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發票

專用發票

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是發貨票中的一種,專用發票是供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生產經營增值稅應稅項目使用的一種特殊發票,它不僅是一般的商事憑證,而且還是計算抵扣稅款的法定憑證。專用發票不僅是納稅人經濟活動中的重要商業 憑證,而且是兼記銷貨方銷項稅額和購貨方 進項稅額進行稅款抵扣的憑證,對增值稅的計算和管理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因此正確使用 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十分重要的。專用發票銷貨單位欄戳記是指按專用發票“銷貨單位”欄的內容(包括銷貨單位名稱、 稅務登記號、地址、電話號碼、開戶銀行及賬號等)和格式刻制的專用印章,用於加蓋在專用發票“銷貨單位”欄內。

基本信息

代開

如與某集團公司簽訂一攬子服務契約,企業不清楚其中具體提供服務的公司的情況,此類不知情的情況下取得的虛開、代開發票屬於善意取得,不得進項稅抵扣,並且要繳滯納金,但是原則上不罰款,更沒有刑事責任。如果企業能換成真的發票,還可以進行進項抵扣。

何謂代開?

例如,從某公司向A購買運輸勞務,但是A公司不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那么A公司讓A的關聯公司B代開專用發票,這種就屬於代開。一般稅務機關通過查契約可以查出。此外,目前稅務機關查的比較多的是掛靠經營。例如,M為個體戶,有幾部車子提供運輸服務,將其車子掛靠在F運輸公司,每年交一筆管理費,並由F公司代開專用發票。F公司在拿到車子時,賬面為“借-固定資產;貸-其他應付款”,而由於是掛靠的車子,F公司一直都不會支付這筆費用。如果稅務機關查到F公司有大額的應付款,查契約可以發現這種不合規的掛靠行為。那么當事方取得的進項稅抵扣就有風險。

何謂虛開?

無真實交易,或發票內容與交易的實際情況不符就是虛開。

惡意取得的虛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責任很重。涉及稅款超過10萬元,需追究刑事責任。

法規

第一條為了加強發票管理和財務監督,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維護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印製、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印製、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第四條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的發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以下統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依據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發票管理工作。 財政、審計、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配合稅務機關做好發票管理工作。

第五條發票的種類、聯次、內容以及使用範圍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第六條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舉報。稅務機關應當為檢舉人保密,並酌情給予獎勵。

使用

綜述

增值稅實行憑國家印發的 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的稅款進行抵扣的制度。專用發票不僅是納稅人經濟活動中的重要商業 憑證,而且是兼記銷貨方銷項稅額和購貨方 進項稅額進行稅款抵扣的憑證,對增值稅的計算和管理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因此正確使用 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十分重要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執行。為了加強對增值稅 費用發票的管理,確保國家稅收收入,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屆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門發布了《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 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對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出現的各種違法行為給予嚴厲懲處。

範圍

增值稅專用發票(簡稱專用發票)只限於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領購使用,增值稅的 小規模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的納稅人不得使用。

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領購使用專用發票:

1.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 會計制度和 稅務機關的規定準確核算增值稅銷項稅額、 進項稅額和 應納稅額者。

2.不能向稅務機關準確提供增值稅銷項稅額、 進項稅額、應納稅額數據及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者。

3.有以下行為,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製專用發票。

(2)向個人或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買取專用發票。

(3)借用他人專用發票。

(4)向他人提供專用發票。

(5)未按規定開具專用發票。

(6)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

(7)未按規定申報專用發票的購、用、存情況。

(8)未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4.銷售的貨物全部屬於免稅項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納稅人如已領購使用專用發票,稅務機關應收繳其結存的專用發票。另外,國家稅務總局還規定,納稅人當月購買專用發票而未申報納稅的,稅務機關不得向其發售專用發票。

開具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包括 視同銷售貨物在內)、應稅勞務,根據增值稅細則規定應當徵收增值稅的 非應稅勞務(以下簡稱銷售銷稅項目),必須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下列情形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1.向消費者銷售應稅項目。

