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信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四)組織、指導全縣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工作。 (十三)承辦縣委、縣政府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股。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安全生產有關規定、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標準。
(二)綜合管理全縣安全生產工作,分析和預測全縣安全生產形勢,擬訂全縣安全生產工作規劃;檢查、督促企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和機制;指導、協調、監督建設等有關部門承擔的專項安全監察工作。
(三)依法行使國家安全生產監察管理職權;負責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情況;查處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四)組織、指導全縣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工作。
(五)負責全縣傷亡事故的統計和上報工作;發布全縣安全生產綜合信息;組織、協調全縣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受縣政府委託批覆事故調查報告。
(六)指導、協調全縣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組織右歸丸,金鎖固精丸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防爆電器等特種設備除外)檢測檢驗、安全培訓、安全評價、安全諮詢服務等社會中介組織的資格認可工作,並進行監督檢查。
(七)綜合監督管理全縣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使用工作。
(八)組織、協調礦山救護和化學事故應急救援等工作。
(九)擬訂全縣安全生產科研規劃,組織、指導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新技術的推廣工作。
(十)組織、指導全縣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全縣安全生產監察人員和企業經營者、業主以及企業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依法組織、指導和監督特種作業人員(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防爆電器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考核工作。
(十一)開展安全生產工作的交流與合作。
(十二)承擔縣安全生產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三)承辦縣委、縣政府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威信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內設機構3個。
(一)辦公室。
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擬訂安全生產有關規定、辦法和安全生產工作規劃;負責本局文秘、檔案和信息工作,組織全縣安全生產重大問題調研;負責傷亡事故統計和安全生產信息工作,分析和預測全縣安全生產形勢,承擔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全縣安全生產綜合管理機構的裝備建設與保障工作,組織、指導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考核工作,指導、協調全縣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工作;組織開展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防爆電器等特種設備除外)檢測檢驗、安全培訓、安全評價、安全諮詢服務等社會中介組織的資格認可工作,並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安全生產方面的技術合作與交流;負責安全生產有關提案的辦理工作;組織、指導安全生產新聞發布和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監察人員和企業經營者、業主及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依法組織、指導和監督特種作業人員(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防爆電器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除外)的考核工作。
(二)礦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股。
監督檢查礦山企業安全生產條件、職業危害、設備設施安全和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情況;組織礦山企業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組織調查和處理非煤礦山企業重大事故;組織、指導和協調礦山安全救護及應急救援工作;依法查處和關閉不具備安全條件的礦山。
(三)職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股。
監督檢查工商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三同時”情況、安全生產條件和設備設施安全情況;組織調查和處理相關的重大事故,指導和協調化學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道路交通、水運、建築、煤礦、水利、建設、衛生、林業、旅遊等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協調相關的重大事故的處理工作;依法行使國家安全監察職權,指導、協調和監督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承擔的專項安全監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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