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準備金制度

存款準備金制度

存款準備金是指金融機構為保證客戶提取存款和資金清算需要而準備的在中央銀行的存款,中央銀行要求的存款準備金占其存款總額的比例就是存款準備金率。存款準備金制度的初始意義在於保證商業銀行的支付和清算,之後逐漸演變成中央銀行調控貨幣供應量的政策工具。2015年9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改革存款準備金考核制度,由現行的時點法改為平均法考核。

制度內容

由於存款準備率的變動對經濟和金融所帶來的調整效應比較強烈,中央銀行不能把它作為短期的政策工具經常性地加以運用,因而存款準備率有變動幅度小、調整頻率慢甚至長期穩定不動的趨勢。 中國的存款準備金制度 中國清朝政府從1905年8月開始建立戶部銀行(中國最早的中央銀行),商業銀行和銀錢票莊的存款業務並未建立存款準備金制度。中華民國時期,南京國民政府1928年設立的中央銀行對當時的中國銀行、交通銀行、中國農民銀行和各地銀行的存款業務也未建立起存款準備金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前,於1948年12月1日由人民政權創辦的國家銀行──中國人民銀行,既是發行銀行又是具體全面辦理銀行業務的銀行,實行全國集中統一的貸存款管理,存款由總行統一運用,貸款由總行統一分配,因而不需要建立存款準備金制度。中國1979年開始進行經濟體制改革,從統一的人民銀行體系中,先後分設了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並恢復了交通銀行,組建了一些區域性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1983年9月17日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建立了存款準備金制度。1986年1月7日,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對存款準備金制度進一步作了法律規定。 中國存款準備金制度的主要內容 各專業銀行吸收的各種存款都應繳存存款準備金。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區域性、地方性銀行都要繳存存款準備金。 對不同存款規定了不同的法定存款準備率。1984年12月31日規定:企業存款為20%,城鎮儲蓄存款為40%,農村存款為25%。1985年1月1日改為統一的法定準備率,並降為10%。1987年第四季度各專業銀行及金融機構繳存比例均上調兩個百分點,1988年9月調到13%。 對某些地區性銀行按照改革試點的需要實行有區別的存款準備率。如對上海,按存款增加額的10%繳存存款準備金,對深圳地區銀行則按存款增加額的3%繳存存款準備金。 存款準備金持有期按旬(月)計算,實行同期性準備金帳戶制,並向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繳存。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放鬆或者收縮銀根的需要,對存款準備金的比例進行調整。同時,根據緊縮銀根的需要,對專業銀行另行規定了存款備付金(即超額準備金)比率,一般不得低於5%。

制度改革

我國的存款準備金制度建立於1984年,一直到1990年代末,我國存款準備金制度的主要功能不是調控貨幣總量,而是集中資金用於央行再貸款。因此,長期以來,我國一直維持著較高的準備金利率和超額準備金(又稱備付金)利率。 去年以來,中央銀行頻繁動用準備金工具調控貨幣總量,存款準備金制度也引起了各方的關注。

主要內容

1998年存款準備金制度改革 經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從1998年3月21日起,對存款準備金制度進行改革,主要內容有以下七項:

(一)將原各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的“準備金存款”和“備付金存款”兩個帳戶合併,稱為“準備金存款”帳戶。

(二)法定存款準備金率從13%下調到8%。準備金存款帳戶超額部分的總量及分布由各金融機構自行確定。

(三)對各金融機構的法定存款準備金按法人統一考核。

(四)對各金融機構法定存款準備金按旬考核。

1. 各商業銀行(不含城市商業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當旬第五日至下旬第四日每日營業終了時,各行按統一法人存入的準備金存款餘額,與上旬末該行全行一般存款餘額之比,不低於8%。

2. 城市商業銀行和城鄉信用社、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法人暫按月考核,當月8日至下月7日每日營業終了時,各金融機構按統一法人存入的準備金存款餘額,與上月末該機構全系統一般存款餘額之比,不低於8%。 從1998年10月起,上述金融機構統一實行按旬考核。

3. 各商業銀行(不含城市商業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法人按旬(旬後5日內)將匯總的全行旬末一般存款餘額表,報送人民銀行。

4. 現在執行按月考核存款準備金的城市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暫按月(月後8日內)將匯總的全系統旬末一般存款餘額表,報送人民銀行。自10月份起統一執行按旬(旬後5日內)報送一般存款餘額表的制度。

5. 各金融機構按月將匯總的全系統月末日計表,報送人民銀行。人民銀行定期對金融機構上報的有關數據進行稽核。

6. 從2001年1月1日起,各金融機構法人每日應將匯總的全系統一般存款餘額表和日計表,報送人民銀行。

(五)金融機構按法人統一存入人民銀行的準備金存款低於上旬末一般存款餘額的8%,人民銀行對其不足部分按每日萬分之六的利率處以罰息。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在人民銀行準備金存款帳戶出現透支,人民銀行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金融機構不按時報送旬末一般存款餘額表和按月報送月末日計表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八條予以處罰。上述處罰可以並處。