2.銷售免稅項目。

3.銷售報關出口的貨物,在境外銷售應稅勞務。

4.將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5.將貨物用於 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6.提供非應稅勞務(應當徵收增值稅的除外)、 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 不動產。

7.提供非應稅勞務(應當徵收增值稅的除外)、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

8.向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應稅項目,可以不開具專用發票。

自2000年1月1日起,對商業企業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對工商企業銷售的機械、機車、汽車、輪船、鍋爐等大型機械電子設備,如購貨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銷貨方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專用發票的開具要求、方法和時限

1.專用發票的開具要求

專用發票的開具要求有以下幾點:

(1)字跡清楚,不得塗改。如填寫有誤,應另行開具專用發票,並在誤填的專用發票上註明“誤填作廢”四字,如專用發票開具後因購貨不索取而成為廢票的,也應按填寫有誤辦理。

(2)項目填寫齊全。

(3)票、物相符,票面金額與實際收取的金額相符。

(4)各項目內容正確無誤。

(5)全部聯次一次填開,上、下聯的內容和金額一致。

(6)發票聯和 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7)按照規定的時限開具專用發票。

(8)不得開具偽造的專用發票。

(9)不得拆本使用專用發票。

(10)不得開具票樣與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的票樣不相符合的專用發票。

凡開具的專用發票有不符合上述要求者,不得作為扣稅憑證,購買方有權拒收。

2.專用發票的開具方法

(1)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必須預先加蓋專用發票銷貨單位欄戳記

稅務機關在發售專用發票時(電腦專用發票除外),必須監督納稅人在專用發票一至四聯(即 存根聯、發票聯、 抵扣聯、記賬聯)的有關欄目中加蓋專用發票銷貨單位欄戳記,印跡不清晰的專用發票不得交付納稅人使用。對於目前納稅人庫存未用的專用發票,稅務機關應督促其按規定加蓋專用發票銷貨單位欄戳記。專用發票銷貨單位欄戳記是指按專用發票“銷貨單位”欄的內容(包括銷貨單位名稱、 稅務登記號、地址、電話號碼、開戶銀行及賬號等)和格式刻制的專用印章,用於加蓋在專用發票“銷貨單位”欄內。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不得手工填寫“銷貨單位”欄,凡手工填寫“銷貨單位”欄的,屬於未按規定開具專用發票,購貨方不得作為扣稅憑證。專用發票銷貨單位欄戳記使用藍色印泥。

(2)專用發票有關欄目的填開方法

專用發票有關欄目的填寫方法如下:

A.“單價”、“ 金融”欄的填寫不含單價、金融。

B. 增值稅專用發票匯總開具方法的規定。匯總填開專用發票,可以不填寫“商品或勞務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和“單價”欄。匯總填開專用發票,必須附有銷售方開具並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的銷貨清單。銷貨清單應填寫購銷雙方的單位名稱、商品或勞務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銷售額。銷貨清單的匯總銷售額應與專用發票“金額”欄的數字一致。購貨方應索取銷貨清單一式兩份,分別附在發票聯和 抵扣聯之後。

C.開具專用發票,必須在“金額”、“ 稅額”欄合計(小寫)數前用“ ¥”符號封項,在“價稅合計(大寫)”欄大寫合計數前用“⊙”符號封頂。

D.必須詳細填寫,購銷雙方單位名稱不得簡寫。如果單位名稱較長,可在“名稱”欄分上下兩行填寫,必要時可出該欄的上下橫線。

E.“稅率”欄,按適用的稅率填寫,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按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的貨物,本欄填寫 徵收率6%。

3.專用發票的開具時限

專用發票開具時限規定如下:

(1)採用預收貨款、托收承付、委託銀行收款結算方式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2)採用交款提貨結算方式的,為收到貨物的當天。

(3)採用賒銷、分期付款結算方式的,為契約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4)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為收到受託方送交 代銷清單的當天。

