屍體剖檢

屍體剖檢(autopsy)簡稱屍檢,是對死亡人體進行系統性全身病理檢查和診斷的技術。目的是查清有無疾病、病變或傷害以及死亡原因等。屍檢是醫院病理科、醫學院病理教研室和法醫病理部門的常規工作之一,一般分為法醫屍檢和臨床屍檢。

概述

屍體剖檢(autopsy)簡稱屍檢,是對死亡人體進行系統性全身病理檢查和診斷的技術。目的是查清有無疾病、病變或傷害以及死亡原因等。屍檢是醫院病理科、醫學院病理教研室和法醫病理部門的常規工作之一,要由註冊的執業病理或法醫病理醫師來完成。一般分為法醫屍檢和臨床屍檢。前者是應法律機構請求,由法醫病理或病理醫生進行屍檢,以提供死亡是否與醫療糾紛、事故或謀殺等有關的證據;後者是應臨床科室請求,並徵得死者親屬同意,或應死者親屬要求,而進行的屍檢,目的在於查明死因、驗證生前診斷、治療是否得當、總結經驗、教訓,提高醫療水平。
臨床屍檢通常是對屍體進行全面系統的檢查,首先做身長、體重及體表的全面肉眼檢查,對需要之處進行取材,然後要開胸、開腹、開顱進行各器官系統的全面的肉眼檢查,並常將各器官、組織取出固定。屍檢後通常要做出一個口頭或書面的初步的肉眼診斷或估計。然後,再對固定的器官組織進行常規檢查和取材,經過石蠟包埋、製片、HE染色,進行光鏡組織病理學檢查,以及必要的輔助檢驗,並做出病理學診斷和分析死因,發出正式屍檢病理診斷報告(一般要在屍檢後2-4周發出)。有時,由於各種因素限制,不能進行全面屍檢,也可以做局部(如顱腦、胸腔、腹腔等)的屍檢。
臨床屍檢的重要作用,首先在於提高臨床診斷水平和治療質量,因為全面系統的屍檢是迄今為止最全面、最可靠的診斷。既使是在各種診斷方法和設備都日益先進的今天,臨床診斷不清和誤診率仍然和幾十年前的差不多,居高不下(保持在30%左右);即使生前做過病理活檢,屍檢仍能比活檢做出更全面、更準確的診斷,還能對疾病的演變過程、其它器官組織的情況、發病機制、臨床病理聯繫及治療作用等提供詳盡的信息。因而,通過臨床屍檢總結診斷、治療中的經驗教訓是提高醫療水平的最重要的一個手段;是培養臨床、病理專業人員不可缺少的一個環節;還能為臨床醫學教育、醫學研究和認識新病種等提供寶貴的標本和資料。當然,病理屍檢也有其局限性,如所檢查到的病變多屬於疾病末期的形態變化,不一定能完全反映生前的機能(代償)狀態;一些形態學特徵不明顯的疾病,不易明確診斷;死亡時間較長或環境溫度較高時,會加速屍體自溶和腐敗,可不同程度地影響對病變的觀察等,因而也應有分析地接受。
綜上所述,屍檢工作非常重要(法醫屍檢重要性更是不可或缺,此處不贅述),過去在醫學發展史上,對推動醫學診斷、治療水平提高,對疾病病因、發病、病理變化及疾病轉歸等認識,起到了無可替代的作用。現在仍然繼續起著同樣的作用。因此,一些發達的國家,比較重視臨床屍檢工作,有些國家制定了專門的法規,以保證屍檢工作的開展,並把住院死亡病例的屍檢數作為衡量該醫院醫療水平的一項指標。雖然近些年來各國屍檢率有所下降,但仍然保持在40-60%之間。我國在50-60年代屍檢率雖不及國外高,但有些單位還是比較好的。但是近些年來,國內屍檢率全面地下降,不足10%,而且多為小兒屍檢。多數醫院、醫學院甚至全年沒有一例成人臨床屍檢,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政府沒有立法和相關政策;醫院的利益驅動;醫生怕引火燒身;患者家屬受舊傳統束縛等等。但其結果是醫生得不到提高,醫學生連參觀學習的機會都沒有。長此下去,病理醫生、研究生不用說積累實踐經驗,恐怕連做屍檢的基本技能都會喪失。所以,我國屍檢工作亟待立法、制定相關政策並鼓勵醫生、患者家屬積極開展屍檢。

