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的程式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本人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都有權提出向用人單位營業執照登記的住所地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基本信息

簡述

工傷認定申請

申請人:

企業、工傷職工本人、工傷職工親屬或者企業工會組織,在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應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工傷認定申請表》可在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機構領取。

申請時間:

企業應當自職工發生工傷之日或者職工被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在30日內向用人單位營業執照登記的住所地(以下簡稱“住所地”)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報告,填報《工傷認定申請表》。

工傷申請認定時限

1、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2、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申請工傷認定應當提交的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並附職工的居民身份證。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分別提交相應證據:

(一)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提交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查詢證明;

(二)職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

(三)屬於《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提交事故的相關證據材料;

(四)屬於《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情形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其他證明;

(五)屬於《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情形的,提交公安部門的證明或者相關部門的證明;

(六)屬於《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情形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證明;不屬於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提交相關部門的證明;

(七)屬於《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情形的,提交醫療機構的搶救證明;

(八)屬於《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情形的,提交民政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

(九)屬於《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情形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醫療機構對舊傷復發的診斷證明。

工傷認定時限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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