(5)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到其他機構用於銷售,按規定應當徵收增值稅的,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6)將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 個體經營者,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7)將貨物分配給 股東,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一般納稅人必須按規定時限開具專用發票,不得提前或滯後。

抵扣

關於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管理的規定

一般納稅人購進應稅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1.未按規定取得專用發票。

2.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

3.銷售方開具的專用發票不符合規定要求。

有上述情形者,如其購進應稅項目的 進項稅額已經抵扣,應從稅務機關發現其有上述情形的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

規定中所稱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未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建立專用發票 管理制度。

(2)未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設專人保管專用發票。

(3)未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設定專門存放專用發票的場所。

(4)末按稅務機關的要求將稅款 抵扣聯裝訂成冊。

(5)未經稅務機關查驗擅自銷毀專用發票的基本聯次。

(6)丟失專用發票。

(7)損(撕)毀專用發票。

(8)未執行國家稅務總局或省級 國稅局提出的其他有關保管專用發票的要求。所稱的開具方不符合規定要求,是指不符合 增值稅專用發票規定,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的行為。

開具專用發票後發生退貨或銷售折讓的處理

銷售貨物並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後,如發生退貨或銷售折讓,應視不同情況分別按以下規定辦理:

購買方在未付貨款並且未作賬務處理的情況下,需將原發票聯和稅款 抵扣聯主動退還銷售方。銷售方收到後,應在該發票聯和稅款 抵扣聯及有關的 存根聯、記賬聯上註明“作廢”字樣,作為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未收到購買方退還的專用發票前,銷售方不得扣減當期銷項稅額。屬於 銷售折讓的,銷售方應按折讓後的貨款重開專用發票。

在購買方已付貨款,或者貨款未付但已作賬務處理,發票聯及 抵扣聯無法退還的情況下,購買方必須取得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 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以下簡稱證明單)送交銷售方,作為銷售方開具 紅字專用發票的合法依據。銷售方在未收到證明單以前,不得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收到證明單後,根據退回貨物的數量、價款或折讓金額向購買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紅字專用發票的存根聯、記賬聯作為銷售方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 憑證,其發票聯、稅款 抵扣聯作為購買方扣減 進項稅額的憑證。

購買方收到紅字專用發票後,應將紅字專用發票所註明的增值稅額從當期 進項稅額中扣減。如不扣減,造成不 納稅或少納稅的,屬於偷稅行為。

代開

稅務機關為小規模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

根據 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小規模納稅人不得領購使用專用發票。這是為了加強專用發票標的管理,堵塞偷稅漏洞。但是,由於一般納稅人向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貨物不能取得專用發票,無法抵扣進項稅額,因此,此項規定對於小規模納稅人的銷售產生了一定影響。鑒於這種影響主要存在於小規模納稅人中的企業及企業性單位(以下簡稱小規模企業),為了既有利於加強專用發票的管理,又不影響小規模企業的銷售。國家稅務總局"1994年3月15日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由稅務所為小規模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知》,通知規定:

凡能夠認真履行納稅義務的小規模企業,經縣(市)稅務局批准,其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可由稅務代開專用發票。稅務機關應將代開專用發票的情況造冊詳細登記備查。但銷售免稅貨物或將貨物、應稅勞務銷售給消費者的,以及小額零星銷售,不得給其代開專用發票。對於不能認真履行納稅義務的小規模企業,不得給其代開專用發票。

稅務機關應限期要求小規模企業健全 會計核算,在限期內會計核算達到要求的,可認定為一般納稅人,按一般納稅人的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達不到要求的,仍按小規模納稅人的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但不再代開專用發票。

為小規模企業代開專用發票,應在專用發票“單價”欄和“金額”欄分別填寫不含其本身應納稅額的單價和銷售額;“稅率”欄填寫 增值稅徵收率6%;“稅額” 欄填寫其本身應納的稅額,即按銷售額依照6%徵收率計算的增值稅額。一般納稅人取得由稅務所代開的專用發票後,應以專用發票上填寫的 稅額為 進項稅額。