中華醫學會屍檢受理規則

1、必須遵照國家有關規定受理屍檢;
2、受理屍檢範圍包括①普通病理屍檢;②涉及醫、患爭議的屍檢(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屍檢機構實施)。
3、受理屍檢部門應是具備獨立屍檢能力的①醫院病理科;②醫學院校的病理學教研室;經醫政部門註冊的病理學診斷中心。
4、主持屍檢(主檢)人員應是接受過屍檢訓練、具有中級以上專業職稱的病理學醫師或病理學教師,必要時,邀請法醫參與屍檢。
5、申請或委託屍檢方,包括①有關醫院;②衛生行政部門;③司法機關;④死者的親屬或代理人;⑤被受理屍檢方認可的其他申請或委託方。
6、申請或委託屍檢方必須向受理屍檢方遞交有關資料。
(1)死者的死亡證明。
(2)有申請或委託主當事人簽名、負責人簽名和加蓋委託單位公章的屍檢申請書委託書。
(3)逐項認真填寫的屍檢申請書(包括死者的臨床資料要點和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7、死者親屬或代理人簽署說明屍檢有關事項的《死者親屬或代理人委託屍檢知情同意書》(由受理屍檢方制定),並確認以下事項。
(1)同意有關受理屍檢機構對死者進行屍檢。
(2)授權主持屍檢人員根據實際需要確定屍檢的術式、範圍、臟器或組織的取留及其處理方式。
(3)主持屍檢人員負責遺傳屍檢後的體表切口縫合,不參與屍檢後遺體的其它安置事項。
(4)明確新生兒和圍生期胎兒屍檢後的屍體處理方法。
(5)同意對屍檢過程進行必要的攝影、錄像,並確認是否同意教學示教。
(6)屍檢病理學診斷報告書可提供死者所患的主要疾病和死因;難以做出明確結論時,可僅提交病理描述性屍檢報告。
(7)屍檢病理學診斷報告書傳送給委託屍檢方。
(8)下列情況的屍檢可不受理。
①委託屍檢手續不完備者(包括未按規則交納屍檢費用者)。
②拒簽《死者親屬或代理人委託屍檢知情同意書》者《包括對於屍檢的術式、範圍、臟器或組織的取留及其處理方式等持有異議,從而影響屍檢實施和屍檢結論形成者》。
③委託屍檢方與受理屍檢方就涉及屍檢的某些重要問題未能達到協定者。
④死者死亡超過48h未經冷凍或冷凍超過7d者。
⑤疑因或確因烈性傳染病死亡的病例,屍檢方不具備相應屍檢設施條件者。
⑥因其他情況不能受理者[3]。

