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口基金會

安徽省人口基金會

安徽省人口基金會,為公募地方性機構,接受公益捐贈並開展相關的募捐活動;救助貧困母親,幫助改善生活、發展生產和子女教育等。

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

第一基金會的名稱是安徽省人口基金會。
安徽省人口基金會安徽省人口基金會

第二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不限定地域範圍。
第三基金會宗旨是:通過爭取省內外乃至國內外關心人口福利事業的團體和個人的支持與捐助,資助和興辦有關人口福利的項目和活動,扶持救助計畫生育困難家庭,促進人口和計畫生育公益事業發展。
第四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00萬元,來源於省級財政資助。
第五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安徽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安徽省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第六基金會的住所為合肥市屯溪路435號(省人大辦公樓九樓)。

業務範圍

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接受公益捐贈並開展相關的募捐活動;
(二)救助貧困母親,幫助改善生活、發展生產和子女教育;
(三)救助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及其他意外造成不幸的計畫生育家庭和基層計畫生育幹部;
(四)開展人口福利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五)支持和發展其他人口福利公益活動。

組織機構、負責人

基金會由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理事的資格:
(一)熱心省人口和計畫生育事業;
(二)在人口和計畫生育領域有突出貢獻或有較大影響;
(三)有能力參與和推動人口福利事業發展,對人口福利事業有突出貢獻;
(四)擁護基金會宗旨的公民。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新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理事享有如下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表決權;
(三)建議權和批評權;
(四)參與基金會內部事務的管理權;
(五)符合基金會章程的其它權利。
理事履行如下義務:
(一)履行章程的義務;
(二)執行決議的義務;
(三)承辦委託事務的義務;
(四)維護基金會聲譽的義務;
(五)符合基金會章程的其它義務。
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決定聘任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2/3以上出席會議的理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以及秘書長的聘任;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五)其它對基金會有重大影響的決議。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基金會設監事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在省定居的居民擔任。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五)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六)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七)理事會賦予的其它職權。
第二十八條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理事長主持開展基金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定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定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五)提議聘任或解聘基金會副秘書長、各部門主要負責人,交由理事會決定;
(六)理事會賦予的其它職權。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政府財政支持;
(二)組織募捐的收入;
(三)國內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與資助;
(四)投資收益;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機關備案。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基金會財產的使用:
(一)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基金會財產;
(二)按捐贈者意願開展有關人口福利事業的活動。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款項作為基金會的收入來源,用於捐贈。
第三十四條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基金會在全省或地級市範圍內開展的募捐活動;
(二)一次性投資在10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三)理事會認為有重大影響的活動。
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捐贈人有權向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上年度捐贈人名冊及相關資料)。
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時,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任務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捐贈給安徽省計畫生育協會;
(二)資助人口和計畫生育扶貧濟困項目;
(三)用於發展與基金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專項基金管理辦法

為充分發掘和利用社會資源,積極籌措人口基金會資金,依照《安徽省人口基金會章程》(以下簡稱為《章程》)和有關規定,特制定專項基金管理辦法。
“專項基金”是指捐贈單位或捐贈人以支持人口和計畫生育事業為目的,在省人口基金會的基本賬戶下,設立專項基金科目,按照捐贈方的意願,專款專用,並遵守本辦法管理的專項資金。

基金的設立

安徽省人口基金會專項基金分動本基金和不動本基金兩種。動本基金的資助活動可以從本金中直接支出;不動本基金的資助活動只能從基金增值收益中支出。
安徽省人口基金會可依法向海內外關心和支持人口和計畫生育事業的企業、團體和個人募資設立多種形式的專項基金。
捐贈單位或捐贈人,單位捐贈20萬元以上、個人捐贈10萬元以上的專項基金享有冠名權。
安徽省人口基金會項目試點縣(區)的救助貧困母親的專項基金設立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設立專項基金之前,安徽省人口基金會應與捐贈單位或捐贈人簽署《捐贈協定書》。協定書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捐贈設立專項基金的數額及基金名稱;
2、捐贈方或捐贈人的捐贈意向及管理、使用要求;
3、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
4、專項基金管理機構的組成人員;
5、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專項基金的設立程式為:《捐贈協定書》─設立專項基金(捐贈單位資金匯入安徽省人口基金會賬戶)─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告基金的用途─簽定安徽省人口基金會專項基金使用協定書。
專項基金捐贈到賬後,安徽省人口基金會應履行以下義務:
1、向所有捐贈單位或捐贈人開具正式捐款收據;
2、向捐款1萬元以上的捐贈單位或捐贈人頒發捐贈證書;
3、向捐款10萬元以上的捐贈單位或捐贈人頒發捐贈證書和捐贈紀念牌;
4、定期通過向捐贈方公布基金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5、建立相應的專項基金管理機構;
6、充分尊重捐贈單位或捐贈人的意願和合理要求;
7、按照捐贈協定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使用專項基金。

