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公證文書

委託公證文書是將發生在香港地區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由中國委託公證人出具證明檔案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審核、加章轉遞後,供內地使用的公證文書。 委託公證事務自80年代初法務部委託八位香港律師開始,目前有324位實際進行委託公證事務的中國委託公證人,承擔了出具所有送往內地使用的公證檔案的業務。 中國委託公證人出具委託公證文書與公司審核、加章轉遞構成完整的不可分割的委託公證事務。

委託公證文書是將發生在香港地區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由中國委託公證人出具證明檔案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審核、加章轉遞後,供內地使用的公證文書。
委託公證事務自80年代初法務部委託八位香港律師開始,目前有324位實際進行委託公證事務的中國委託公證人,承擔了出具所有送往內地使用的公證檔案的業務。其業務範圍涵蓋了民商事活動的各個領域,包括證明各類聲明書(結婚、親屬關係、內地親屬來港、繼承、收養、經濟擔保等)、證明單方簽署的法律文書(委託、贈與、受贈等)、證明法律事實(公司資料證明等)、證明檔案的原本及複印本一致、證明雙方或多方簽署的法律文書、證明涉及《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商貿關係的安排》的相關核證事務等。
1992年,法務部授權公司承辦委託公證文書審核轉遞業務。公司要重點對公證文書是否符合辦證程式,是否按照規定的格式出具,文書內容是否不違反香港法律和內地法律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予以加章轉遞,不符合規定的不予轉遞。1996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聯合發布的《關於涉港公證文書效力問題的通知》,規定法院在辦理涉港案件中,對於發生在香港地區的有法律意義的事件和文書,當事人均應提交由委託公證人出具並經公司審核加章轉遞的公證證明;未經審核、加章轉遞的證明文書,應視為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公證文書的效力。中國委託公證人出具委託公證文書與公司審核、加章轉遞構成完整的不可分割的委託公證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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