嶗山區供銷合作社

嶗山區供銷合作社,1950年5月成立,主要有本社人事任免、增加編制人員、勞動工資工作的報告、通知、總結;處理人員事故、人事處分意見、報告、複議、決議材料;選舉理事、雙學雙比競賽獎勵工作材料;歷屆社員代表大會提案、登記表。

簡介

青島市嶗山縣供銷合作社(1950~1983)全宗號:00050 縣供銷社於1950年5月成立,時稱嶗山合作總社,1951年5月改稱嶗山供銷合作社聯合總社。1954年9月至1967年2月,先後易名:青島市嶗山郊區供銷合作社、嶗山縣供銷合作社聯合社,1976年3月改稱嶗山縣供銷社。館藏該全宗1949~1983年形成的檔案433卷,其中:永久117卷,長期316卷,主要有本社人事任免、增加編制人員、勞動工資工作的報告、通知、總結;處理人員事故、人事處分意見、報告、複議、決議材料;選舉理事、雙學雙比競賽獎勵工作材料;歷屆社員代表大會提案、登記表;省市、本社合作社社章、準則和整社意見;新建倉庫、辦公室工程圖紙、房產所有、使用執照材料;支援農業生產救災度荒、清理懸案、調整網點工作計畫、安排意見;有關計畫統計商品流轉經營情況表等。

地理位置

嶗山區供銷合作社位於山東省青島市嶗山區,始建於青島市行政區劃後的1994年6月,經嶗山區政府批准,與“嶗山區供銷總公司”實行一套班子,兩塊牌子。1995年,區政府又將“嶗山區商業總公司”的牌子(沒有資產)併入,形成一套班子,三塊牌子。1995年被區政府確定為區屬一類企業。其主要職能除了擔負全區的居民生活必需品供應外,還承擔國家賦予的農業生產資料、再資源回收、煙花爆竹專營、防汛物資儲備等專項經營任務。行政歸地方政府領導,業務歸上級供銷聯社指導。

獲得榮譽

嶗山區供銷社轄屬22個獨立法人企業,(含1998年接收代管的東風船廠及婦兒中心)。行業分為商品經營、酒店服務、汽車修理、再生物資回收、食品加工、船舶維修等六個類別,全系統幹部職工336人,1998年前全系統年平均營業額為8500萬元,年均實現利潤35萬元,年均上繳利稅150萬元。1996年至於2002年連續多年被評為區級文明單位,1999年被評為全省供銷社系統“興農杯”活動先進單位。
1997年5月,從發展農村經濟,開發嶗山綠茶資源的角度出發,在王哥莊投資100萬元建起了全區首家集種植、加工為一體的“嶗山雲峰茶場”,擁有茶業基地100多畝,“雲峰”的誕生迅速帶動了王哥莊綠茶種置業的發展。“雲峰”生產的“嶗池”牌嶗山綠茶已形成三大系列20多個品種,先後被評為“國際五星級鑽石獎”、“優秀貢獻獎”、“青島市旅遊特色產品”、“青島市金獎產品”,1999年被國家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認證為“綠色食品”,2003年被嶗山區政府確定為嶗山北部茶葉發展的龍頭企業。
1998年3月,隨著區政府機構的調整,“嶗山區商業總公司”從嶗山供銷社分離,整建制劃出“青島高科園華夏商貿總公司”,兼併“嶗山萬隆商廈”兩個企業。隨著機構改革的發展。1999年1月經嶗山區政府及工商部門批准,“嶗山區供銷總公司”更名為“青島廣辰集團公司”,保留“嶗山區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的政府管理職能。
1998年開始,按照區政府統一部署,所屬企業開始進行產權制度改革,截至到2002年未,已有“嶗山雲峰茶場”、“嶗山區王哥莊供銷社”等五個企業實行了產權清晰的股份制改造。
供銷社是計畫經濟的產物,在計畫經濟時期,供銷社系統在發展經濟、保障供給,特別是在為農村、農民、農業服務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進入市場經濟年代,供銷社其原有的計畫經濟構築的框架已遠遠不能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特別是1998年銀行對供銷社實行收縮銀根以後,供銷社系統的企業設施陳舊,職工隊伍老化,累計虧損包袱沉重,社員股金壓力等因素越來越突出的表現出來,具體體現在設備無錢更新,思想觀念保守,包袱沒能力處理,社員股金不能解決,與之改革開放下新生的經濟成份相比,越來越沒有競爭力,加快企業經濟體改革,明晰產權關係,徹底轉換經營機制,是扭轉供銷社現狀的唯一出路,2003年4月,區政府下決心對區屬企業經營現狀進行大手術,要求能改制的改制,不能改制的實施破產,供銷系統已有三個企業被列為破產試點單位,並著手對符合改制條件的企業實施產權制度改革,相信政府的正確決策實施以後,供銷社將會徹底甩掉包袱,以新的面貌為社會服務。