管理機構

專項基金一經捐贈設立,即應成立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管委會由省人口基金會和捐贈單位或捐贈人共同派員組成,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專項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資助工作。
專項基金管委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組成,原則上不超過7人。具體人數和組成結構由捐受雙方具體商定。各成員具有同等表決權。
專項基金管委會的主要職責:
1、保證專項基金的使用及所資助的項目符合國家有關政策及省人口基金會的宗旨;
2、審議和批准專項基金管委會辦公室提交的資助計畫和工作報告;
3、安排對專項基金進行年度財務審計。
專項基金管委會會議不定期召開,會議由管委會主任負責召集,須有2/3以上管委會成員出席才能形成決議。

基金的資助

安徽省人口基金會可根據社會需求,在徵得捐贈單位或捐贈人同意後,確定資助項目,並組織實施。
專項基金的資助方向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安徽省省人口基金會的宗旨和業務範圍;
2、符合捐受雙方簽署的捐贈協定;
3、符合專項基金管委會的決議。
專項基金的資助項目經安徽省省人口基金會理事會研究確定後,其具體的組織實施由安徽省省人口基金會相關部門負責落實,或由安徽省省人口基金會授權捐贈單位組織實施,省人口基金會全程監督。

基金的管理

根據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用於公益項目的宣傳和行政開支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按照《安徽省人口基金財務管理制度》的規定,專項基金設定專門明細科目,單獨核算,避免與其他人口基金混淆。每年年底,省人口基金會向捐贈方通報該基金餘額。
安徽省人口基金會對專項基金實行動態管理,每次使用後,及時核算該基金餘額。捐贈方可以對專項基金的管理等有關工作進行監督和管理。
管理成本可從捐贈資金中直接提取,也可由捐資方另行捐贈。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在符合相關規定情況下,需由捐受雙方共同協商後以契約形式確認。
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在安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專項基金可通過銀行或其它途徑進行增值,提高基金收益。
安徽省人口基金會每年度應邀請資信良好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專項基金進行審計,並公布審計報告。

