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法制宣傳教育條例

第一條 為了貫徹依法治國方略,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公民法律素質和社會法治化管理水平,推進依法治市,保障公民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和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法制宣傳教育是指通過多種形式傳播普及憲法、法律和法規的基本知識,增強公民的法律 意識,培養公民自覺尊法守法的行為習慣,推進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公正司法,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依法辦事的社會氛圍的活動。
第四條 法制宣傳教育應當全面規劃,統一組織,注重實效,實行經常教育與集中教育相結合、普及教育與重點教育相結合、宣傳教育與法治實踐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市和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是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門,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制宣傳教育的法律、法規、決議、決定;
(二)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
(三)指導、協調、檢查和考核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四)組織法制宣傳教育培訓和考試;
(五)開展調查研究,總結推廣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經驗;
(六)組織法學專家、法律工作者和法制宣傳教育志願者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七)編印、發放法制宣傳教育教材、資料;
(八)承辦法制宣傳教育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六條 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計畫,確定相應機構和人員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第七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於每年第一季度將本年度全市法制宣傳教育計畫向社會公布。
國家機關應當將本單位法制宣傳教育年度工作計畫和總結報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為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經費,保障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正常開展。
第九條 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應當根據不同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的狀況,確定法制宣傳教育的重點內容和重點對象。
第十條 領導幹部應當帶頭學法、守法和用法,增強依法執政、依法決策的自覺性,提高依法管理各項經濟和社會事務的能力。
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應當積極參加法制宣傳教育活動,通過各種途徑學習法律知識,提高法律素質,自覺學法、守法、用法,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第十一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負責管理範圍內的公務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將基本法律知識和與業務相關的法律知識列入學習教育培訓計畫,定期組織培訓和考試。
各級各類幹部培訓機構應當把法律知識列入初任培訓、後備幹部培訓、任職培訓和更新知識培訓等培訓的內容。
第十二條 司法機關和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對司法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制宣傳教育,定期組織培訓和考試。
第十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教育系統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指導和督促學校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將法制宣傳教育列入各級各類學校的教學計畫。
學校應當結合自身教育特點,採取多種方式開展對在校學生的法制宣傳教育,做到教材、課時、師資的落實。
中國小校、中等職業學校應當聘請具有一定法律知識和法制工作經驗的人員兼任法制副校長或法制輔導員,協助學校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定期開展法制講座和培訓。
第十四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經營管理人員開展法律知識培訓和考核。
經濟管理部門、市場管理部門、行業協會負責對管理、聯繫的各類經濟主體法定代表人、主要經營管理人員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指導督促企業對員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第十五條 公安、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信訪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流動人口、城市失業人員、進城務工人員、信訪人員等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第十六條 公安、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拘留人員、服刑人員、勞動教養人員、社區矯正人員等加強法制宣傳教育。
第十七條 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系統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法制宣傳教育年度計畫,發揮文藝演出團體、圖書音像出版等文化經營單位的作用,開展形式多樣的法制宣傳教育。
電視、廣播、報刊、網路等大眾傳播媒介應當通過開辦法制欄目、專題節目、刊登或播出公益廣告等形式開展公益性法制宣傳教育。
第十八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其他社會團體應當結合本團體特點,開展對職工、青少年、婦女等群體的法制宣傳教育。
第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相應人員負責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對本轄區的村民、居民和流動人口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推進民主法治村(社區) 創建活動。
第二十條 鼓勵法學專家、法律工作者、法律專業學生等以多種方式參與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進機關、進鄉村、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單位活動。
鼓勵建立法制宣傳教育志願者隊伍,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志願公益活動。
第二十一條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根據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安排,在每年 “12·4”全國法制宣傳日期間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專題活動。
第二十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結合實際,針對社會熱點問題,及時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發揮法律的規範、調節、治理、保護作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第二十三條 社會公共場館、場所的管理部門和經營服務單位應當開展和支持法制宣傳教育社會公益活動,為法制宣傳教育社會公益活動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條 法制宣傳教育實行考核、考試制度。
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應當列入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年度工作目標管理考核內容。
司法行政部門對各單位法制宣傳教育年度計畫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司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並組織實施本轄區的法制宣傳教育考試工作。
公務員和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的管理人員應當參加法律知識考試,考試情況作為選拔任用、晉升、獎懲的條件之一。
第二十五條 具有人事任免權的國家機關對擬提拔任命擔任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進行相關法律知識考試。考試合格的,方可任命。對擬提拔使用人員進行考察時,應當考察其法律素質。
第二十六條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按規定經過法律知識考試、考核,合格後方可頒發執法證件、授予執法資格。
第二十七條 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成績顯著和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八條 對不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或在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檢查、考核中不合格的單位,由司法行政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給予批評或者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