供銷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改進商品供應工作,便利民眾購買商品,加強民眾監督,增加商業網點,凡在本市的機關和工礦企業、學校、部隊,以及農村中的國營農場,都可以組織消費合作社,作為城市零售商業的一種組織形式。 
第二條 本社定名××(機關、學校或工礦、企業)消費合作社,社址設於×××。 
第三條 本社是消費者自願聯合的商業組織,自籌資金,大家管理,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對社員負責,社員所負責任,以所認股金為限。 
第四條 本社應為全體社員服務,負責供應本社社員日常生活用品和憑證、憑票供應商品,達到商品供應及時,購買方便,節省購買時間,更好地為社員生活服務,但也可對外營業。 
第五條 本社是國營商業的助手,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商品供應政策和價格政策,接受國營商業領導,協助國營商業做好商品供應工作。 
第六條 本社接受雙層領導,政治行政工作受單位黨委和行政領導,業務活動受市供銷合作社和市消費合作社領導。 
第二章 經營業務 
第七條 本社根據社員需要和可能及國家計畫,經營下列各項業務: 
1.消費合作社可以向國營商業、供銷合作社和手工業生產合作社按批發牌價採購商品,及時供給社員。 
2.根據社員需要,在國家規定範圍內自己組織部分貨源供給社員,並可與供銷社貿易貨棧單位建立經常的購銷業務聯繫,經銷議價商品,但不能直接向人民公社生產隊採購,也不能追逐高額利潤。 3.根據社員需要和國營商業委託,辦理代銷業務。 
4.根據社員要求和實際可能,辦理修理服務等福利事業。 
第八條 本社一切業務根據社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通過,並經上級批准的年度、季度的計畫經營之;凡定購代銷業務簽定契約,由理事會主任和會計簽字蓋章,較大契約經理事會通過。 
第九條 本社實行經濟核算制,力求節約開支減低成本,加速商品和資金周轉,所有業務經營和財務收支,必須遵守制度,嚴禁貪污浪費。 
第三章 社 員 
第十條 凡本市機關、工礦、企業的幹部、職工和家屬,部隊官兵、學校的教職員工和大專院校學生除被剝奪公民權者外,均可申請入社為社員,但不滿18歲的社員無被選舉權,不滿16歲的社員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十一條 社員入社以人為單位,每人需交社股一股(多交不限)和入社手續費,社股每股暫定為5元,入社手續費0.2元,交足社股和手續費後即取得社員資格,發給社員證,憑證享受社員待遇,社員證不得轉讓或假借他人,更不得對外擔保。 
第十二條 社員退社或因工作調動遷移住所發生購買不便利,須事先提出,待決算後,退還其股金,如有虧損按股扣除,如有盈餘,按股發給分紅,入社手續費不退。 
第十三條 社員的義務: 
1.如數交納股金和入社手續費。 
2.遵守社章及本社所訂立的各項規定,服從本社決議。 
3.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社內財產。 
4.發展新社員。 
5.回響本社號召,積極參加本社各種活動。 
第十四條 社員的權利: 
1.享受本社規定價格購買商品和其他優先的權利。 
2.參加社員大會,討論和表決本社一切問題。 
3.選舉或被選舉本社的理事、監事和社員代表。 
4.對本社業務、財務、組織工作有查問建議和批評的權利。 
5.享有本社舉辦的各種福利設施權利。 
第十五條 社員為消費社服務有功績者,經社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通過,給予名譽和物質獎勵。 社員違反社章、社規和大會決議時,得按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或開除的處分。 
開除社員須經社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通過後執行之。但有嚴重破壞本社行為者,理事會也可先行開除,之後報告社員大會和代表大會追認。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六條 社員大會是消費社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社員組成,如因社員人數過多或地區分散,召開社員大會有困難時,可召開社員代表大會,執行社員大會職權。社員代表由社員直接選舉,代表的名額和選舉辦法須報請上級批准,代表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七條 社員大會(或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上級指示,通過和修改社章,決定本社有關解散或與其他社合併等問題。 
2.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和社員代表。 
3.審查和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決算。 
4.審查和通過本社的業務方針、計畫和預算。 
5.通過增加社股金額、盈餘分紅和彌補虧損的擬案。 
6.決定本社各項業務部門的設立或停辦、房產的購置或出賣,以及對外重要契約的訂立等問題。 
7.審查和通過本社理事、監事和工作人員的處分問題。 
8.通過社員的開除和獎勵。 
9.其他重要問題的討論和決議。 
第十八條 社員大會(或代表大會)每3個月開會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之,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得臨時召開會議: 
1.理事會議認為有必要時。 
2.監事會的要求。 
3.社員1/5或代表1/3以上要求。 
4.上級指示。 