屍體解剖須知

1.一般屍體解剖的病例由醫生填寫正規的屍體解剖申請單,並由家屬簽名同意解剖。
2.醫教部加蓋同意解剖公章。
3.醫療糾紛病例,必須有醫療單位和家屬要求的屍體解剖委託書,委託書需簽名或加蓋公章。
4.醫療糾紛病例,必須經醫教部同意並辦妥一切必要的手續,如屍體處理,按規定交費。
5.必須提供詳細的病歷材料。
6.特殊情況去外單位、外地屍檢時需由委託單位和個人支付交通、解剖人員過時餐費用。
三、屍體解剖的一般常規
1.參加屍檢的一切人員,都應態度嚴肅,保持屍體清潔,頭部及外陰部須用紗布遮蓋,參觀者必須嚴守屍檢室規則,未經許可,不得隨意取用屍檢器材及標本,在未得出正確結論前,對屍檢所見不得隨意外傳。
2.屍檢時剖檢者應戴手套、口罩,著隔離衣及橡皮圍裙等。鋸骨時應增戴紗手套。屍檢過程中應注意個人保護,手套被刺破應及時更換,皮膚被刺破應即時行創口清洗消毒處理。操作時應注意保持清潔,手套、刀剪、器械及屍體表面有血染時,應隨退即洗淨,切勿將污水濺起或灑於地上。
3.屍體檢時所見由屍檢室技術人員或指定工作人員,按剖檢者口述填寫臨時記錄單,必要時攝影記錄,做為書寫屍檢記錄的基礎。
4.一般屍檢的程式可按體表,體腔(腹腔,胸腔)、心包腔,各內臟器官(胸腔器官、頸部器官、腹部器官、盆腔器官)及神經系統的順序,進行檢查,根據需要,可更動剖栓程式。
5.必要時,採取心血,其它體液,分泌物或器官組織作細菌培養。病毒性腦炎或疑有病毒性腦炎的病例,需採取腦組織上作病毒分離者,須在死後3小時內進行剖檢,首先剖檢腦部。採取細菌培養或病毒分離標本的部位,應先消毒以免污染。須採取電鏡標本者,按有關操作進行。
6.中毒或疑有中毒的病例,或猝死不能明確診斷的病例,必要時應保留足量的胃內容物、糞、屎、心血、胃、肝,腎、心或腦組織送作毒物化學檢查。
7.新生兒剖檢時,應注意肺臟曾否呼吸,發現心、血管畸形時,應將心與肺一併取出,仔細檢查心與肺循環的關係。有顱內出血時,應檢查大腦鐮及小腦鐮有無撕裂出血。注意檢查臍帶,必要時做細菌培養。
8.與手術有關死亡病例的屍檢,須有外科醫生到場,其中至少要有一名參加該手術的醫生,以便報告病史、手術經過、術後情況、可能存在的問題及提出對屍檢的要求。屍檢時切口最好不經手術切口,對創口內外,手術部縫合及周圍情況應仔細觀察,必要時攝影記錄,若一時在原位不能弄清須解決的有關問題,則連同周圍組織一併切下,以便仔細剖析。
9.各器官檢查,應托觀察表面性狀,(形狀,色澤,硬度),再檢查局部病變的特點,最後切開檢查。剖開臟器時,應一刀切開。注意觀察切面情況,勿立即用水沖洗。剖開的一般原則:a,顯露器官的最大面積,一般從長軸剖開;b,將器官內導管一齊切開,顯露其分布及關係。
10.若發現器官內有嚴重結核感染,如肺,腎,腸等,應將整個器官小心取出立即放入固定液中,同時用固定液注入器官的血管或導管內,待整個器官完全固定後,才切開檢查。
11.屍檢時應盡少破壞屍體的外形,檢查完畢後,應吸去體腔內的血水,凡不需保留的器官,均應放回體腔內,並應以木屑或其它吸水物質填塞,逢合切口。縫合時要儘量注意整副屍體外形,將體表洗淨擦乾,包裹或穿著妥善後放入屍箱內。
12.屍檢時如發現法定傳染病,應在確診後及時報告衛勤領導機關,必要時報告當地衛生防疫機構。屍檢時應按傳染病隔離消毒常規執行。
13.烈性傳染病屍檢時屍檢者、助手及參加人員(非屍檢工作人員不得參觀),都應穿隔離衣,屍檢污水須經消毒後才能排出。屍檢服裝,場所及各種污染用品均須用漂白粉液,過氧乙酸,甲酚皂溶液或福爾馬林蒸氣等徹底消毒,器械用高壓蒸氣滅菌事用碳酸氫鈉水煮沸一小時以上,屍體應火葬。留做檢查的標本應徹底固定,然後檢查。
14.屍檢時用作細菌培養及其它各種檢驗標本均須附有檢驗申請單一併送檢驗科,檢驗後將報告單交回病理科,由屍檢者貼上或抄錄於該屍檢報告中。
15.屍檢完畢後,各種器械、屍檢台、手套、隔離衣等,應及時清洗消毒。
16.屍檢完畢,主檢人應向臨床醫生做屍休的簡短小結,並須在24小時內寫出大體檢查記錄,三日內做出初步病理診斷,送交有關臨床科室。

