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募集
(一)募集對象:
1.社會各界及團體和個人;
2.港、澳人士、台灣同胞、海外華僑團體和個人;
3.國外友好團體和個人;
4.國際教育組織;
5.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個人;
6.其他
(二)募集的項目
1.現金;
2.股票、有價證券、產權契約;
3.各類物資,包括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
4.其他。
(三)募集程式
1.捐贈者向基金會提出捐贈意向,並就捐贈的資金和財產等內容訂立捐贈協定。捐贈人應當依法履行捐贈協定,按照捐贈協定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將捐贈的資金和物資轉交給基金會。
2.基金會正式接受捐贈,並向捐贈者出具有效收據,頒發證書和紀品。
3.徵得捐贈者的同意,對捐贈者的事跡在報刊、電台、電視台及有關網站上予以宣傳。
4.對於捐贈人捐贈的工程項目分別給予留名紀念;捐贈人單獨捐贈的工程項目或者主要由捐贈人出資興建的工程項目,由捐贈人提出工程項目的名稱。基金會根據捐贈的項目數額分別通過掛匾、立碑、塑像等形式留名,作為永久性紀念。
5.捐贈的工程項目由教育基金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項目審批手續,並組織施工,或者捐贈人和教育基金會共同組織施工。工程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質量標準。
6.單位和個人捐資助學的事跡,作為各地評選尊師重教先進單位和個人的條件之一。
7.舉行對捐贈者的表彰會、懇談會及慰問活動。
基金管理
(一)為不斷擴大基金來源,除向社會募集外,基金會要正確有效地發揮基金的作用,依法用好金融政策,保證基金安全、穩妥增值。
(二)教育基金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受贈財產的使用制度,加強對受贈財產的管理。
(三)聘請法律顧問,維護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基金使用
(一)用於扶持發展我省基礎教育事業。
(二)表彰優秀教師、獎勵優秀學生、獎勵尊師重教的先進單位和個人、開展各種獎教獎學和教育扶貧助學活動。
(三)基金會的正常業務和各種籌集教育基金的活動。
(四)尊重捐贈者的意願合法使用基金。
(五)基金會辦公室的日常辦公費用和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獎金等,均在教育基金會基金利息收入中列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