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民政局

寧波市民政局

寧波市民政局是寧波市人民政府管理有關社會行政事務的職能部門。

主要職責

寧波市民政局工作會議 寧波市民政局工作會議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基層民政組織建設。

二、負責全市性社團、涉外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依法監督民間組織活動,保障其合法權益,查處違法行為。

三、負責全市軍人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審核傷殘等級,承辦烈士稱號的報批工作。

四、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承擔市雙擁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負責復員、退伍軍人、轉業士官和軍隊離退休幹部、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安置管理工作;指導軍用飲食供應站、光榮院和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建設、管理工作。

六、組織、協調全市救災工作,核查上報災情,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款物;指導災區進行災民生活救濟和開展生產自救;組織向貧困地區捐贈衣被等活動。

七、管理全市社會救濟工作;組織指導、監督全市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導農村五保和敬老院工作。

八、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推進社區建設,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

九、承辦行政區劃有關工作;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調查和調處行政區域邊界爭議;主管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十、承擔老年人、殘疾人和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和行政管理工作;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建設與管理工作。

十一、指導城市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

十二、主管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承辦涉外婚姻登記。

十三、負責兒童收養登記工作。

十四、主管殯葬管理工作,推行殯葬改革。

十五、負責全市各類社會福利企業的管理和殘疾職工的權益保障。

十六、負責省大型水庫和電站庫區移民的安置和扶持工作。

十七、負責福利彩票發行和市本級福利資金的管理使用工作。

十八、負責民政事業計畫財務和統計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管理。

十九、承擔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

局長致辭

寧波市民政局是寧波市人民政府管理有關社會行政事務的職能部門。民政工作和人民民眾的利益息息相關,民政事業的發展需要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民眾的關心、理解和支持。寧波市民政局網站是我們面向公眾的一個新的視窗,在這裡,我們將向您介紹民政局的主要職責、業務範圍及與民政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時公布民政工作的最新動態,向您提供相關的權威信息,並通過相應欄目為您提供方便、優質、高效的服務。

願寧波市民政局網站成為我們聯繫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民眾的橋樑和紐帶。

感謝您的光臨,順致誠摯問候和美好祝願。

內設機構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民政局設13個職能處室。市雙擁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民政局。

(一)辦公室(信訪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日常政務;負責起草綜合性的文稿材料;負責局機關文秘、信息、宣傳、督查、信訪、檔案、保密、安全、信息公開、信息化建設、資產管理、後勤保障等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組織和對外聯絡接待;組織協調調查研究、民政工作考核和表彰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指導推進本系統的行政執法、普法工作;負責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案件的辦理工作。

(二)組織人事處(社會工作處)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工資福利、考核獎懲、職稱評定和出國(境)人員政審等工作;協助管理直屬單位領導班子;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職工的思想教育和培訓工作;負責、指導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的服務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社會工作人才發展規劃、工作計畫和政策,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指導社會工作崗位設定,負責本市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的登記服務工作。

(三)計畫財務處

負責民政事業發展規劃的編制和執行情況的檢查、監督;負責全市民政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民政業務綜合統計工作;負責局本級民政事業經費年度計畫的編報和計畫實施情況的檢查、監督;負責市本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政府採購、會計事務、基建投資項目的管理工作;負責民政系統財務、統計、審計業務的指導、培訓工作;負責局直屬單位財務收支審計工作。

(四)民間組織管理局

組織擬訂社會組織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指導全市社會組織的培育和發展;負責市本級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的年檢工作;負責市本級社會組織評估工作;依法查處社會組織的違法行為和非法的社會組織。

(五)優撫安置處(市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補助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參戰民兵(民工)的傷亡撫恤工作;指導全市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褒揚革命烈士;負責全市軍隊離退休幹部、復員幹部、退役和轉業士官、退休志願兵(士官)、退伍義務兵、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員、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志願兵(士官)生活和政治待遇的落實工作;組織、指導全市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指導全市軍供保障工作;指導軍用飲食供應站、光榮院、軍隊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機構的建設、管理工作;承擔市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救災處(社會救助處)

擬訂救災和社會救助工作政策,組織、指導全市救災減災工作和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核查上報災情,接收、管理、分配、監督救災物款,組織、指導社會救災捐贈;管理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指導救災物資儲備設施和避災安置場所建設、管理工作;指導開展災害評估工作和災區生產自救;負責全市政策性農村住房保險倒塌房屋爭議裁定工作;指導建立全市分層分類救助制度,負責全市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負責全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負責全市特殊對象的救濟和補助工作;負責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負責有關對口支援和結對幫扶工作;指導救助管理機構的建設、管理工作;承擔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市社會困難民眾救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

