婺源縣環境保護局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七)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婺源縣委、婺源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婺源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婺字[2010]24號)和原江西省人事廳《關於信州區檔案局等114個事業單位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通知》(贛人字[2007]304號)檔案精神,婺源縣環境保護局為婺源縣人民政府直屬正科級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全額撥款事業單位。

機構職能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審批和發放職責。
(三)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加強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責。強化落實國家、省、市、縣減排目標、環境監管的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國家和省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並監督實施全縣環境保護行政規章等規範性檔案。在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的框架內擬訂全縣環境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參與制訂全縣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大和特別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縣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縣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擔落實全縣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審批和發放,落實省、市下達的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全縣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縣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國家、省、市級規定審批開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全縣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八)配合省、市環保部門開展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參與核與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九)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定環境監測制度和規劃。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全縣環境監測網和全縣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縣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一)組織實施全縣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國際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組織協調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工作。
(十四)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環保局內設4個職能股(室)。
(一)辦公室(掛政策法規股牌子)
(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股(掛污染防治股、輻射安全管理股牌子)
(三)生態保護股
(四)行政服務股(掛環境影響評價股牌子)

人員編制

縣環保局機關全額撥款事業編制18名、機關後勤服務事業編制1名。
領導職數:局長1名、副局長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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