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量於形式

over 當某一事項的經濟實質和法律形式並不一致時,會計更強調經濟實質,並按照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和會計報告。 所交易或其他事項,那就必須根據它們的實質和經濟現實,而不是僅僅根據它們的法律形式進行核算和反映。

實質重於形式(substance over form)
修正性慣例中的一種。

概述

當某一事項的經濟實質和法律形式並不一致時,會計更強調經濟實質,並按照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和會計報告。

示例

例如,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從法律形工來看,其在租賃期的產權並 屬於承租人,但從經濟實質看,承租人已擁有使用該資產的一切權利,這同自己購買的資產沒什麼兩樣。所以會計準則要求在資產負債表中把它們列為承租人的資產和負債。國際會計準則在確定這項財務報表的質量要求時。所交易或其他事項,那就必須根據它們的實質和經濟現實,而不是僅僅根據它們的法律形式進行核算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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