負責組織、指導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貫徹落實工作;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工作的意見、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組織、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城鄉社區建設,擬訂推進城鄉社區建設的意見和政策;指導社區工作者隊伍建設。

(八)區劃地名處(市地名委員會辦公室)

組織擬訂全市地名規劃;負責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工作;指導、協調縣(市)區地名管理工作;承辦市政府交辦的行政區劃調整有關工作;負責縣級邊界的勘定和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平安邊界建設,調處市、縣際界線的邊界爭議;承擔市地名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處

組織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指導全市社會福利事業建設、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組織、指導養老機構的行業管理工作和社會化養老服務、居家養老服務工作;負責農村五保對象集中供養工作,指導農村五保對象分散供養工作;參與老年人、孤兒、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的權益保障工作;牽頭孤兒救助工作,指導兒童福利機構的管理工作;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負責對慈善工作的監督、管理;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十)社會事務處

負責殯葬管理、婚姻登記管理、兒童收養登記管理工作;組織擬訂殯葬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推行殯葬改革;指導殯葬、婚姻、兒童收養管理服務機構的建設;指導全市“三沿五區”墳墓整治工作;參與保護合法婚姻和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工作。

(十一)行政審批處

負責民政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以及行政服務項目的許可、審批和服務工作;負責受理被許可人的備案事項;負責行政許可和部分非行政許可事項延續的相關工作;指導縣(市)區民政部門的行政審批工作。

(十二)市雙擁領導小組辦公室

貫徹落實擁軍優屬、擁政愛民的有關法規、政策;組織、指導、協調全市軍民開展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活動;負責與駐甬部隊有關工作的聯繫、聯絡。

(十三)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辦理市老齡工作委員會決定的事項;擬訂全市老齡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及實施辦法;督促、檢查市老齡工作委員會決定事項在有關部門和各地的落實情況並綜合上報;負責市老齡工作委員會各成員單位的聯繫、協調工作;開展調查研究,收集、整理和上報老齡工作的有關情況和信息,總結推廣先進經驗;指導老年人協會和老年社團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領導信息

姓名:楊雄躍;

職務:局黨委書記、局長;

個人簡歷:男,1958年2月出生,浙江寧海人。1976年12月參加工作。中共黨員。本科學歷。歷任寧波市委組織部幹部一處幹部、主任科員、副處長,幹部二處處長,餘姚市委常委、組織部長,餘姚市委副書記,餘姚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主任。2009年3月任寧波市民政局黨委書記,4月任寧波市民政局局長。

工作分工:主持全面工作,聯繫行政審批處。

姓名:許義平;

職務: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

個人簡歷:男,1963年3月出生,浙江寧波人。1982年8月參加工作。中共黨員。本科學歷。歷任中學教師、校長,海曙區文教局辦公室主任,海曙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主任,海曙區副區長,2006年12月任寧波市民政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工作分工:分管民間組織管理局、救災救濟處(最低生活保障處)、市福利彩票發行中心,負責新聞宣傳工作;聯繫市精神病院、市救助管理站、市恩美兒童福利院。

姓名:周根強;

職務:局黨委委員、市老齡委副主任、副局長;

個人簡歷:男,1962年9月出生,浙江慈谿人。1982年8月參加工作。中共黨員。本科學歷。2007年5月任寧波市民政局黨委委員,2007年6月任寧波市民政局副局長。

工作分工:分管區劃地名處、老齡辦、養老服務指導中心;聯繫市社會福利中心、市社會福利院(光榮院)。

姓名:束亞興;

職務: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個人簡歷:男,1956年11月出生,江蘇大豐人。1975年3月參加工作。中共黨員。大專學歷。歷任知青、戰士、工人,寧波市民政局科員、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辦公室副主任、政治處主任,2006年4月任局黨委委員,2007年7月任副局長。

工作分工:分管辦公室(信訪辦公室)、組織人事處(社會工作處)、計畫財務處。

姓名:王梁惠;

職務:副局長、局黨委委員;

