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龍縣民政局

根據《中共黔西南州委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龍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州委〔2010〕42號)、《中共安龍縣委 安龍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龍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縣發〔2010〕2號)精神,設立安龍縣民政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黔西南州委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龍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州委〔2010〕42號)、《中共安龍縣委 安龍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龍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縣發〔2010〕2號)精神,設立安龍縣民政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如下: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擬定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全縣社會團體登記管理和年度檢查;制定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監督社團組織活動,查處社團組織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組織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負責全縣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和年度檢查;制定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監督民辦非企業單位活動,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三)組織擁軍優屬活動;負責全縣擁軍優屬、烈士褒揚和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工作;負責烈士、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公犧牲稱號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公致殘等級審報工作;指導全縣優撫事業工作;負責烈士紀念建築物管理工作;負責全縣退役士兵和軍隊離退休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

(四)組織、協調和指導全縣抗災救災工作,掌握和發布災情,撥發救災款物,組織接收、分配縣內外救災捐贈款物,檢查、監督救災款物的使用情況;保障災民基本生活,指導災區生產自救,開展減災活動。

(五)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組織和指導全縣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

(六)負責全縣城鄉社會救濟;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承擔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工作。

(七)負責全縣各類福利事業和社區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縣城鄉社會福利生產經營和管理,推動社會福利的社會化,主管社會福利的有獎募捐工作。

(八)研究擬定城鎮社區服務業發展規劃;建立和完善社區服務管理體系及設施;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指導村(社區、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推動全縣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九)研究和修訂全縣行政區域規劃;承辦全縣鄉鎮村委會的設立、撤銷、更名和行政區域界線變更的審核報批;承辦全縣鄉鎮邊界爭議的調查、處理,向縣人民政府提出仲裁建議。

(十)負責全縣地名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地名標準化建設活動;規範全縣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

(十一)促進全縣慈善事業發展,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負責婚姻登記管理工作;負責收養登記管理工作;指導婚姻登記及婦女兒童權益保護工作。

(十二)負責殯葬管理工作,切實推行殯葬改革。

(十三)負責全縣民政事業財務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管理和使用;負責編制匯總統計年報和民政事業費預決算;負責監督、管理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

(十四)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州民政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起草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綜合性檔案,組織協調民政政策理論研究和協調活動;負責草擬民政工作行政規章、規範性檔案;負責法制宣傳;負責會務、文秘、信訪、宣傳、機要、保密、檔案、督辦及機關服務工作;負責辦理人大代表批評、意見、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行政複議,應訴和來信來訪工作;負責民政系統的目標管理考核工作;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事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後勤行政管理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和人口計畫生育工作,負責組織局機關及中心學習組的政治理論學習。指導全縣民政幹部隊伍建設和培訓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二)計畫財務股

負責縣級民政事業經費、行政經費、預算外收入經費的管理工作,督促下撥各項經費及時到位。協助局股室及直屬單位基建技改投資及物資計畫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管理機關財務;指導和監督直屬單位經費的使用和經營活動;負責局直屬事業單位及鄉鎮民政資產內部審計工作;完成黨組和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三)優撫安置股

負責全縣擁軍優屬和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及國家機關公務員傷亡撫恤工作;落實國家優待撫恤政策法規,完善優撫制度;承辦革命烈士褒揚和革命傷殘人員的評殘申報工作;負責國家機關公務員評殘審報工作;負責褒揚革命烈士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管理工作;負責農村優撫對象檔案管理工作;擬定全縣雙擁工作規劃、計畫,指導全縣開展雙擁創建和軍民共建活動;負責協調軍政軍民關係;承辦縣雙擁工作委員會交辦的工作。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復員)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休職工和退休志願兵接收安置和精神病復退軍人的服務管理。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四)救災救濟和社會事務股

負責全縣救災工作,收集、核查、上報災情,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管理、撥發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承擔縣級救災捐贈款物的接收、分配工作;指導全縣救災物資儲備工作;指導和監督救災資金的管理使用工作;組織開展應對自然災害應急演練,組織民眾開展減災、防災、救災活動;負責縣內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承辦全縣收養登記工作;負責殯葬管理工作,切實推進殯葬改革;負責全縣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審批、登記、監督和管理工作;依法查處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違法行為;指導福利彩票發行工作;負責貫徹《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宣傳,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負責城鄉基層政權、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工作;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鄉鎮(街道)幹部的培訓和表彰工作;指導鄉鎮政務公開工作;指導村(居)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建立和完善全縣社區服務體系,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推動城鎮社區建設;研究行政區劃布局,承辦全縣鄉(鎮)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更名、界線變更及駐地遷移的審核上報工作;調處邊界和地名爭議,向縣人民政府提出仲裁建議;定期向社會公布標準地名信息,管理監督地名標誌。

(五)監察室

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配合局黨組抓好《懲防綱要》的貫徹落實;負責督促檢查單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貫徹落實;完成縣紀委、縣監察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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