(六)金融機構準備金存款利率由繳來一般存款利率7.56%和備付金存款利率7.02%(加權平均7.35%)統一下調到5.22%。

(七)調整金融機構一般存款範圍。將金融機構代理人民銀行財政性存款中的機關團體存款、財政預算外存款,劃為金融機構的一般存款。金融機構按規定比例將一般存款的一部分作為法定存款準備金存入人民銀行。

為了進一步完善存款準備金制度,理順中央銀行與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之間的資金關係,增強金融機構資金自求平衡能力,充分發揮存款準備金作為貨幣政策工具的作用,經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從1998年3月21日起對現行存款準備金制度實施改革。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存款準備金制度

改革的內容

(一)調整金融機構一般存款範圍。將金融機構代理人民銀行財政性存款中的機關團體存款、財政預算外存款,劃為金融機構的一般存款。金融機構按規定比例將一般存款的一部分作為法定存款準備金存入人民銀行。金融機構繳存款範圍見附屬檔案二。

(二)將現行各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的“繳來一般存款”和“備付金存款”兩個賬戶合併,稱為“準備金存款”賬戶。

(三)法定存款準備金率從現行的13%下調到8%。準備金存款賬戶超額部分的總量及分布由各金融機構自行確定。

(四)對各金融機構的法定存款準備金按法人統一考核。 1.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信實業銀行、中國光大銀行、華夏銀行、中國投資銀行、中國民生銀行的法定存款準備金,由各總行統一存入人民銀行總行。 2.交通銀行、廣東發展銀行、深圳發展銀行、招商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福建興業銀行、海南發展銀行、煙臺住房儲蓄銀行、蚌埠住房儲蓄銀行的法定存款準備金,由各總行統一存入其總行所在地的人民銀行分行。 3.各城市商業銀行的法定存款準備金,由其總行統一存入當地人民銀行分行。 4.城市信用社(含縣聯社)的法定存款準備金,由法人存入當地人民銀行分、支行。農村信用社的法定存款準備金,按現行體制存入當地人民銀行分、支行。 5.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法定存款準備金,由法人統一存入其總部所在地的人民銀行總行(或分行)。 6.經批准,已辦理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等外資金融機構,其人民幣法定存款準備金,由其法人(或其一家分行)統一存入所在地人民銀行分行。

(五)對各金融機構法定存款準備金按旬考核。

1.各商業銀行(不含城市商業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當旬第五日至下旬每四日每日營業終了時,各行按統一法人存入的準備金存款餘額,與上旬末該行全行一般存款餘額之比,不得低於8%。

2.城市商業銀行和城鄉信用社、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法人暫按月考核,當月8日至下月7日每日營業終了時,各金融機構按統一法人存入的準備金存款餘額,與上月末該機構全系統一般存款餘額之比,不得低於8%。 從1998年10月起,上述金融機構統一實行按旬考核。

3.各商業銀行(不含城市商業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法人按旬(旬後5日內)將匯總的全行旬末一般存款餘額表,報送人民銀行。

4.現在執行按月考核存款準備金的城市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暫按月(月後8日內)將匯總的全系統旬末一般存款餘額表,報送人民銀行。自10月份起統一執行按旬(旬後5日內)報送一般存款餘額表的制度。

5.各金融機構按月將匯總的全系統月末日計表,報送人民銀行。人民銀行定期對金融機構上報的有關數據進行稽核。

6.從2001年1月1日起,各金融機構法人每日應將匯總的全系統一般存款餘額表和日計表,報送人民銀行。

(六)金融機構按法人統一存入人民銀行的準備金存款低於上旬末一般存款餘額的8%,人民銀行對其不足部分按每日萬分之六的利率處以罰息。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在人民銀行準備金存款賬戶出現透支,人民銀行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金融機構不按時報送旬末一般存款餘額表和按月報送月末日計表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八條予以處罰。上述處罰可以並處。

(七)金融機構準備金存款利率,由現行繳來一般存款利率7.56%和備付金存款利率7.02%(加權平均7.35%)統一下調到5.22%。 同業存款利率不得高於準備金存款利率。

資金劃轉方式

(一)適應金融機構法定存款準備金按統一法人考核的要求,各金融機構所有分支機構繳存人民銀行的“繳來一般存款”必須全額逐級上劃到法人。劃轉基數為1998年3月20日營業終了時各金融機構“繳來一般存款”賬戶的餘額,劃轉日餘額不足或超出部分,責成各金融機構在原備付金賬戶進行調整。