個人簡歷:漢族,1967年8月出生,1993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8年7月參加工作,中央黨校在職研究生學歷。歷任:寧波市鄉鎮企業局科技指導站職員、副站長、局團委書記,市對口扶貧協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副處長、處長、主任助理,市援建指揮部副指揮長,市委(市政府)農村工作辦公室副主任。2012年8月任寧波市民政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工作分工:分管雙擁領導小組辦公室、優撫安置處、市水庫移民辦公室;聯繫寧波軍用飲食供應站、市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服務管理中心、市軍隊離休退休幹部高塘休養所、市軍隊離休退休幹部黃鸝休養所、市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徐戎休養所、市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朝暉休養所。

姓名:楊英;

職務: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個人簡歷:女,1965年12月出生,浙江新昌人。1984年6月參加工作。中共黨員。研究生學歷。歷任寧波市民政局科員、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助理調研員、優撫安置處副處長、基層政權與社區建設處處長。2011年6月任寧波市民政局副局長。

工作分工:分管基層政權與社區建設處、社會事務處、市殘疾人集中就業管理辦公室;聯繫市殯葬管理所、市殯儀館、寧波育王塔陵經營管理站。

姓名:陳建濤;

職務:局黨委委員、市紀委駐局紀檢組長;

個人簡歷:

工作分工:主持市紀委駐市民政局紀檢組工作,分管紀檢監察室、機關黨委和工會、婦委會、共青團等群團工作。

姓名:左建一;

職務:巡視員;

個人簡歷:男,1953年10月出生,山東萊蕪人。1969年12月參加工作。中共黨員。大專學歷。歷任知青、戰士、工人,寧波地委組織部、地區行政公署人事科、地區人事局辦事員,寧波市人事局辦事員、副科(處)長、處長,鎮海區委常委、組織部長,寧波市經濟技術開發總公司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寧波市老齡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副局級)。2011年6月任寧波市民政局巡視員。

工作分工:協助老齡、養老工作。

姓名:劉聚才;

職務:副巡視員;

個人簡歷:男,1954年5月出生,河南鄭州人。1972年12月參加工作。中共黨員。本科學歷。歷任戰士、助理軍醫、教員、參謀、幹部處助理員、幹事、轉業辦主任、調配科科長,海軍37532部隊政治部副主任,市勞動保險管理處黨委副書記,市勞動局政治處副主任、主任,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政治處主任,2007年12月任市民政局黨委委員、市紀委駐民政局紀檢組組長。

工作分工:協助局長負責行政審批工作,協助紀檢組長開展督查工作。

工作規則

寧波市民政局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一、為進一步提高市民政局各項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水平,根據《寧波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浙江省民政廳工作規則》及有關要求,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市民政局工作要堅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行政的要求,不斷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認真履行部門職責,努力形成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

三、市民政局機關要按照法律、法規和市政府批准的“三定”方案行使職權,增強責任意識,轉變工作作風,完善工作機制,最佳化工作手段,提高行政效能,確保政令暢通,努力把市民政局建設成為民、務實、清廉、高效的機關。

四、市民政局機關工作人員要牢固樹立“以民為本,為民解困,為民服務”的工作宗旨,認真履行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忠於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二章 領導職責

五、市民政局實行局長負責制,局長領導局全面工作,副局長協助局長工作。

六、副局長、駐局紀檢組長、市老齡委副主任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巡視員、副巡視員受局長委託,負責一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局長報告。

局長出差或其他原因不在局期間,由局長指定的副局長主持工作。

辦公室主任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工作。

七、局機關各處室主要負責人在分管局領導的具體領導下負責本處室的全面工作,其他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開展工作,調研員、副調研員受處室主要負責人委託,負責或協助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 會議制度

八、局長辦公會議為局行政決策領導機構,對民政行政重大事項進行決策,處理重要行政事務。局長辦公會議由局長、副局長、局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市老齡委副主任組成,由局長或局長指定的副局長召集和主持。巡視員、副巡視員、政治處主任、辦公室主任以及與議題有關的處室或單位的負責人列席會議。會議的主要內容是:

(一)傳達學習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民政部、省民政廳重大決策、工作部署和領導同志重要講話精神;

(二)審定上報市委、市政府或民政部、省民政廳的重要請示、報告,審定擬下發的重要檔案;

(三)審議報送市人大的法規草案、報送市政府的規章草案和政策建議,審定以局名義下發的重大規範性檔案;

(四)審議民政事業發展規劃、綜合性工作計畫,研究決定重點工作和階段性工作安排;

(五)聽取重要業務工作匯報,研究制定有關措施;

