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簡介
山西省市場監管局按照包容審慎監管的原則,結合全省實際,下發了《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對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實施信用修復的通知》,對已經履行部分法定義務且社會危害性較低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實施信用修復。通知內容
《通知》對信用修復的適用範圍、職責分工、修復標準以及修複流程進行了明確規定,並對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提出了具體的操作要求。《通知》中明確對因未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在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前已經補報並公示年度報告的,以及因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繫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在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前已經辦理住所變更登記或者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重新取得聯繫的,這兩類企業可以採取信用修復機制修覆信用。
同時,《通知》也明確了信用修復的標準:補報後的年度均按照規定的期限履行年報公示義務;且企業近兩年守法經營,無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違法行為記錄,無因涉黑涉惡、非法集資等協助司法機關執行並公示的記錄;且積極配合登記機關或監管機關進行實地檢查,檢查結果全部為“未發現問題”或“未發現開展本次檢查涉及的經營活動”或“發現問題已責令改正”。
信用修複製度的推行,為山西近1.36萬戶失信企業打開了救濟渠道,也使山西成為全國最早實質開展信用修復工作的省份之一。截止到目前,已經為64戶企業實施了信用修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