處理

1.對被盜、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理

對被盜、丟失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理,有以下措施:

納稅人必須嚴格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保管使用專用發票,對違反規定發生被盜、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稅人,按《 稅收徵收管理法》和《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並可視具體情況,對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在一定期限內(最長不超過半年)停止領購專用發票;對納稅人申報遺失的專用發票,如發現有非法代開、虛開問題的,該納稅人應承擔偷稅、騙稅的連帶責任。

納稅人丟失專用發票後,必須按規定程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公安機關報失。各地稅務機關對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稅人按規定進行處罰的同時,代收取“掛失登記表”,並將丟失專用發票的納稅人名稱、發票份數、字軌號碼,蓋章與否等情況,統一傳(寄)中 國稅務報社刊登“遺失聲明”,傳(寄)中國稅務報社的“遺失聲明”,必須經縣(市)國家稅務機關審核蓋章、簽署意見。

2.對代開、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理

代開發票是指為與自己沒有發生直接購銷關係的他人開具發票的行為,虛開發票是指在沒有任何購銷事實的前提下,為他人、自己或讓他人為自己,或介紹他人開具發票的行為。代開、虛開發票的行為都是嚴重的違法行為。對代開、虛開專用發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貨物的適用稅率全額徵補稅款,並按《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按偷稅給予處罰。納稅人所取得的代開、虛開的 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增值稅合法抵扣憑證抵扣進項稅額。代開、虛開發票構成犯罪的,按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的《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的決定》處以刑罰。

3.納稅人取得虛開的 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論購貨方(受票方)與銷售方是否進行了實際的交易, 增值稅專用發票所註明的數量、金額與實際交易是否相符,購貨方向稅務機關申請抵扣進項稅款或者出口退稅的,對其均應按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處理。

(1)購貨方取得的 增值稅專用發票所註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與其進行實際交易的銷售方不符的,即“購貨方從銷售方取得第三方開具的專用發票”的情況。

(2)購貨方取得的 增值稅專用發票為銷售方所在省( 自治區、 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以外地區的,即“從銷貨地以外的地區取得專用發票”的情況。

(3)其他有證據表明購貨方明知取得的 增值稅專用發票系銷售方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即“受票方利用他人虛開的專用發票,向稅務機關申報 抵扣稅款進行偷稅”的情況。

4.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

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的交易,銷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的專用發票,專用發票註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且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對購貨方不以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論處。但應按有關規定不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稅;購貨方已經抵扣的進項稅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稅,應依法追繳。

購貨方能夠重新從銷售方取得 防偽稅控系統開出的合法、有效專用發票的,或者取得手工開出的合法、有效專用發票且取得了銷售方所在地稅務機關已經或者正在依法對銷售方虛開專用發票行為進行查處證明的,購貨方所在地稅務機關應依法準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出口退稅。

如有證據表明購貨方在進項稅款得到抵扣或者獲得出口退稅前知道該專用發票是銷售方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對購貨方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取得虛開的 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13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取得虛開的 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的補充通知》(國稅發182號)的規定處理。

5.金稅工程發現的涉嫌違規 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

(1)關於 防偽稅控認證系統發現涉嫌違規發票的處理

目前, 防偽稅控認證系統發現涉嫌違規發票共分“無法認證”、“認證不符”、“密文有誤”、“重複認證”和“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指發票所列購貨方納稅人識別號與申報認證企業的納稅人識別號不符)”五種。

A.凡 防偽稅控認證系統發現的上述五種涉嫌違規的發票,一律不得作為增值稅 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B.屬於“無法認證”、“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和“認證不符”中的“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指密文與明文相比較,發票代碼或號碼不符)”的發票,稅務機關應將發票原件退還企業,企業可要求銷貨方重新開具。

C.屬於“重複認證”的發票,應送稽查部門查處。

D.屬於“密文有誤”和“認證不符(不包括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的發票,應移交稽查部門處理。