(六)討論決定以下民政工作事項:以市委、市政府名義或以民政部、省民政廳名義召開由本局承辦的各類重要會議;以局名義主辦的各類重要活動;部門年度經費預算方案;市級福利彩票公益金分配使用方案;救災款物分配方案;由我市分配的50萬元以上民政專項經費撥付方案;15萬元以上行政經費使用;局推薦上級機關表彰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幹部出國、出境培訓考察計畫及出國、出境培訓考察組團名單;

(七)審定局機關行政規章制度;

(八)討論決定局機關行政事務的重要問題;

(九)討論決定局直屬單位的重要事項;

(十)研究討論其他需要局長辦公會議決定的事項。

上述事項因時間緊迫無法召集局長辦公會議討論的,經局長同意,由承辦處室或單位徵求局長辦公會議組成人員意見後先行執行,待下次局長辦公會議補充確認。

局長辦公會議議題按以下程式確定:(一)局長直接提出;(二)由各處室(單位)提出會議議題報分管局領導審核,由辦公室匯總後,提交局長審定。涉及兩個以上處室的議題,由主辦處室先行協調達成一致後提出;未協調一致的,如屬急辦事項,由分管局領導直接報局長同意後提出,並在會上說明有關情況。

各處室應於會議召開前2日將提交會議討論的材料交辦公室。除特殊情況外,辦公室應當將會議討論材料於會議召開前1日交參會人員。

局長辦公會議一般每半月召開一次,根據工作需要也可以適時召開。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於公開的,辦公室應於會後及時形成會議紀要,呈局長簽發後及時予以公開。

局長辦公會議作出的決定,必須嚴格貫徹執行;對會議決定的貫徹落實情況,辦公室要進行督促檢查。會議決定在執行過程中因情況變化需要進行調整或改變的,要及時反饋;調整或改變較大的,要經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局長辦公會議的組織服務工作由辦公室負責。

九、局務會議由局長、副局長、局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市老齡委副主任、巡視員、副巡視員以及各處室主要負責人組成(處室主要負責人缺位的,由處室其他負責人列席)。會議的主要內容是:

(一)傳達學習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民政部、省民政廳重大決策、工作部署和領導同志重要講話精神;

(二)匯報、交流月度工作完成情況及工作安排;

(三)部署全局下階段工作;

(四)研究討論其他需要由局務會議審議的事項。

局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如有需要,隨時召開。各處室應在會議召開前2日將提交會議的有關材料交辦公室。

辦公室應於會後及時形成會議紀要,並呈局長簽發。

局務會議的組織服務工作由辦公室負責。

十、業務工作會議分三類:

(一)一類會議。以市委、市政府、民政部、省民政廳名義召開,由本局具體承辦的會議。

(二)二類會議。以局名義召開的工作會議。

(三)三類會議。以局名義召開的各類座談會、研討會、培訓班等。

一類、二類會議中的綜合性會議,由辦公室牽頭籌辦;具體業務或專項工作會議,由相關處室為主籌辦,辦公室協助。三類會議,由相關處室籌辦。

會議承辦處室要指定專人負責會議所發生費用的把關和審核,並按局有關財務管理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四章 工作報告制度

十一、局領導班子成員出國(境)、出省參加各類會議、脫產學習培訓、休假以及出差3天以上的,應當事前徵得局長同意。各處室、直屬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出國(境)、出差、脫產學習培訓或請(休)假,應當事前按有關規定程式報局領導審批。其中出省或外出3天以上的,報局長批准;省內出差2天以內的,由分管局領導批准。其他人員外出、休假和學習培訓按有關規定嚴格執行。

十二、局機關要加強與上級機關、相關部門以及各地民政部門的聯繫。要及時準確地向上級機關報告工作進展情況,報告各種緊急、重大情況和突發性事件須經局主要領導審核。

各處室和直屬單位要主動及時向局領導報告工作,保證下情上達,上情下達。

十三、報告工作堅持按級報告的原則,向市委、市政府副秘書長以上領導或上級民政部門廳以上領導匯報工作一般由局長或局長委託的分管局領導出面匯報。

十四、局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輪值人員必須嚴格按局有關值班工作規定履行職責,及時向值班領導報告緊急、重大情況。

因特殊原因不能值班的,須調班後告知辦公室,不得由門衛代班。

實行局領導帶班制度,遇突發性事件、災害性天氣時,按規定加強值班。

十五、局機關及直屬各單位應建立健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加強日常演練,提高處置突發公共事件能力。遇突發性或重大事件,應按《寧波市民政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寧波市民政局處理民眾上訪事件工作預案(試行)》及其他有關規定及時向局領導、辦公室報告,並按局《關於加強緊急信息報送工作的通知》要求及時向辦公室報送各類動態信息。

