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陽市工業項目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暫行辦法

(2)市國土資源部門依據出讓計畫、規劃紅線等資料,負責組織實施征地、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工作,項目主體配合做好工作。 2、市國土資源部門根據經批准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案,組織編制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檔案。 (七)招標拍賣掛牌活動實施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按照出讓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依法組織實施工業項目用地招標拍賣掛牌活動。

基本信息

名 稱:關於印發《富陽市工業項目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暫行辦法》的通知杭府法備告[2007]5號
法規分類: 區縣規範
頒布日期:2007-5-18
實施日期:2007-5-18
時 效 性:有效
頒布單位:富陽市人民政府
正文:杭府法備告[2007]5號
富陽市人民政府:
你府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關於印發〈富陽市工業項目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暫行辦法〉的通知》(富政函[2007]28號)已收悉。經審查,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予以備案。
特此答覆。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00七年五月十八日
富政函〔2007〕28 號
關於印發《富陽市工業項目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富陽市工業項目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第一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七年四月六日

辦法介紹

為規範工業項目用地出讓行為,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源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範》(試行)、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全面實行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實施意見(試行)》、杭州市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國土資源局《關於<杭州市全面推進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實施意見>的通知》等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工業項目用地公開出讓實施範圍

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檔案下發之日(即2006年9月6日)起,全市所有使用國有土地的工業項目用地一律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以下簡稱工業項目用地公開出讓),但符合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工業用地報批有關問題的通知》(浙土資發〔2006〕52號)以及杭州市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國土資源局《關於杭州市推進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實施意見的通知》(杭政辦〔2007〕8號)規定可協定出讓的除外。

項目主體及實施主體

工業用地項目主體為項目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富陽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開發區範圍內);工業項目用地公開出讓實施主體為市國土資源部門。

工業項目用地公開出讓遵循的原則

1、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2、誠實信用原則;
3、有計畫供地原則;
4、集中統一供地原則。