一般屍體解剖的主要步驟與要求

(一)[體表檢查]
稱體重,量體長,觀察發育、營養狀況,檢查體表有無黃疸,發疳,出血點,疤痕,創口等,及其部位,大小;眼、耳、鼻、口腔等有無潰瘍、分泌物或液體流出,外生殖器有病變,淺表淋巴結腫大否;有無屍冷、僵、腐敗現象。
(二)[體腔檢查]
(1)胸、腹壁皮膚切開及剝離:根據情況,選擇Y形、T形或直線切口切開皮膚。切開腹膜時,先切一小孔,插入兩指,再從兩指之間剪開,以免劃破內臟。剝離胸壁皮膚時,應注意將胸肌一併剝離,但勿損及肋間肌。
(2)腹腔檢查:檢查腹腔內有無積液和積氣,腹膜情況,各器官的位置。與關係,有無粘連,肝脾腫大否,其邊緣在鎖骨中線肋緣下及劍突下幾厘米,檢查左右橫膈的高度。
(三)[胸腔檢查]
(1)必要時在胸腔未切開前檢查有無氣胸。可有注射器吸水後,在第一肋間處自胸壁刺入,觀察有無氣體自水面下上升。
(2)在肋骨軟骨聯接線內側約0.5cm處,將第二肋骨到肋弓的軟骨切斷,緊沿胸骨後壁將橫及縱隔割離,注意勿損及心包及大血管,然後檢查胸腔有無積液,其量及性質,必要時塗片檢查與細菌培養。
(3)切斷第一肋骨,分離胸鎖關節,將胸骨及肋骨取下,觀察各器官的位置,兩肺表面情況,胸腺是否已經脂肪化。鋸開胸骨,看骨髓造血情況。
(4)自心尖部向上,作人形剪開心包,檢查腔內液量,心包膜內壁情況,必要時取心血作細菌培養。
(5)疑有空氣體栓塞時,將心包剪開一小口,用鑷子拉緊切口兩側心包膜,心包腔內注滿水,然後,在水上剪開右心房及肺動脈,觀察有無氣泡逸出,或者先結紮進出心臟的大血管,取出心臟,淹沒於水下剪開右心,觀察有無氣泡逸出。
(四)[各臟器的取出]
各器官取出前,應仔細檢查周圍情況及與其他器官的關係,檢查有困難時,一時不能明確者,可與其它器官一併取出,然後再仔細檢查。檢查各器官前,應稱其重量,量大小。
(1)心臟的取出與檢查,在體內剖開右心,檢查肺動脈有無栓塞後,將心臟提起,從根部或心包膜內壁分別剪斷上、下腔靜脈,(於距瓣膜2cm處)肺靜脈和主動脈(於距瓣膜5cm處),取出心臟,(若有心、血管畸形,則應將心臟連同肺臟一併取出)。檢查心臟增大否,外膜光滑度,有無滲出物等,心臟按血流方向剖開,測量各瓣膜的周徑及左右心室的厚度。
A:右心剖開法:第一步,用刀或剪將右心從上、下靜脈入口處直線剖開,如欲避免破壞竇房結,從下腔靜脈向上,剖至房室間溝上1cm處,向右心耳剪開,保持上腔靜脈口完整,上腔靜脈至少保留1cm。第二步,從此線中點沿心髒右緣剖至心尖部,檢查三尖瓣,並用手指檢查動脈有無血栓或狹窄。第三步,從心尖部沿心室中隔剖至肺動脈,檢查肺動脈瓣。
B:左心剖開法:第一步,用刀或剪將左心房從左、右靜脈入口之間作直線剖開,以手指檢查二尖瓣是否狹窄。第二步,從此線的左端沿心臟左緣剖開至心尖剖。第三步,從心尖部沿心室中隔,避開肺動脈剖開肺動脈剖開主動脈,檢查二尖瓣與主動脈瓣。
剖開有瓣膜病變的心臟時,應注意避免破壞有病變的瓣膜。
心臟剖開後,檢查心肌厚度、硬度、色澤、心內膜光滑度,瓣膜周圍有無增厚,及贅生物,有無狹窄或關閉不全,檢查冠狀動脈開口情況。