(2)關於增值稅計算機 稽核系統發現涉嫌違規發票的處理

目前,增值稅計算機 稽核系統發現涉嫌違規發票共分“比對不符”、“缺聯”、“ 抵扣聯重號”、“失控”、“作廢”、“缺紅字 抵扣聯”等六種。

A.凡屬於增值稅計算機 稽核系統發現的上述涉嫌違規的發票,均不得作為增值稅 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B.屬於“ 抵扣聯重號”的發票,應送稽查部門查處。

C.屬於“比對不符”、“缺聯”、“失控”、“作廢”的發票,應移交稽查部門處理。

D.屬於“缺紅字 抵扣聯”發票,暫不移交稽查部門。

以上規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6.增值稅專用發票數據採集管理規定

防偽稅控報稅子系統(以下簡稱報稅子系統)和防偽稅控認證子系統(以下簡稱認證系統)採集的 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 存根聯數據和 抵扣聯數據,是增值稅計算機 稽核系統(以下簡稱稽核系統)發票比對的唯一數據來源。 增值稅專用發票 存根聯數據是指納入增值稅防偽稅控 系統管理的一般納稅人,運用防偽稅控開票子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存根聯電子信息。

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數據是指購貨方取得的由銷貨方運用 防偽稅控開票子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電子信息。

徵收機關採集專用發票 存根聯數據時,必須要求 防偽稅控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報送專用發票存根聯明細數據軟碟(以下簡稱軟碟)和稅控IC卡(以下簡稱IC卡)。

企業使用主、分開票機的,徵收機關必須要求其報送匯總軟碟和匯總的主要票機IC卡,或所有軟碟(軟碟數量不小於票機數量)和匯總的主開票機IC卡。

徵收機關通過報稅子系統對企業報送的軟碟數據和IC卡數據進行核對,兩者一致的,存入報稅子系統。

徵收機關對企業報送的軟碟數據和$%卡數據,通過報稅子系統核對不一致的,區別不同情況處理:

(1)因企業硬碟損壞等原因造成軟碟中專用發票 存根聯份數小於IC卡的,必須要求企業提供當月全部專用發票存根聯,通過認證子系統進行掃描補錄,並傳至報稅子系統。

(2)因企業更換金稅卡等原因造成軟碟中專用發票 存根聯份數大於IC卡(不含IC卡為零的情況)的,其軟碟中所含專用發票存根聯明細數據可讀入報稅子系統,但當月必須查明產生此種不一致情況的原因並採取解決措施。

(3)因企業計算機型號不匹配造成$%卡中專用發票 存根聯數據為零的,根據系統提示,其軟碟數據存入報稅子系統或要求企業持專用發票存根聯到徵收機關通過認證子系統進行掃描補錄,並傳至報稅子系統。增值稅專用發票 存根聯數據為零是指納入增值稅 防偽稅控系統管理的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因操作有誤或計算機與金稅卡不匹配等原因,造成已開具的增值專用發票在 抄稅時,稅控IC卡中“本期發票開具數”、“金額”、“ 稅額”為零,但“本期期初發票庫存”、 “本期發票購進”、“期末發票庫存”完整的一種現象。

徵收機關因企業軟碟質量問題致使無法採集專用發票 存根聯數據的,必須要求企業重新報送軟碟;因企業計算機硬碟損壞無法重新報送的,按照本規定進行處理。

納稅申報期結束後,徵收機關必須運用報稅子系統查詢未申報企業,並要求其限期報稅,以便採集專用發票存根聯數據。

徵收機關應及時匯集企業申報的專用發票 存根聯數據並列印《 增值稅專用發票存根聯採集情況統計表》;同時將專用發票存根聯明細數據和《 增值稅專用發票存根聯採集情況統計表》數據核對無誤後,於每月13日前報上級稅務機關。

徵收機關運用認證子系統對企業報送的專用發票 抵扣聯進行識偽認證,認證相符(包括計算機自動認證相符和人工校正認證相符)的,讀入認證子系統。認證相符是指列印在 增值稅專用發票 抵扣聯票面上的84位密文,經解密後的數據與同一增值稅專用發票票面上的“發票代碼”、“發票號碼”、“開票時間”、“購貨方納稅人識別號”、“銷貨方納稅人識別號”、“金額”、“ 稅額”等七項數據比對完全相符,且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貨方納稅人識別號與所申報企業納稅人識別號一致。