工業項目用地公開出讓程式

(一)編制工業項目用地年度供應計畫和分階段執行年度供應計畫及項目前期準備
1、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國土資源部門會同經貿、規劃、外經貿、林業等部門及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富陽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依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國家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城市近期建設規劃、年度建設計畫和建設用地利用、土地市場供求狀況的要求,編制工業項目用地年度供應計畫,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下達工業項目用地年度供應計畫,並向社會公布。工業項目用地年度供應計畫在執行過程中經市政府批准可以作適當調整。
2、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國土資源部門對工業項目用地年度供應計畫執行中要分階段細化落實到地塊,完成前期準備工作,對完成前期準備工作的工業用地項目分批下達工業項目用地出讓計畫。完成前期準備工作的工業用地項目是指已完成了項目的可行性研究;項目的選址符合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項目需徵收集體土地及收回國有土地的,征地、收回國有土地工作已基本落實。
(1)市規劃部門依據下達的工業項目用地出讓計畫,按項目出具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用地紅線;涉及河道、水域等用地的,由市水利部門出具意見;涉及林地的到市林業部門辦理好使用林地審核手續。按照省國土資源廳報批要求,辦理以上相關手續時報批單位為富陽市國土資源局。
(2)市國土資源部門依據出讓計畫、規劃紅線等資料,負責組織實施征地、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工作,項目主體配合做好工作。項目用地涉及農用地或集體土地的,由市國土資源部門依據有關資料向有批准權人民政府報批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經批准 土地徵收方案由市國土資源部門進行征地批後實施。項目用地前期準備的土地測繪、土地評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公證、拍賣等工作由市國土資源部門委託有關單位進行,費用支出納入市國土資源部門年度部門預算。
(3)各項目主體依據出讓計畫、規劃紅線等資料負責實施拆遷以及辦理使用林地審核手續、水利部門的相關意見等前期準備工作。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收回國有土地安置補償費用、拆遷補償安置費用以及辦理使用林地審核手續有關規費由項目主體統一支付,其中市統一征地所與被征地村簽訂征地協定中規定的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應打入市統一征地所帳戶,然後由統一征地所劃轉各被征地村。以上費用納入土地開發成本,待土地公開出讓後由項目主體統一與市財政部門結算。市財政部門應對發生的土地開發成本進行監督。
(二)公布工業項目用地供應信息
1、市發展和改革部門依據下達的出讓計畫及已批准農轉用、徵收地塊,組織市規劃、環保、國土、水利、林業、經貿等項目報批部門實地踏勘,通過書面會簽單的形式,徵求相關部門意見,除法律法規及審批許可權另有規定外,各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自接到會簽單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即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出具競買人的資質、具體工業門類(行業)、投資強度、產業要求等相關工業項目用地指標;由市規劃部門出具相應的規劃指標;由市環保部門出具環境保護的具體要求,以及其他相關部門的具體的要求。逾期未出具書面意見的,均視作同意。
2、市國土資源部門依據各個職能部門出具的書面意見,制定具體明確的項目地塊的產業結構、產業類型、投資強度、規劃控制及環保等指標要求的工業項目用地供應信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時向社會公示。
工業企業對已列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計畫的具體地塊有意向的,可以向市國土資源部門提出預申請,並承諾願意支付的土地價格。市國土資源部門認為其承諾價格和條件可以接受的,應當根據土地出讓計畫和市場情況,適時組織實施公開出讓,並通知提出該用地預申請的工業企業參加。市國土資源部門對預申請的情況進行保密。
(三)地價評估,確定出讓底價
市國土資源部門委託有資質的土地資產評估機構對擬出讓地塊進行評估。市國土資源部門根據土地評估結果、產業政策和土地市場等情況,集體研究討論確定擬出讓地塊的掛牌拍賣的起始價、底價與招標的標底以及投標、競買保證金。底價或標底不得低於國家和省規定的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在出讓活動結束之前應當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密。
(四)編制、確定出讓方案,編制出讓檔案
1、市國土資源部門依據有關材料,編制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方案,出讓方案須報富陽市人民政府批准;對6公頃以上的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案須同時報請省人民政府批准。
2、市國土資源部門根據經批准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案,組織編制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檔案。
(五)發布出讓公告
1、市國土資源部門根據批准的出讓方案,按規定內容、時間通過指定媒體和富陽市土地有形市場電子螢幕發布地塊出讓公告。出讓公告至少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開始前20日發布,以首次發布的時間為起始日。
2、經批准的出讓方案已明確招標、拍賣、掛牌具體出讓方式的,應當發布具體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出讓公告”、“國有土地使用權拍賣出讓公告”或“國有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公告”;經批准的出讓方案未明確具體出讓方式的,可以發布“國有土地使用權公開出讓公告”,發布公開出讓公告的,應當明確根據申請截止時的申請情況確定具體的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
3、出讓公告可以是單宗地的公告,也可以是多宗地的聯合公告。
4、公告期間,出讓公告內容發生變化的,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按原公告渠道及時發布補充公告。涉及土地使用條件變更等影響土地價格的重大變動,補充公告發布時間距招標拍賣掛牌活動開始時間少於20日的,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相應順延。
5、發布補充公告的,市國土資源部門應書面通知已報名的申請人。
(六)申請和資格審查
1、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申請人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工業企業法人、自然人,但法律法規對申請人另有限制的除外。申請人可以單獨申請,也可以是聯合申請。
2、申請人根據自身類型,持相應檔案向市國土資源部門提出競買、競投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應在公告規定期限內交納出讓公告規定的競買、投標保證金。
3、市國土資源部門對出讓公告規定的時間內收到的申請進行審查。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無效申請:
(1)申請人不具備競買資格的;(2)未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3)申請檔案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4)委託他人代理但委託檔案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市國土資源部門向投標( 競買)人核發投標(競買)資格確認書。採用招標或拍賣的,取得投標或競買資格者不得少於3個。出讓人對申請人的情況進行保密。
4、申請人競得土地後,擬成立新公司進行開發建設的,應在投標(競買)申請書中明確擬成立新公司及其出資構成、成立時間等內容。出讓人根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結果,先與競得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在競得人按約定辦理新公司註冊登記後,再與新公司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變更協定》;也可按約定直接與新公司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申請人未在申請書中明確擬成立新公司情況的,按法律、法規規定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七)招標拍賣掛牌活動實施
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按照出讓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依法組織實施工業項目用地招標拍賣掛牌活動。
(八)簽訂出讓契約,公布出讓結果
土地公開出讓後,由出讓人與中標人、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中標人、競得人憑《成交確認書》與出讓人直接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書》;但因涉及醫藥、化工、印染、釀造、造紙、農藥、電鍍、製革、有色金屬冶煉等行業的工業項目,先由中標人、競得人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書(草案)》,在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同意後再正式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書》。因環境影響評價等特殊原因未能依法辦理相關報批手續的,按有關規定另行處理擬出讓土地。
其他投標人、競買人交納的投標、競買保證金,出讓人應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不計利息。
(九) 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交付土地
1、受讓人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支付全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市國土資源部門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2、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富陽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開發區範圍內)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建設用地批准書》確定的時間和條件,將出讓土地交付給受讓人,並向受讓人出具交地書面憑證。
3、受讓人憑《建設用地批准書》,到發展改革、經貿、建設、規劃、外經貿、水利及工商等部門,依法辦理工業項目立項、建設規劃、企業登記等有關報批工作。
五、簡化用地審批程式
為進一步簡化用地審批手續,加快工業項目用地報批速度,根據省國土資源廳浙土資發〔2006〕52號檔案精神,凡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業項目用地在報批過程中不再辦理具體項目用地預審手續。

辦理土地登記、頒發土地使用證

市國土資源部門依據《建設用地批准書》、《成交確認書》、《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變更協定》(存在變更情況的)、出讓方案等相關資料受理受讓人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有效期限應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的項目建設竣工期限一致。受讓人項目工程竣工後,向市行政服務中心申請工業項目覆核驗收,市行政服務中心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對項目投資、建設等履行契約情況進行覆核驗收,覆核驗收通過後再換髮《國有土地使用證》。具體覆核驗收相關規定另行制定。

其他事項

(一)中標人、競得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標、競得結果無效,競得人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1、投標人、競買人提供虛假檔案隱瞞事實的;
2、中標人、競得人採取行賄、惡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標或者競得的。
(二)政府工作人員在工業項目用地公開出讓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在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後有違約行為的,按《契約法》規定追究違約賠償責任。
八、本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遇上級政策調整,以上級檔案為準,本暫行辦法由富陽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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