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邸制

官邸制

官邸制,是由國家為重要官員在任期內提供住房的一種制度。官邸是國家為一定級別的官員提供在任期間居住的住所,官員本身對此只有居住權,沒有產權。2013年,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探索實行官邸制,中國官邸制四類人可免費入住。

提出背景

領導幹部違規建房、“以權謀房”已經成為腐敗的新形式。不少地方,不同程度地出現了一些領導幹部利用職權違規建房的現象,多占、低價套購或者超標準侵占國家公共資源的問題也很突出,有的甚至還出現了官員建造別墅的熱潮。

此外,幹部交流、異地任職等,客觀上為官員濫用權力“以權謀房”提供了便利。領導幹部住房在內的特權泛化,引起人民民眾的強烈不滿,損害了政府的形象。一個領導幹部到某地任職,地方大都為其準備好了“住所”,這個“住所”往往就成了其個人的資產,調離後多數不退,實際上為永久占用,還可留給後代。

制度背景

官邸制配圖官邸制配圖

從2008年開始媒體頻頻曝光官員住房腐敗的問題,一些貧困地區修建官員別墅,重慶打黑中查出文強有8套房產,江蘇一官員也被曝出名下房產8處的醜聞,而山西蒲縣煤炭局原黨總支書記郝鵬俊在2010年4月接受法庭審判時,曝光其從2000年開始經營煤礦,事發前花1.67億多元在北京、海南等共購買了35套房產。這都凸顯出幹部住房監管制度缺失的問題。同時,由於市場與權力的結合,以權謀房的現象普遍,從而造成大量的國有資產私有化和住房腐敗。

現實來講,很多官員在任期間的住房由當地政府提供,但隨著他在不同地區任職,在各個地區都有住房,出現了一名官員占有多套住房的現象。另外,官員的住房可以在市場上進行買賣,其中容易出現國有資產流失:官員從國家手中以低價買入房產,當市場價格上漲後再賣出,其收益就成為個人資產。

中國現狀

2013年,十八屆三中全會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出探索實行官邸制。

實施對象

範圍宜限定在四類人群

黨和國家領導人中的總書記、國家主席、國務院總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全國政協主席及其他政治局常委;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書記、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人大常委會主任、政協主席以及法院院長和檢察院檢察長。

市、縣(含縣級市)兩級的書記、市長縣長、人大常委會主任、政協主席、法院院長和檢察院檢察長。

異地交流的領導崗位如組織部長、紀委書記、公安廳局長等。

哪些人實行公宅制

對其他黨和國家領導人可以實行公宅制。實行公宅制度的官員群體,主要指那些不參加房改的正部級以上的、但又不屬於實行官邸制的那些黨和國家領導人。國家為他們在任職期間提供公宅,卸任後搬出。具體來說主要包括除政治局常委以外的政治局委員、國家副主席、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全國政協副主席等。

官邸房源

按照國際慣例,絕大多數官邸和公宅都是免費入住的,即使交費也是象徵性的。按照中國的國情,對於所有國家擁有的官邸和公宅,實行免費入住較為合適。這些官邸和公宅的內部設施配置和維修,國家要建立統一制度,予以規範。

實施條件

官邸制配圖官邸制配圖

在制度建立中,要考慮到三個先決條件。

首先要明確的是,這個制度的實行範圍僅限於掌權的、重要職位的官員,比如縣級、市級、省級的一把手,其他公務員住房通過市場化、貨幣化或其他方式安置,不在此制度考慮範圍內;

其次,大家要對這項制度達成共識,沒有認識上的一致,就沒有制度上的執行;

第三,該制度即便是推廣,也不會是大範圍的,先從試點開始,有了成熟良好的效果後,再擴大範圍實施。

各國情況

美國

各國官邸制各國官邸制

美國對民選的聯邦、州、市主要官員,如總統、副總統、州長、副州長和市長(只有相當規模的大、中城市市長),法律規定政府應提供官邸,任職期間可享用,任職期滿則應搬出。基於安全理由,總統、副總統、州長、副州長必須居住官邸,市長則可選擇自願放棄居住官邸的權利,自購居所居住。官邸的購買、日常使用和維護費均由政府預算支出,居住者則只需交納象徵性的年租金1美元。對邦、州當選議員(含參眾兩院)實施住房租賃津貼補貼制度,補貼的原則以“體面、舒適”為基準,具體數額由議會的金融委員會審定。