徵收機關運用認證子系統對企業報送的專用發票 抵扣聯進行識偽認證時,對認證不符或密文有誤的專用發票,必須當即扣留,並將專用發票原件和電子數據於發現的當日移送稽查局查處;專用發票註明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必須將專用發票原件和電子數據立即移送稽查局查處。認證不符是指列印在 增值稅專用發票 抵扣聯票面上的84位密文,經解密後的數據與同一增值稅專用發票票面上的“發票代碼”、“發票號碼”、“開票時間”、“購貨方納稅人識別號”、“銷貨方納稅人識別號”、“金額”、“ 稅額”等七項數據有一項或多項不符,或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貨方納稅人識別號與所申報企業納稅人識別號不一致。密文有誤是指列印在增值稅專用發票 抵扣聯票面上的84位密文清晰可辨且識別或錄入正確無誤,但 防偽稅控認證子系統無法解密。

企業報送的專用發票 抵扣聯,如果報送徵收機關時已褶皺、揉搓,無法運用認證子系統進行認證的,徵收機關應將其退還企業,專用發票抵扣聯數據不得存入認證子系統;如果因徵收機關原因造成專用發票發生褶皺、揉搓,無法運用認證子系統進行認證的,徵收機關可以企業所取得相應的發票聯進行認證。無法認證是指列印在增值稅專用發票 抵扣聯票面上的84位密文或票面上的“發票代碼”、“發票號碼”、“開票時間”、“購貨方納稅人識別號”、“銷貨方納稅人識別號”、“金額”、“ 稅額”等七項數據有一項或多項由於污損、褶皺、揉搓等原因無法辨認,導致 防偽稅控認證子系統不能產生認證結果。

徵收機關應及時匯集企業申報的專用發票 抵扣聯數據並列印《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採集情況統計表》;同時將專用發票抵扣聯數據和《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採集情況表》數據核對無誤後,於每月13日前報上級稅務機關。

7.對違反 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規定行為的處罰

為了懲治利用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 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發票進行偷稅、騙稅等犯罪活動,保障國家稅收,特作如下決定:

(1)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0000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0000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有前款行為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分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2)對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0000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量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0000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偽造並出售偽造的 增值稅專用發票,且數量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嚴重破壞經濟秩序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偽造、出售偽造的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分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3)對非法出售 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0000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0000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4)非法購買 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0000元以下20萬元以下罰金。

購買 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又虛開或者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分別依照上述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處罰。

(5)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 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決定第一條的規定處罰。

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 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 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行為之一的。

(6)偽造、擅自製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製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 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0000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0000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偽造、擅自製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製造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非法出售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非法出售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7)盜竊 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發票的,依照刑法關於盜竊罪的規定處罰。

使用欺騙手段騙取 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發票的,依照刑法關於詐欺罪的規定處罰。

(8)稅務機關或者其他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決定的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A.與犯罪分子相勾結,實施本決定規定的犯罪的;

B.明知是虛開的發票,而予以退稅或者 抵扣稅款的;

C.明知犯罪分子實施本決定規定的犯罪,而提供其他幫助的。

(9)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發售發票、 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玩忽職守,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0)稅務機關犯本決定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二款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1)有本決定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一款、第六條規定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15日以下拘留、50000元以下罰款。

(12)對追繳犯本決定規定之罪的犯罪分子非法抵扣和騙取的稅款,由稅務機關上繳國庫,其他的違法所得和供犯罪使用的財物一律沒收

供本決定規定的犯罪所使用的發票和偽造的發票一律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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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統一印製的票據,它是證明付款人向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或者其代理人、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或者其代理人支付運費或者其他相關費用的憑證,包括《國際海運業運輸專用發票》和《國際海運業船舶代理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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