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民族事務委員會

山東省民族事務委員會(與山東省宗教事務局一個機構兩塊牌子)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山東省民族事務委員會(與山東省宗教事務局一個機構兩塊牌子)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研究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全省民族宗教工作政策;負責監督檢查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並提出建議;負責開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
(二)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宗教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落實。
(三)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事業發展規劃。提出少數民族經濟發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建議,承辦少數民族扶貧事宜;參與組織協調對少數民族經濟的支援;會同有關部門共同促進少數民族各項社會事業的發展。
(四)依法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民族關係。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維護民族團結;配合有關部門處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負責民族團結進步宣傳工作,承辦有關表彰活動。
(五)負責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和少數民族代表人士,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六)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的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
(七)依法履行管理職能,會同有關部門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八)指導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依法依章開展活動,幫助宗教團體辦好宗教院校,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
(九)聯繫宗教界上層人士,推動宗教界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及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發揮宗教界人士和信教民眾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
(十)負責處理民族宗教工作領域有關涉外事宜,指導民族宗教界開展對外和對港、奧、台地區的友好交往活動,參與涉及民族宗教對外宣傳工作。
(十一)參與少數民族專項資金的管理和專項貸款項目的論證與推薦;參與宗教工作方面專項資金的管理。
(十二)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民族宗教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十三)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掛人事處牌子)
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與督辦;負責委機關文電、會務、機要、信息、信訪、檔案、保密、史志、後勤服務等事務;承擔政務公開工作;承辦委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宗教團體的財務監督工作;負責委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等工作;負責推進民族宗教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負責委機關和宗教團體涉外及涉及港、澳、台地區民族宗教發麵的工作。
政策法規處
起草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對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開展民族、宗教政策理論研究,提出建議;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承擔民族宗教法律法規的普及宣傳教育和幹部培訓工作;承擔行政複議工作。
民族一處
負責少數民族社會事業發展相關工作。承辦民族識別、民族成份管理、民族團結進步表彰工作;負責民族團結進步宣傳工作;處理涉及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有關事宜;協調處理民族關係,參與處理涉及少數民族的重大事件;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等相關工作。
民族二處
負責少數民族經濟發展相關工作。承擔少數民族經濟社會事業和人口情況的統計分析與評價監測有關工作;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事業發展規劃;承辦少數民族的扶貧、經濟合作、民族貿易、民族特需商品生產等相關工作;參與少數民族專項資金的管理和專項貸款項目的論證與推薦;承擔省民族事務協調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宗教一處
承辦天主教、基督教事務管理工作。對有關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性意見;聯繫天主教基督教界人士,指導和幫助相關宗教團體搞好自身建設,辦好宗教院校,協助有關部門及時處理涉及天主教、基督教方面的重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宗教二處
承辦佛教、道教、伊斯蘭教事務管理工作。對有關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政策性意見;聯繫佛教、道教、伊斯蘭教界人士,指導和幫助相關宗教團體搞好自身建設,辦好宗教院校;承擔伊斯蘭教朝覲事務的有關管理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及時處理涉及佛教、道教、伊斯蘭教方面的重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機關黨委
負責委機關的黨群工作,日常工作由辦公室(掛人事處牌子)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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