德國

德國實行“官邸制”的對象,主要是在任的高級公務員,包括總理、聯邦政府各部部長。除了總理等必須進駐官邸外,各部部長則可以有一定的靈活性:可以進駐官邸,也可以自有或租用住房。所有的聯邦官邸,均由聯邦政府出資,根據現有財力配備相應的設備和家具、維護保養,並對維護保養做出嚴格規定。

法國

法國的官邸制範圍比德國還要小,除政府領導人外,國家對各部部長也沒有實行統一的官邸制度,而是實行了住房補貼制度。國家資助的部長公寓最大面積基準為80平方米,部長家庭中每增加一個孩子,房屋的面積可以擴大20平方米。而超標面積的住房費用必須由部長本人承擔。

日本

在小淵惠三執政時,除了首相和房屋長官保留官邸外,其餘官邸一律廢除。但是仍有兩類官員可以免費使用住宅:一類是內閣大臣以上的政府高級官員和國會有關領導;另一類是特殊工作需要的官員。按照日本法律,國會參眾兩院正副議長、內閣總理大臣以及內閣大臣、最高法院大法官、檢察總長等人可以免費使用國家公務員宿舍。在這些享受免費居住公務員宿舍的高級官員的住宅中,應配備桌、椅等日常生活必需的家具等財物,免費提供給他們及其家屬使用。這些高級官員居住的房屋所需的修繕以及水電、煤氣等各項費用全部由國家負擔。另一種免費使用公務員宿舍的人員是通常需要在工作時間之外,為保護國民生命或財產隨時都有可能奔赴工作崗位開展工作的公務員,而且這些住宅必須建立在機關屬地內部或者附近。

韓國

韓國只有總統、總理以及國防部長、外交部長四個職位有專門的官邸。如韓國的青瓦台總統府和總理其他高級公務員如國務委員、國會議員、處長(指部級處,如企劃預算處)、各院、部的次長(副部長)、政務次官、秘書室長和前總統秘書官、國會議長、國會副議長及國會議員的秘書室長、輔佐官、交涉團體的政策研究委員在任期間,政府提供官宅,卸任後搬出讓給繼任官員居住。

中國古代的官邸制

中國古代實際上也實行過“官邸制”。

古代做官有“迴避制度”,不允許官員在原籍或有家族產業的地方任職,避免親友鄰里請託徇情。官員異地做官,朝廷就不能不考慮異地仕宦一家老小的住房問題。

自秦漢以來,國家開始向赴任官員提供住房,即“官舍”(就是現在我們說的官邸,擁有使用權,不擁有產權),並逐漸趨向制度化。

東漢王充《論衡·詰術篇》稱:“府廷之內,吏舍比屬”(漢時“吏”之概念包含“官”義),可見,當時官邸的規模相當大。不過,這大約是兩漢時官員較少的緣故,朝廷能為官員提供免費住房。

到了唐朝,朝廷不再為京官提供免費官邸,而是採取租住制,官員在京沒有買房的,可以租住政府的官邸。不過,朝廷對那些德高望重的大臣,還是允許他們免費住官邸。譬如,宰相李日知就住在官邸,他瞞著家人向朝廷提出辭職申請,被皇帝批准了,“及還飾袋,將出居別業”,回到官邸告訴家人,被老婆痛罵一頓:“家產屢空,子弟名宦未立,何為遽辭職也?”

白居易任禮部主客郎中時,級別是正九品,每月工資一萬六千錢,收入不算很低,但仍然買不起房子,只好在長安東郊長樂里租了四間茅屋。他後來攢了一些錢,在陝西渭南縣,也就是長安周邊,買下一處宅子,算是有了自己的房子。

宋承唐制,為官員備有官邸,為了管理這些官邸,自京都到各地州府,都設有“房管局”,叫樓店務(後改名店宅務),負責官邸的修造、維護和出租。官員在京都任職而又無私房的,可以向“房管局”提出申請租住,租房在古代叫“僦”。楊礪官居樞密副使,也租住“房管局”的房子。他死後,宋真宗登門悼念,發現這位與副宰相平級的大員租居的官舍竟在一條小巷裡,皇帝的乘轎都抬不進去。

明代住房政策有所變化,就是可以一次性買斷公房。當時制度規定,每個京官都可依品秩高低,配給勤務員、伙夫、馬夫、門衛、抄寫員等皂役,如果不要這些人員的話,可以折算成工食銀歸己有。

推行意義

“官邸制”在已開發國家實行多年,實踐表明該項舉措可有效制約住房腐敗。當下中國官員住房體制固化,不利於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探索實行官邸制,能避免資源浪費。官邸制有助於規範領導幹部住房問題。建立“官邸制”作為政府自身改革的一項重要制度,有助於遏制領導幹部住房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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