(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分支機構,在人民銀行“繳來一般存款”賬戶的資金,由人民銀行一次性全額、逐級匯總上劃到人民銀行總行為各總行開設的“繳來一般存款”賬戶。人民銀行縣支行統一在3月31日上劃完畢,二級分行於4月3日前匯總上劃完畢,省級分行於4月5日前匯總上劃完畢。

(三)中信實業銀行、中國光大銀行、華夏銀行、中國投資銀行、中國民生銀行分支機構,在人民銀行“繳來一般存款”賬戶的資金,由人民銀行一次性全額上劃到人民銀行總行為各總行開設的“繳來一般存款”賬戶。劃轉工作在4月3日前完畢。

(四)交通銀行、廣東發展銀行、深圳發展銀行、招商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福建興業銀行、海南發展銀行分支機構,在人民銀行“繳來一般存款”賬戶的資金,於4月3日前,由人民銀行一次性全額上劃到人民銀行為各總行開設的“繳來一般存款”,賬戶。

(五)全國性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在人民銀行“繳來一般存款”賬戶的資金,於4月3日前,由人民銀行一次性全額上劃到其開戶人民銀行為其開設的“繳來一般存款”賬戶。

(六)城市商業銀行、煙臺住房儲蓄銀行、蚌埠住房儲蓄銀行、地方性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在人民銀行“繳來一般存款”賬戶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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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4月3日前,由人民銀行一次性全額上劃到人民銀行為其總行、總公司開設的“繳來一般存款”賬戶。

(七)城鄉信用社在人民銀行“繳來一般存款”賬戶的資金,於4月5日前,銀行與城鄉信用社核對一致。

資金安排及賬戶合併

(一)資金劃轉結束後,4月10日前,金融機構法人應將上月末一般存款餘額表報送人民銀行。人民銀行將其上月末一般存款餘額5%的資金,於4月11日從其“繳來一般存款”賬戶劃出,專項存入人民銀行為其設立的“臨時存款”賬戶。 經批准已動用存款準備金的金融機構,其“繳來一般存款”賬戶資金不足上月末一般存款餘額5%的,人民銀行將全部資金從其“繳來一般存款”賬戶劃入其“臨時存款”賬戶。

(二)金融機構“臨時存款”賬戶資金,必須按照人民銀行的要求支配和使用。未經人民銀行批准,不得動用。

1.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其“臨時存款”賬戶資金安排另行通知。

2.其他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的“臨時存款”賬戶資金,專門用於認購專項國債。具體辦法另行通知。

3.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臨時存款”賬戶資金,用於歸還人民銀行再貸款。

4.城鄉信用社“臨時存款”賬戶資金按以下順序使用,首先歸還融資中心欠款,其次歸還人民銀行再貸款,剩餘資金用於歸還同業欠款。

5.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的“臨時存款”賬戶資金,按以下順序使用,首先歸還融資中心欠款,其次歸還人民銀行再貸款,剩餘資金用於歸還同業欠款。

(三)在設立金融機構“臨時存款”賬戶的同時,各金融機構法人的“繳來一般存款”賬戶與“備付金存款”賬戶合併,稱為“準備金存款”賬戶;其分支機構的“備付金存款”賬戶改稱為“準備金存款”賬戶。

(四)金融機構“繳來一般存款”、“備付金存款”、“臨時存款”賬戶,統一執行準備金存款利率。

其他有關問題

(一)煙臺住房儲蓄銀行、蚌埠住房儲蓄銀行的“繳來一般存款”賬戶資金,全額劃入其“備付金存款”賬戶,同時,“備付金存款”賬戶改稱為“準備金存款”賬戶。從1998年9月份起,兩家銀行法定存款準備金率由5%調到6%;從1999年1月份起,其法定存款準備金率調到8%。

(二)對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銀髮〔1990〕270號檔案規定要求,已按10%存款準備金率上繳的農村信用社,這次改革後,存款準備金率統一為8%。其從“繳來一般存款”賬戶劃入“臨時存款”賬戶的資金,按一般存款餘額的2%執行。

(三)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等外資金融機構的“繳來一般存款”賬戶資金,全額劃入其“備付金存款”賬戶,同時,“備付金存款”賬戶改稱為“準備金存款”賬戶。

(四)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已動用存款準備金的金融機構,在批准期限內,其應存入的存款準備金按扣除經批准已動用存款準備金的數額掌握。計算公式為: 旬內準備金存款餘額=上旬末一般存款餘額×8%-批准已動用的存款準備金月內準備金存款餘額=上月末一般存款餘額×8%-批准已動用的存款準備金這次存款準備金制度改革是一項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程式複雜的工作,各金融機構務必統一認識,密切配合,認真按照通知的有關規定做好各項工作。中國人民銀行各級分支行要切實加強指導、監督和檢查,確保此項工作順利完成。遇有重要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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