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揚塵排污費

工地揚塵排污費

揚塵排污費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本辦法規定負責徵收。 揚塵排污費的徵收、使用實行財政“收支兩條線”。 施工單位未交納揚塵排污費的,按《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概述

工地揚塵排污費 工地揚塵排污費
工地揚塵排污費,為了控制城市施工工地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69號令)、《排污費徵收標準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從2009年7月1日起,江蘇省對工地揚塵開徵排污費,徵收標準為0.24元/平方米·月。南京和徐州成為首批試點城市。

徵收背景

工地揚塵越來越成為重要污染源,南京市環境監測中心站曾做過專門調研:10克泥土經過反覆碾軋和氣流的帶動,至少能污染200平方米的地方。通過徵收工地揚塵排污費控制揚塵污染,此前有其他省份曾出台過相關檔案,但因種種原因一直沒有實施。因此,江蘇也成為全國第一個真正開徵“揚塵費”的地區。 根據江蘇省物價局、財政廳、環保廳聯合出台的《江蘇省城市施工工地揚塵排污費徵收管理試行辦法》,揚塵排污費徵收標準為0.24元/平方米·月。根據工地性質有所差別,以一般建築工程、市政工程為基數,拆遷工程的揚塵污染最嚴重,在基數基礎上乘以1.6的係數;公路施工工程、市政開挖工程其次,係數為1.2。另外,收費的多少還取決於施工單位控制污染的措施,按照達標程度可以削減相應係數。環保部門定期考核,如果完全達標,可以“零徵收”。

適用場所

本辦法所稱城市施工工地,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縣級及以上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所有進行建築工程、市政工程、拆遷工程、公路施工工程、市政開挖工程等施工活動,並產生揚塵污染的施工工地。城市施工工地揚塵(以下簡稱揚塵),是指上述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對大氣造成污染的懸浮顆粒物和可吸入顆粒物,包括砂石、灰土、灰漿、灰膏、工程渣土等物料。

徵收費用

揚塵排污費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本辦法規定負責徵收。也可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協助或者接受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委託負責揚塵排污費的徵收。揚塵排污費由工程施工單位(工程乙方)負責交納。
工地揚塵排污 工地揚塵排污

建設(拆遷)單位(工程甲方)應當根據施工周期、施工(拆遷)面積、工程調整係數,按不低於規定的徵收標準計算的總額,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工地揚塵控制措施費用,並將其作為不可競爭費用列入工程概(預)算。施工單位不得將該項費用讓利作為投標競爭的條件參與工程投標。對履行揚塵監管、揚塵排污費徵收職能所必需的經費,各級財政部門應予以保障。

徵收標準

揚塵排污費徵收標準為0.24元/平方米•月。
1、揚塵收費計算方法:
揚塵排污費總額根據收費標準、不同工地類型所對應的工程調整係數、達標削減係數、建築(施工、拆遷)面積、施工期計算,其中達標削減係數應按檢查、考核結果計算,計算方法為:
工地揚塵排污 工地揚塵排污

揚塵排污費總額=〔徵收標準×建築(施工、拆遷)面積(平方米) 〕×工程調整係數×(1-達標削減係數的平均數)×施工期(月)
建築工程、市政工程按經過審核的《建設施工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統計表》中的建築面積計算;拆遷工程按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計算;公路施工和市政開挖工程按實際施工面積的2.5倍計算。
2、施工期的計算:
揚塵排污費按月計算,從施工工地開工之日起,不足5天的拆遷工程、公路施工工程和市政開挖工程按0.5計算,不足5天的建築工程、市政工程暫不計算;大於5天,小於15天(不含)的按半個月(0.5)計算;不足1個月、大於15天(含15天)的按一個月計算。

使用監管

揚塵排污費的徵收、使用實行財政“收支兩條線”。 揚塵排污費的徵收按《江蘇省排污費資金收繳使用管理辦法》(蘇財建[2003]44號)和《關於排污費收繳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蘇財建[2003]73號)的有關規定執行。應交的揚塵排污費由當地人民銀行國庫部門負責按1:9的比例,10%作為中央預算收入繳入中央金庫,90%作為地方預算收入繳入同級金庫。
工地揚塵排污費 工地揚塵排污費

揚塵排污費納入財政預算,作為地方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使用範圍按《江蘇省排污費資金收繳使用管理辦法》(蘇財建[2003]4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各級財政、環保和受委託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對揚塵排污費資金的使用進行嚴格管理,加強監督檢查。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如實申報其污染物排放情況,並提供相關資料,採取揚塵污染控制措施,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對於拒報或者謊報污染物排放情況、不採取有效措施控制揚塵污染或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後逾期仍未整改的施工單位,由環保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執行措施

施工單位未交納揚塵排污費的,按《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揚塵排污費按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管理,徵收部門應按規定向價格主管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並按有關規定實行收費公示。條徵收部門應按規定的收費標準、範圍收費。對不按本辦法規定收費,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等亂收費行為,由價格主管部門按《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查處。徵收部門應當按規定使用收費票據。對違反票據管理規定的,由財政主管部門按照《江蘇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票據管理辦法》對徵收單位進行處罰。各級價格、財政、環保或者受委託的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揚塵排污費的徵收管理與監督,加強對城市施工工地揚塵控制工作的管理和現場檢查,督促施工單位如實進行排污申報登記,採取措施,控制揚塵。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