(2)肺臟的取出:可由肺根部將主支氣管和血管切斷取出,或與頸部器官一併取出。如兩層胸膜間有粘連,需細心分離,勿損及肺,如粘連牢固,可連同胸膜壁層一併剝離,取出肺臟。取出後檢查其表面情況。切開檢查肺切面的改變,有無病灶、氣腫、萎陷等,肺門淋巴結腫大否,切面情況。
(3)頸部器官的取出:A,充分分離頸部皮膚與軟組織,用長刀刺入割斷舌下系帶,緊沿下頜骨內面向左、右儘量地將下頜與舌間的軟組織分離。B,將舌拉下,自硬齶後緣割離軟齶,注意應將兩側扁桃體完全取下。C,將舌、咽、喉頭、氣管、食管、肺拉下於橫膈上將食管、下腔靜脈及主動脈切斷,連同胸腔器官一併取出。
(4)腹腔及盆腔器官的取出:
一般先將脾臟摘出,繼之取出小腸、腎上腺、肝、膽囊、胃、十二指腸、胰,最後取出腎及盆腔器官。
①將脾臟提至腹腔前方,割斷脾門部血管,取出脾臟。檢查其大小,重量,硬度,表面色澤。切面有無外翻;有無糊狀物刮下,脾門血管及脾小體、脾小梁的情況等。
②小腸與大腸的取出前,應檢查腸系膜淋巴結及血管,找出空腸的起端,切斷,自腸系膜附著處將腸割下,直至直腸處將其切斷取出,腸的斷端應鉗緊或結紮,以免糞便污染腹腔。待其他器官檢查完畢後再檢查腸。先量其長度,在腸系膜附著處沿縱軸剪開腸腔,檢查黏膜有無病變,腔內有無寄生蟲等,必要時可保持腸與腸系膜的關係,並將其一併取出。
③十二指腸在原位從前面剪開,用手擠壓膽囊:看膽道通暢否。沿胃大彎剪開胃,檢查黏膜病變,將胃及十二指腸從後壁分離,與胰臟一併取出,在檢查胰臟前,注意觀察脾靜脈有何變化。檢察胰臟重量,大小,硬度,作多橫切面,檢查切面情況。
④小心分離腎上腺周圍組織,取出腎上腺,分離右側腎上腺時,將肝向上方推,注意分離與皮膚上腺相連的肝組織,腎上腺取出後,作多人橫切面,檢察皮質與髓質的特徵,有無出血等。
⑤取出肝與膽囊前,應仔細檢查膽管、門靜脈、肝靜脈,然後剪斷肝門的膽管及血管,分離鐮狀韌帶,將門靜脈及肝背部部一段下腔靜脈與肝一併取出。檢查肝的大小,重量,硬度,色澤,注意檢查肝靜脈及腔靜脈,切面外翻否,小葉結構清楚否及有無其它病變。
⑥分離腎周圍脂肪結締組織,將腎提出,凸面向上剖開,注意包膜剝離要難否,檢查表面的性狀,切麵皮質及髓質紋理是否清楚,腎盂黏膜有無病變。然後連輸尿管一起取出腎臟。
⑦盆腔內器官的取出:先分離腹膜及周圍組織,再取盆腔器官,男性可將直腸、膀胱一併取出,結腸斷端應結紮或縫合。
(五)腦與脊髓的取出:
1、從兩耳後經頭頂部作一切口,將刀插入切口,切開頭皮,向前後剝離,劃好鋸線。此線自前額中心處向左右兩側延伸,經耳廓上緣,再向後向上延至枕外隆突近處,按鋸線切斷兩側顳肌。鋸時注意鋸到抵抗力減少時即停止,然後用鑿鑿開,注意勿損及硬腦及腦組織。
2、取腦時,將兩側額葉向上,向後提起,依次切斷視神經,內頸動脈,漏斗,動眼神經,再剪開小腦天幕兩側,用左手將腦手托起,切斷其餘神經,然後用脊髓刀儘量切取較長的一段脊髓與腦一起取出,腦一般需固定5-10天后再切開檢查,腦的一般切法如下:
A、經四疊體上緣和大腦腳上方斜向切斷中腦,分離腦幹與大腦。
