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額徵稅

對定額徵稅有爭議的處理方法1.《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006]第16號令)第二十三條規定:定期定額戶對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有爭議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額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重新核定定額申請,並提供足以說明其生產、經營真實情況的證據,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書面答。 2.定期定額戶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直接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定期定額戶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額通知、行政複議決定書或人民法院判決書前,仍按原定額繳納稅款。

實行定額徵稅的作用

實行定額徵稅是保證國家稅收、加強海關監管的—項重要措施。

定額徵稅的核定方法

根據《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6]第16號)的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稅務機關應當根據定期定額戶的經營規模、經營區域、經營內容、行業特點、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額,可以採用下列一種或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1)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3)按照盤點庫存情況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4)按照發票和相關憑據核定;
(5)按照銀行經營賬戶資金往來情況測算核定;
(6)參照同類行業或類似行業中同規模、同區域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核定;
(7)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稅務機關應當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核定定額,增強核定工作的規範性和合理性。

對定額徵稅有爭議的處理方法

1.《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徵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006]第16號令)第二十三條規定:定期定額戶對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有爭議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額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重新核定定額申請,並提供足以說明其生產、經營真實情況的證據,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書面答。
2.定期定額戶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直接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定期定額戶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額通知、行政複議決定書或人民法院判決書前,仍按原定額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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