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

安徽省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的正廳級直屬機構,主管省直機關事務工作。現任局長王學銀。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徽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3號),設立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掛省委省政府接待辦公室牌子),為省政府直屬機構。

職能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務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負責省直機關節約能源管理的職責。

(三)加強省直機關事務的管理、保障、服務職責。

(四)加強省直機關辦公及業務用房項目有關管理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負責省直機關事務的管理、保障、服務工作;擬訂省直機關事務工作的相關政策、規劃和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擬訂省直機關後勤體制改革政策、制度並監督實施;指導省直機關後勤服務單位業務工作。

(三)負責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界定、清查登記等工作;負責省直機關公務用車的編制、配備、更新、處置工作;管理省政府各部門在對外公務活動中按規定上繳的禮品。

(四)負責省直機關房地產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省直機關用地管理工作;負責省直機關辦公及業務用房項目有關管理工作;負責省直機關辦公用房的調配使用、權屬和修繕管理工作;負責省級幹部住宅的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省直機關公務員周轉住房的建設管理工作。

(五)負責省直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擬訂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住房保障和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按規定負責住房資金和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工作。

(六)負責省直機關節約能源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相關規劃、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能耗統計、監測和評價考核工作;參與推動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七)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內賓接待工作有關政策規定,制定相關管理辦法;負責重要接待活動的綜合協調和省級接待經費的統一審核結算工作。

(八)負責省部級以上領導人員來皖接待工作;按照分工,負責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派出的各類檢查、調查、督查、視察團組來皖接待的有關工作。

(九)協助做好省委、省政府大型會議和重要活動的服務保障,以及省人大、省政協“兩會”的服務工作。

(十)指導省直機關後勤服務人員培訓工作;指導和協調省直機關衛生、綠化工作。

(十一)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省委省政府接待辦公室)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保密、信訪、財務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省政府各部門在對外公務活動中按規定上繳禮品的管理工作。

(二)綜合管理處。

承擔省直機關後勤體制改革有關工作;指導省直機關衛生、綠化等後勤服務工作;負責省直機關公務用車的編制、配備、更新、處置工作;指導直屬單位安全保衛工作。

(三)房地產管理處。

承擔省直機關房地產管理工作;負責省直機關土地使用的規劃和管理;負責省直機關辦公用房統一調整和分配;承擔省直機關辦公及業務用房項目的有關管理工作;承擔省直機關辦公用房權屬和修繕管理工作;負責省級幹部住宅的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省直機關公務員周轉住房的建設管理工作;承擔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界定、清查登記等工作。

(四)公共機構節能工作處。

承擔省直機關節約能源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相關規劃、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省直機關節約能源工作;承擔省直機關能耗統計、監測和評價考核有關工作;參與推動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五)接待一處。

負責黨和國家領導人的來皖接待工作;負責黨委、政府系統省部級領導人員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派出的檢查、調查、督查、視察團組來皖接待的有關工作;協助做好省委、省政府大型會議和重要活動的服務保障工作;承辦省委、省政府領導交辦的其他接待任務。

(六)接待二處。

負責人大、政協等系統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省部級以上領導人員的來皖接待工作;負責全國人大、全國政協派出的檢查、調查、督查、視察團組來皖接待的有關工作;協助做好省人大、省政協“兩會”服務工作;承辦省人大、省政協領導交辦的其他接待任務。

(七)接待三處。

負責擬訂內賓接待工作的具體規定和管理辦法;負責全省重要接待工作的綜合協調;負責省級接待經費的統一審核結算,並按規定報批核撥;負責接待方面會務、文秘、保密、檔案及信息等日常工作;負責內賓接待業務指導工作。

(八)人事處。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指導省直機關後勤服務人員崗位培訓工作。

離退休工作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省紀委(監察廳)派駐省直機關事務管理局(省委省政府接待辦公室)紀檢組(監察室) ; 按照《省紀委 省委組織部省編辦 省監察廳關於對省紀委派駐機構實行統一管理的實施意見》的規定履行職責

四、人員編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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