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投訴

工程質量投訴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信函、電話、來訪等形式反映工程質量問題的活動。凡是新建、擴建、改建的各類建築安裝、市政、公用、裝飾裝修等建設工程,在保修期內和建設工程中發生的工程質量問題,均屬投訴範圍。對超過保修期,在使用過程中發生的工程質量問題,由產權單位或有關部門處理。

權威

建設部負責全國建設工程質量投訴管理工作。國務院各有關主管部門的工程質量投訴受理工作,由各部門根據具體情況指定專門機構負責。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專門機構,負責受理工程質量的投訴。

方式

投訴可以釆取信函、電話、來訪的方式,投訴處理機構對於投訴的信函要做好登記;對以電話、來訪等形式的投訴,承辦人員在接待時,要認真聽取陳述意見,做好詳細記錄並進行登記。

受理

一、工程質量投訴受理機構在受理工程質量投訴信函、電話、來訪時,應認真了解和聽取陳述意見,詳細記錄以下與投訴工程相關的內容:
(一)工程基本情況(包括下程地點、層數、工程性質、結構類型、面積、開竣丁日期等);
(二)工程參建各方名稱;
(三)工程存在的主要問題;
(四)需要掌握的其他情況。

二、工程質量投訴受理機構對工程質量投訴應按下列程式處理:
(一)信函、電話、來訪登記(包括收訖及受理時間、反映的主要問題、投訴人的聯繫方式等);
(二)向有關單位及人員初步查證落實投訴內容;
(三)經初步查證投訴內容基本屬實者,索取投訴工程的相關資料;
(四)組織調查;
(五)編制調查報告,提出調查結論和處理意見。

三、工程質量投訴受理機構對工程質量投訴應調查內容:

(一)核查工程參建方履行建設程式情況;
(二)查驗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資質;
(三)調查工程參建方執行相關強制性標準情況;
(四)審查工程設計施丁圖紙、檔案,必要時對結構設計進行覆核驗算;
(五)核查工程實體質量;
(六)核查工程質量保證資料及施工技術資料。

事項

工程質量投訴受理機構,現場核查工程實體質量時,如需要進行檢測鑑定和結構設計覆核驗算的,應委託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或勘察、設計、諮詢單位進行檢測鑑定和結構設計覆核驗算;依據調查情況和檢測鑑定報告,做出調查結論和處理意見。

投訴已使用的房屋建築工程的質量問題,經對工程實體質量檢測鑑定,當安全性不符合標準要求時,工程質量投訴受理機構,要責成房產管理單位按有關規定向危險房屋安全性鑑定機構申請危房鑑定。

工程質量投訴已進入司法程式的,由司法機關調查和處理。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需要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測鑑定的。

對於投訴的工程質量問題,工程質量投訴受理機構要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進行調查。確認存在工程質量問題需要返修處理的,要責成責任方及時進行返修處埋;暫時處理不了的問題,要向投訴人做出解釋,並責成責任方限期解決。

對造成工程質量問題的責任方,除責成對工程質量問題返修處理外,根據問題嚴重程度,分別依據有關規定報請相關管理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警告、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的處罰;

對造成工程質量問題的主要責任人,應按有關規定報請相關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投訴人留有姓名和聯繫地址時,要將調查結論、工程質量問題處理結果通知投訴人。

在處理工程質量投訴過程中,工程質量投訴受理機構不得將投訴材料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送給被投訴的單位和個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打擊報復、迫害投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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