第五章 辦文和督查制度

十六、各處室報送辦公室核簽的各類公文,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寧波市民政局機關公文處理辦法》、電子公文傳輸和電報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七、各縣(市)區民政局報本局的請示、報告事項,及由市政府辦公廳轉本局辦理的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請示、報告事項,由辦公室按照局領導的分工呈批,重大事項報送局長審批。

十八、以局名義制發的請示、報告等上行文、會議紀要、內部管理規定以及內容涉及到兩個以上局領導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局長簽發。其他公文由分管局領導簽發,但重要事項須經局長同意。

十九、辦公室負責對領導決策、決定、批示、重要信訪件、黨代會提案提議、人大政協建議提案以及領導交辦事項落實情況的跟蹤檢查和督促辦理,做好督查工作制度的擬定,督查事項的登記交辦、督查催報、審核把關,以及督查工作信息收集與反饋等日常工作。

局機關各處室要按《寧波市民政局政務督查工作制度》以及相關規定的時限和要求辦結督查事項,及時反饋辦理結果。

第六章 財務管理制度

二十、根據部門預算“兩上兩下”的要求編制部門預算,並對機關行政經費、民政專項經費、預算外資金及其他各類專項資金實行財務統一核算和集中管理。

二十一、各處室行政經費的使用,嚴格按照局有關財務管理規定執行。各處室必須認真執行部門預算,實事求是,量入為出,並根據年度預算和用款進度按季度編制月度用款計畫,經計畫財務處審核後,報業務分管領導和分管計財工作的局領導審批後報市財政局,經批准後執行。其中15萬元以上行政經費的使用須報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二十二、各類民政專項經費的使用分配方案,由業務處室會同計畫財務處提出,由分管局領導審核把關。其中由我市分配的50萬元以上專項經費撥付方案報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二十三、需要進行政府採購的,由相關處室根據工作需要提出申請,經辦公室核定,按規定報經審批後,由辦公室統一實施。

二十四、涉及經費、計畫、物價標準、統計等事項的,按“一個口子對外,一個口子對下”原則辦理,擬制有關上述事項檔案,有關處室需事先與計畫財務處協商。

第七章 接待和外事制度

二十五、公務接待堅持“熱情、周到、節儉”、“工作對口、對等接待”以及“統籌協調、分工協作、相互配合”的原則。

二十六、民政部司(局)級(含)以上領導、本省廳領導帶隊來我市,原則上由局領導出面接待,由辦公室負責安排,其中有副部級以上領導應及時向市政府報告;部、廳其他人員因公來局,根據需要由分管局領導出面接待,對口業務處室或直屬單位負責安排。

本市的縣(市、區)民政局領導因公來局,原則上由分管局領導或對口業務處室負責接待,其他人員因公來局的,由對口業務處室或直屬單位負責接待。

外省(市、區)民政廳(局)領導因公來局,原則上由局領導出面接待,辦公室會同對口業務處室或直屬單位負責做好工作安排。

市直機關各部門副局級以上幹部或本市、縣(市、區)黨政領導來局商談工作的,原則上由局領導出面接待,相關處室配合,辦公室負責安排。其他來局商談工作的人員,實行對口對等接待。

二十七、嚴格執行上級有關因公出國(境)管理規定,從嚴從緊掌握出國(境)公務培訓、考察,國外邀請單位必須業務對口、級別對等,嚴禁通過中介機構聯繫或出具邀請函。年度出國(境)培訓考察計畫以及考察培訓組團名單應當經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二十八、出國(境)團組應在出國(境)前進行外事紀律教育。出國(境)期間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和行程安排進行,要嚴守國家秘密,嚴格遵守外事紀律和外事規章制度。

第八章 政府信息公開和保密工作

二十九、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寧波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以及有關政務公開要求,不斷拓寬公開渠道,豐富公開內容,規範公開流程,增強公開時效,切實維護人民民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三十、寧波市民政局網站是本局信息公開的主渠道,對依法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通過網站或以其它便於公眾及時獲取信息的形式及時予以公開。

三十一、嚴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規,認真執行《寧波市民政局保密工作暫行規定》,加強保密教育,強化保密意識,落實保密責任,遵守保密守則,嚴格執行對保密場所、涉密載體以及涉密計算機和網路保密管理規定,堅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