專項基金設立的說明

一、動本基金
(一)基金的設立
1、在安徽省人口基金會(以下簡稱省人口基金會)總基金下設立專項基金,基金數額單位捐贈原則上不少於20萬元,個人捐贈原則上不少於10萬元。
2、省人口基金名稱可以以單位名字命名,名稱為“安徽省人口基金會***(單位)救助基金”。
3、基金總規模由捐贈方自己決定,單位捐贈的首批救助基金原則上不少於20萬元。以後每次捐款將直接進入該基金,計入捐款單位的總捐款額。
4、個人捐款達10萬元以上的,可享有冠名權。在符合安徽省人口基金會章程(以下簡稱為《章程》)的前提下,可根據捐贈人的意願由省人口基金會組織實施救助。
(二)基金的來源
1、“省人口基金會***(單位)救助基金”的基金籌集必須符合安徽省人口基金會宗旨(以下簡稱省人口基金會宗旨),杜絕任何形式的攤派。
2、“省人口基金會***(單位)救助基金”的基金來源形式可以是單位捐款,也可以是單位員工自願捐款或者是通過省人口基金會授權開展義賣、義演、義展等活動籌集。
(三)基金的管理
1、“省人口基金會***(單位)救助基金”建立後,省人口基金會將與捐贈單位簽訂專項基金使用協定書,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
2、省人口基金會將按照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和《安徽省人口基金財務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對專項基金實行嚴格、規範的管理,確保基金的安全。專項基金設定專項明細科目,單獨核算,避免與其他人口基金混淆。每年年底,省人口基金會向捐贈單位和捐贈人通報該基金餘額。
3、省人口基金會對專項基金實行動態管理,每次使用後,及時核算該基金餘額。捐贈方和捐贈人可以對專項基金的管理等有關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4、省人口基金會對專項基金進行統一管理,捐贈單位或捐贈人將救助資金匯入省人口基金會基金總盤,捐贈人的救助資金由省人口基金會組織實施。具體操作如下:
①由省人口基金會授權捐贈單位實施救助基金比例不低於捐贈額70%;
②捐贈額的7%,作為捐贈單位實施救助活動中的宣傳和行政開支,列入捐贈單位專項基金賬戶;
③捐贈額的10%滾入下一年度,作為捐贈單位的公益基金。
④捐贈額10%,列入全省性公益基金,3%作為管理費。
(四)基金的使用
1、“省人口基金會***(單位)救助基金”為動本基金,即使用本金。
2、基金的使用範圍,其用途必須與省人口基金會宗旨相符的項目,實行專款專用,即可結合本地實際開展資助和興辦有關人口福利的項目和活動,扶持救助計畫生育困難家庭,促進人口和計畫生育公益事業發展。
3、專項基金使用時,捐贈單位和捐贈人可以提出使用意向,並提供使用文字材料,省人口基金會原則上滿足捐贈單位和捐贈人的意願,並及時地將救助資金下撥到位,不得拖延。但對於授權捐贈單位組織實施救助項目的,須在人口基金會與捐贈單位簽訂專項基金使用協定書,且捐贈單位具備合法法人資格,並提供捐贈意向名單後再按項目實施進度分期撥付資金。在救助基金髮放到位後,項目實施方須提供載明受助金額及受贈人簽名的救助清冊,對未及時提供救助清冊的,省人口基金會應暫停撥付資金,且由項目實施方承擔違約責任。省人口基金會在徵得捐贈單位和捐贈人同意後,亦可和捐贈單位和捐贈人聯合開展省人口基金專項救助活動。
二、不動本基金
(一)基金的設立
1、在省人口基金會總基金下設立專項基金,基金數額原則上不少於20萬元。
2、基金名稱可以以單位名字命名,名稱為“省人口基金會***(單位)救助基金”。
3、基金總規模由捐贈方自己決定,首批救助基金原則上不少於20萬元。以後每次捐款將直接進入該基金,計入捐款單位的總捐款額。
4、個人捐款達10萬元以上的,可享有冠名權。在符合《章程》的前提下,可根據捐贈人的意願由省人口基金會組織實施救助。
(二)基金的來源
1、“省人口基金會***(單位)救助基金”的基金籌集必須符合省人口基金會宗旨,杜絕任何形式的攤派。
2、“省人口基金會***(單位)救助基金”的基金來源形式可以是單位捐款,也可以是單位員工自願捐款或者是通過省人口基金會授權開展義賣、義演、義展等活動籌集等。
(三)基金的管理
1、“省人口基金會***(單位)救助基金”建立後,省人口基金會將與捐贈單位簽訂專項基金使用協定書,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
2、省人口基金會按照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和《安徽省人口基金財務管理制度》的規定,對專項基金實行嚴格、規範的管理,確保基金的安全。專門設定明細科目,單獨核算,避免與其他人口基金混淆。每年年底,省人口基金會向捐贈單位和捐贈人通報基金餘額。
3、省人口基金會對專項基金實行動態管理,每次使用後,及時核算該基金餘額。捐贈單位和捐贈人可以對專項基金的管理等有關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4、省人口基金會對專項基金進行統一管理,捐贈單位和捐贈人將救助資金匯入省人口基金會基金總盤,按照《安徽省人口基金專項基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本金增值部分作為捐贈單位救助基金。捐贈人的救助資金由省人口基金會組織實施。
(四)基金的運作
“省人口基金會***(單位)救助基金”成立後,省人口基金會應對專項基金進行安全有效地運作,可以通過銀行或國家金融機構辦理定期儲蓄、購買國債、地方債、企業債等辦法實現增值,但不得用於借貸、商業性投資、消費等其他形式運作。省人口基金會應每年對專項基金的增值核算一次,核算基金的增值額,並將增值部分計入捐贈單位和捐贈人救助基金。
(五)基金的使用
1、“省人口基金會***(單位)救助基金”為不動本基金,即本金不使用。
2、基金的使用數額為當年的增值額,使用範圍為全省,其用途必須與省人口基金會宗旨相符的項目,實行專款專用,扶持救助計畫生育困難家庭,促進人口和計畫生育公益事業發展。
3、基金使用時,捐贈單位和捐贈人可以提出使用意向,並提供使用文字材料,省人口基金會原則上滿足捐贈單位和捐贈人的意願,並及時地將救助資金直接下撥給受贈人,不得拖延。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