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派研究會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研究會概況

徽省桐城派研究會,是由省內有關大專院校、科研單位,從事桐城派學術研究的專家學者及主管該項工作的領導同志,在自願結合的前提下,於省內開展研究活動的非營業性的學術性社會團體。宗旨在團結海內外有志於桐城派研究的專家學者和各界人士,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在“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導下,堅持“兩為”方向,貫徹“雙百”方針,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專司桐城派學術研究工作,批判繼承,古為今用,弘揚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為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服務,為開展國際文化交流服務。接受其業務主管單位安徽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的業務指導和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安徽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研究會名稱定為:安徽省桐城派研究會。
第二條 安徽省桐城派研究會,是由省內有關大專院校、科研單位,從事桐城派學術研究的專家學者及主管該項工作的領導同志,在自願結合的前提下,於省內開展研究活動的非營業性的學術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安徽省桐城派研究會, 旨在團結海內外有志於桐城派研究的專家學者和各界人士,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在“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導下,堅持“兩為”方向,貫徹“雙百”方針,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專司桐城派學術研究工作,批判繼承,古為今用,弘揚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為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服務,為開展國際文化交流服務。
第四條 安徽省桐城派研究會,接受其業務主管單位安徽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的業務指導和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安徽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安徽省桐城派研究會住所秘書處,設在安徽省桐城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安徽省桐城派研究會的業務範圍:
一、堅持實事求是的思想原則,發揚學術民主,提倡不同觀點的爭鳴,以歷史的責任感還桐城派原來面貌。
二、對“桐城文派”在中國古代文學史上的地位及其革新意義,進行科學地實事求是地分析、論述和評價。
四、對桐城文派的文論,在我國散文創作上的地位、作用及其影響進行探討。
五、對桐城派涉及的思想史、學術史、語言學、文章學等諸多領域,進行研討。
六、對桐城派範疇中的“桐城學派”、“桐城詩派”、“桐城畫派”與“桐城文派”之間的相互影響和促進,進行探討。
七、辦好《桐城派研究》雜誌,編纂“桐城派研究叢書”,開展有關諮詢、輔導等工作。
八、積極參與國家清史工程“地方文獻整理項目”、《桐城派名家文集彙刊》的徵集、編校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安徽省桐城派研究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兩類。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研究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研究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研究會的意願;
三、在桐城派的學術研究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在其他方面為本研究會作出一定貢獻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在本研究會辦公室註冊備案;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研究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研究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研究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研究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研究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研究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研究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研究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與本研究會書、刊的編纂、出版、推介和發行工作。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研究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研究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安徽省桐城派研究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研究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研究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研究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研究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研究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研究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研究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研究會秘書長為本研究會法定代表人,報請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本研究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研究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研究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指導本研究會海內外文化交流與合作活動。
第二十九條 本研究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指導本研究會刊物、專著、叢書的編纂、出版、發行工作;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安徽省桐城派研究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研究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研究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研究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研究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 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研究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研究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研究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研究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安徽省桐城派研究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研究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安徽省桐城派研究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二條 本研究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研究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研究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研究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研究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5年6月1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安徽省桐城派研究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事會

會 長 胡連松
顧 問 嚴雲綬 周中明
副會長 汪石滿 程必定 張世雲 方川林 祝義才 董宏業 王 強 吳三九 婁雪松 梁熱 汪瑩純 桂梅生 汪青松 李修松 莊立權 徐成志 卓曉靜 方 平 吳曼青 張伯中 陶正別 陳謀德 胡 睿 胡先澤 左延安 夏吉國
秘書長 胡 睿(兼)
副秘書長 程天舒 徐家濤 程普伯 陳玉蓮 王穎迪 王靖華 何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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