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政院使

官名。元朝置。秩從一品。宣政院長官。初置院時,設二員,為長者以朝廷大臣兼任,位居第二者由帝師推薦僧人擔任; 下設同知二員,副使二員,參議二員,經歷二員。後增設斷事官、僉院、同僉、院判等職,院使員數也不斷增加,皆僧俗並用。文宗時定製,置院使十員: 同知二員,正二品;副使二員,從二品; 僉院二員,正三品; 同僉三員,正四品; 院判三員,正五品; 參議二員,正五品; 經歷二員,從五品。下設吏員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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