信息公開指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和《寧波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政府令第124號),寧波市民政局(以下簡稱本機關)以及直屬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開的外,凡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開,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予以提供。

為了更好地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本機關編制了《寧波市民政局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需要獲得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建議閱讀《指南》。

《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本機關的網站上查閱《指南》,也可以到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公共查閱室(具體地址:育才路265號)領取《指南》。

一、公開信息分類

(一)信息分類

本機關信息分三級類別設定。公開目錄包括機構概況、法規公文、政府決策、工作信息、行政執法、人事信息、財政信息、社會監督8個一級類別19個二級類別3個三級類別。

目錄詳細分類見附屬檔案一。

(二)編排體系

各類信息的編排體系見下表。

索引號

信息名稱

生成日期

公開方式

公開時限

公開範圍

責任處室

責任單位

1、信息內容

簡要描述本機關信息內容。

2、公開方式

公開類別是指政府公開信息的種類,它分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免予公開三類。公開信息目錄僅限於主動公開。

3、發布機構

本機關信息的發布機構為寧波市民政局以及直屬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事業單位。

二、獲取方式

本機關信息以主動公開為主,依申請公開為輔。

(一)主動公開

1、公開範圍

本機關主動向社會免費公開的信息範圍參見本機關編制的《寧波市民政局信息目錄》(以下簡稱《目錄》)。

2、公開形式

對於主動公開信息,本機關主要採取網上公開和在公共查閱室公開兩種公開形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在本機關的網站上查閱《目錄》,也可以到本機關設立的公共查閱室(具體地址:育才路265號)進行查閱。公共查閱室開放時間為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00,下午1:30至5:00)。

本機關還將通過新聞發布會等形式公開政府信息。

本機關網上公開的信息,除現行有效需長期保存的信息以外,網上留存的期限為2年。超過留存期的信息,本機關不再繼續通過網上公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到本機關設立的公共查閱室查閱這類信息。

3、公開時限

屬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本機關將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本機關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機關申請獲取。

1、受理機構

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受理機構為寧波市民政局政府辦公室。

2、申請的條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外國人和外國組織申請獲取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根據國際法規定的原則,按照對等的原則處理。

3、提出申請

申請人填寫《寧波市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見附屬檔案二),《申請表》可以在本機關網站上下載,也可在辦理機構處領取。具體申請方式有三種:

①通過網際網路提出申請。申請人可以在本機關網站上直接填寫《申請表》;申請人填寫後提交即可。

②當場申請。申請人可以到受理機構處,當場提出申請。

③信函、電報、傳真申請。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申請人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相應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

申請人以方式①或方式③提出申請時,受理機構認為需要當面核實有關證明的,可以要求申請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開受理點接受核實。

申請人申請獲取與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的,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當面向本機關提交書面申請。

辦理機構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諮詢相應的申請事項。

為了提高處理申請的效率,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請儘量詳盡、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於本機關確定信息載體的提示。

4、申請辦理及期限

本機關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後,將從形式上對申請人提交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於要件不完備的申請予以退回,要求申請人補正。

本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能夠當場答覆的,即當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經受理機構負責人同意,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本機關根據收到申請的先後次序來處理申請,單件申請中同時提出幾項獨立請求的,本機關將全部處理完畢後統一答覆。鑒於針對不同請求的答覆可能不同,為提高處理效率,建議申請人就不同請求分別申請。

5、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

公民個人申請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寧波市民政局信息公開申請表》。

(2)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或戶籍證明。

(3)低收入者證明(申請減免費用者提供)。

(4)委託他人代辦時提供代辦人身份證複印件和委託授權書。

法人或其它組織申請需提供以下材料:

(1)《寧波市民政局信息公開申請表》。

(2)經辦人身份證複印件。

(3)機構代碼證複印件(加蓋公章)。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

(5)授權委託書(加蓋公章)。

6、收費情況

本機關依照國家規定收取信息檢索、傳遞與複製的成本費。申請人確有經濟困難的,憑有關證明,可減免相關費用。

7、救濟途徑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本機關監督部門投訴,也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上級政府機關舉報,接受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地址:寧波市育才路265號寧波市民政局監察室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寧波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直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三、工作機構

本機關辦公室是政府信息公開的統一組織協調機構,承擔政府信息公開具體工作,有關信息如下:

辦公地址:寧波市育才路265號

地理位置

地址:育才路2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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