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註冊稅務師行業協會

(二)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核通過; (三)由本會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一)執行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山東省註冊稅務師行業協會成立於2001年12月21日,現任會長戴子鈞同志。行業秉承服務山東經濟發展、服務稅務機關、服務納稅人的宗旨,加強職業道德和誠信建設,提高隊伍素質,促進規範執業,取得明顯成效。截止2007年10月31日,全省共有稅務師事務所248個,從業人員10630人,具有執業資格的註冊稅務師7081人,其中:執業註冊稅務師1620人。業務範圍:從事稅收籌劃、稅務顧問、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等涉稅鑑證類業務和稅收諮詢、代理企業記帳、納稅申報等涉稅代理服務事項。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務院社團登記管理條例》和《註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山東省註冊稅務師協會(英文名稱:The Shandong Provincial Certified Tax Agent Association,縮寫SDCTAA)是由山東省境內註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組成的獨立、民間和自律的法人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接受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和山東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會的宗旨是: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引下,堅持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誠信原則、職業道德和社會道德風尚;團結、教育和引導會員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和諧社會的發展;維護國家利益和會員及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履行“服務、協調、監督、管理”職能,實施註冊稅務師行業自律管理,加強會員的聯繫與合作,協調會員與委託代理人之間的關係,在政府及有關部門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促進註冊稅務師行業的健康發展,為改革開放和繁榮山東經濟服務。
第五條 本會設在山東省濟南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審批並辦理會員入會登記,對全省各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實施行業指導、監督和管理,按規定收取會費;
(二)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註冊稅務師行業的方針政策及相關的法律、法規;
(三)制定山東省註冊稅務師行業職業道德規範、執業準則、執業規則、懲戒制度、工作制度等自律性行規、行約和制度;
(四)加強行業日常管理,支持會員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其合法權益,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合理意見和要求;
(五)指導會員正確開展涉稅服務和涉稅鑑證業務;
(六)對會員開展職業道德、專業技能等後續教育;
(七)開展註冊稅務師行業的調查研究,組織理論研討和經驗交流,推動註冊稅務師行業的健康發展;
(八)開展國內、國際同行之間的交流活動,加強同行業組織之間的協作與聯繫,學習和借鑑先進的經驗和方法;
(九)加強註冊稅務師行業的宣傳,建立行業信息網路,提供專業信息服務;
(十)辦理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山東省地方稅務局授權或委託的有關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團體會員是指依法定程式批准成立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的稅務師事務所。
個人會員是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稅務師資格的個人和從事註冊稅務師行業管理工作的人員及理論工作者。
個人會員分為執業會員和非執業會員。在稅務師事務所執業的為執業會員,未執業的為非執業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入會資格;
(二)擁護本會章程;
(三)維護和遵守本會各項行規和制度。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核通過;
(三)由本會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學習、研究、經驗交流和其他考察交往活動;
(三)向本會或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要求;
(四)監督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五)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有關資料、書刊、信息等各項服務;
(六)退出本會時提出書面申請。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遵守《註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和《註冊稅務師行業自律管理辦法》,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二)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關心支持本會工作,提供行業發展的有關信息資料;
(三)遵守職業道德,恪守誠信執業,維護本會聲譽;
(四)接受本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完成規定的後續教育學習任務;
(七)承辦本會委託的工作任務和依據章程應盡的其它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出本會時提出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不按期接受年檢、不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或一年以上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並取消其會員資格,收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法、違規或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半數以上通過,予以除名,取消會員資格,收回會員證。
第十五條 會員的管理辦法,由本會秘書處擬定,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執行。
第四章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採取協商或者選舉的辦法產生。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以提前或者推遲召開。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罷免本會理事;
(三)討論和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聽取和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
(五)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八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審查,並經山東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但延期換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五章 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以提前或者推遲召開,但必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審查。
第二十條 本會理事由業務主管部門推薦,經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但一般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成員;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籌備召開全省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情況;
(六)審議設立本會常設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實體機構、專門委員會及其它職能部門;
(七)領導本會機構開展工作;
(八)審議內部和各項行業管理制度;
(九)協調本會與有關部門之間的工作關係;
(十)審議會員有關權益、紀律等方面的重大事項;
(十一)代表本會進行國際交流;
(十二)審定其它由理事會辦理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會議決議須經到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常設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職權。
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個別理事因工作變動或其它原因需要調整的,理事會授權常務理事會決定,並向下一次召開的理事會作出報告。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一般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以由會長決定即時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會議決議須有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的辦事機構是本會秘書處,由秘書長、副秘書長負責處理日常事務。秘書處設若干辦事部門,並配備適當的專職工作人員,處理本會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審查,並經山東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並報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審查,並經山東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方可繼續任職,但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九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者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審查,並經山東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團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以及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副秘書長、各機構、專門委員會和部門的主要負責人選,交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四)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五)代表本會處理重要事項;
(六)行使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受會長委託辦理有關事項。
第三十一條 本會實行會長辦公會議制度,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負責研究確定重要的或應急的事項,做出工作部署。會長辦公會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根據會長意見即時召開。
第三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各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出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意見,交會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四)經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授權簽署重要檔案和辦理重大事項;
(五)處理其它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名譽會長、顧問,設榮譽理事。
第六章 經費和資產管理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為:
(一)會費收入;
(二)主管部門的資助;
(三)社會資助、國內外團體或者個人的捐贈。
(四)本會舉辦的事業收入、開展為協會宗旨服務的有償收入、經營活動收益及開辦經濟實體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經費用於下列支出:
(一)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二)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所需辦公設施及用品;
(三)本會開展宣傳、調研、經驗交流、培訓、國內國際交往和出版書刊;
(四)註冊稅務師行業獎勵基金;
(五)向中國註冊稅務師協會上交會費;
(六)其它合理支出。
本會經費收支情況應定期向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報告。
第三十六條 本會依照國家和中國註冊稅務師協會有關規定向會員收取會費。收取的會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本會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會要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帳目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必須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和山東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者變更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和山東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審查同意,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會章程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天內報山東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其宗旨、自行解散,或者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山東省地方稅務局批准。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和山東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山東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山東省地方稅務局和山東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2007年6月1日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山東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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