B、在灰結節部將大腦作冠狀切開,檢查各基底神經核,外囊,島葉,下視丘,側腦室,第三腦室,然後向前向後每隔0.5-2cm作多個切面檢查。
C、向小腦蚓部作坐橫切面,露出第四腦室底,腦橋經面丘,延髓經橄欖核中部作橫切面檢查。
D、如為腦膜炎,及腦室擴張等病例,可經額極及枕極的聯線稍高處作水平切面檢查。
3、用骨鑿鑿去鞍背和兩柵床突,仔細取出腦垂體。必要時鑿開中耳或將中耳取出。
4、脊髓的取出法,中線切開背部皮膚,及棘突兩側鋸開,椎板,取下棘突及椎板。剪斷硬脊膜外脊神經根。切斷馬尾,輕輕將脊髓連硬脊膜一併取出,取出時,應避免牽拉擠壓。也可人前面鋸開椎體,取出脊髓。
(六)骨髓檢查:
一般病例取小片胸骨及椎骨,觀察共骨髓情況,血液病病例取一側股骨縱行鋸開,觀察骨髓改變情況,股骨取法如下:先切斷髕下韌帶,然後沿膝外側、大腿外側直到股骨大粗隆切開皮膚、肌肉,並分離出股骨,離斷髖關及膝關節,取出股骨,填入長短相同的木棒,整復外形。
[採取細菌培養的方法]
1、心血培養標本:
(1)用無菌鑷子提起右心耳,在下腔靜脈入口處的上方進行燒灼消毒,(用一有柄銅片在酒精燈上燒紅,燒灼器官表面,面積約2*2cm).
(2)用無菌吸管或注射器從消毒部位插入,順下腔靜脈入口推進,取血液2-3ml
(3)在無菌操作下,將吸取之血液立即注入無菌的肉湯培養基,或有玻璃珠的培養瓶內,立即洗淨吸管或注射器,以免凝固,若在右心取不到血液,可從下腔靜脈吸取。
2、腔(胸腔、腹腔)內滲出液,心包腔內積液,必要時作細菌培養,採取液體時應儘量避免污染。採取腦脊液培養時,於屍檢前用無菌手術,在第二及第三腰椎間隙作穿刺,取腦脊液2-3ml,置於無菌試管內送檢。
3、腸內容物培養:在迴腸末端及乙狀結腸下端,或病變明顯處的漿膜面經燒灼滅菌後剪開,用棉花拭子插入腸腔內,在黏膜面擦取粘液、滲出物黏膜,放入無菌試管或培養基內送檢。
4、臟器細菌培養:臟器表面灼燒滅菌,切取不小於2*2*1.5cm的組織塊,裝無菌容器內送檢。
5、腦組織作病毒分離:用無菌手術取大腦皮質,中腦,海馬,腦橋組織塊,每塊不小於2*2*1.5cm,以冰瓶保藏迅速送檢。路途遙遠者,可將檢材放入無菌甘油瓶內,在低溫下送檢[4]。

屍檢材料的取材和固定

屍體解剖的材料取材,有兩種方法:
1、屍體解剖的內臟,當處理完後,可選取其中有病變的部分取材(粗取),然後存放於固定液中固定,當完全固定後,再行修切成適合於製片的組織塊(細取)。一般厚度不超過3mm.
2、將所有的內臟,經逐一處理後,全部固定起來,待其完全固定後,再行取材。
六、科學研究材料的取材
這方面材料的來源是各種研究單位,根據自己課題的需要,設計出適合於本課題研究所需的模型,利用不同的動物,如小鼠,大鼠,兔,貓,豬,狗,雞,牛,猴等進行實驗,然後取其全臟器或部分組織,進行實驗,對於此類標本,情況特殊,應認真給予對待。
動物標本全部臟器的每個臟器取一塊,對於部分臟器的根據需要取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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