無產階級專政的第一次嘗試。它根據當時革命鬥爭的需要,頒布了一系列法律。在政權組織方面有:宣布公社是唯一政權的法令(其中規定,凡爾賽政府或其擁護者所發出的命令無法律效力);撤銷常備軍並由國民自衛軍取代的法令;政教分離的法令等(見彩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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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會經濟關係方面有:將逃離巴黎企業主所遺棄的停工工場交工人生產委員會的法令;魯夫爾修械廠條例(規定在資本主義企業中建立工人監督生產的制度);房租法令(規定1870年10月至1871年6月期間的房租一律免交);執行委員會關於禁止任意罰款和非法剋扣工資的決定;歸還勞動者典當物的法令等。在文化教育方面有:關於徹底取消教會對學校的支配的決議;關於提高教師工資和男女教師工資平等的法令等。在刑法方面有:關於對A.梯也爾等內戰禍首提起公訴並查封其產業的決定;人質法令;公安委員會關於鎮壓誘降策反活動的決定和關於嚴懲居民向國民自衛軍開槍挑釁的決定等。在司法制度方面有:關於成立軍事法庭和紀律法庭的決定;關於逮捕手續的法令和軍事法庭關於訴訟與刑罰的規定等。另外,公社還頒布了拆毀拿破崙帝國時期侵略戰爭勝利的紀念物旺多姆紀念柱的法令。
這些法令反映了當時無產階級和勞動人民的迫切要求,代表了他們的利益,顯示了無產階級的革命首創精神。但是,由於缺乏無產階級政黨的領導,公社並未認真剝奪剝削者,並未徹底鎮壓反革命。其法律措施也部分地反映了這種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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