第十九條 社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須有1/3的出席才能開會,並須有出席人員半數以上同意才能決定。 
大會決議須報單位黨委和上級社備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本社的執行機關,由社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選舉5至13人組成,互推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理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1.貫徹執行社員大會(或代表大會)決議和上級指示。 
2.制定本社發展和業務經營管理等問題及計畫提交社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通過,經上級批准後,具體貫徹執行。 
3.對外代表本社簽訂契約契約。 
4.對社員與民眾進行教育工作,組織社員參加各項社務活動。 
5.任命和撤銷本社工作人員。 
6.其他有關本社組織、業務、財務等執行事項。 
理事會必須嚴格遵守各種報告制度,按期向社員大會(或代表大會)和上級社提出有關業務、財務、組織等工作報告。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負責經營業務,保護本社一切財產,如有違法失職營私舞弊,造成不應有的損失時,當事人須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月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理事會主任召集之,理事會開會時,必須邀請監事列席,社員代表也應列席參加,但均無表決權。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是本社的監察機關,代表全體社員監督和檢查理事會的工作,由社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選舉監事3至9人組成,互推監理主任一人,監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的職權如下: 
1.監督理事會對大會決議、上級指示和Gov法令的執行情況。 
2.監督檢查本社的業務經營和財會的情況。 
3.監督理事會和本社工作人員的服務情況。 
4.接受社員意見,並向理事會提出查問或建議。 
5.列席理事會議。 
6.如發現理事會有違法舞弊行為時,得要求理事會召開臨時社員大會(或代表大會),並報告領導部門進行指導解決。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現任理事和退職不滿一年的理事、理事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監事會,均需有2/3以上出席才能開會,過半數以上的通過才能決議,理事和監事對某項決議不同意時,有權將自己意見記入記錄,報單位領導和上級領導部門審理。 
第二十八條 社內的服務人員,應由各舉辦單位配備,亦可從社員中推選,由各單位配備的幹部、職工仍應享受原來的待遇,但費用應由社內開支,由社員中推選的服務人員可參照集體單位的待遇確定之。 
第五章 資金與結算 
第二十九條 本社的資金來源: 
1.社員股金。 
2.單位借給的福利費。 
3.銀行信貸往來。 
4.公積金及其他不返還的收入。 
本社的設備由單位自行籌備調劑。 
第三十條 本社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會計年度,理事會到年度終了時,應作出全年的工作報告,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財產目錄和下年度的計畫預算,送交監事會審查後,提交社員大會(或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報告上級領導部門備案,每季終了時應作出季度結算報告,向社員公布,並報告上級領導部門。 
第三十一條 本社年終結算有盈餘時,先交足國家稅收,然後根據下列標準,作出盈餘分配方案,提交社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通過,報告上級領導部門批准後實行分配。 
1.公積金提取不得少於50%作為積累,擴充業務,彌補虧損與基本建設之用。 
2.調劑基金提取不得少於10%,按時解交上級社。 
3.公益金提取不得少於10%,作為辦理社員文化娛樂、醫療衛生等福利事業。 
4.教育基金提取不得少於10%,作為辦理社員教育和培訓幹部以及獎勵模範和社內工作人員之用。 
5.社員分紅提取不得超過20%。 
模範工作人員的獎勵金參照國營企業職工獎勵制度。 
模範社員的獎勵金由理事會民主評議,經社員大會通過後給予獎勵。 
第六章 解 散 
第三十二條 本社有下列情況之一,經社員大會(或代表大會)決議,單位黨委同意,領導部門批准,可停業解散。 
1.社員人數過少。 
2.與其他社合併。 
3.業務虧損不能繼續經營。 
第三十三條 本社決定解散時,應由社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選出代表組成清理委員會,清理債權債務,有虧損時首先由公積金補償,不足時再以股金抵償,有盈餘時除公積金、公益金不得分配外,其他應擬定分配方案交社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通過,報請領導部門批准後分配。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社員大會(或代表大會)通過,報請市人民委員會批准登記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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