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點
委託代理與法定代理相比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代理權的發生是基於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權,而不是由法律規定。
第二,代理的事項及許可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一般由被代理人自己決定,委託代理只能在被代理人的授權範圍內進行活動。
第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受訴人民法院遞交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聲明委託他人找為訴訟的訴訟文書,是委託代理人取得委託代理資格,為被代理人進行訴訟的證明文書。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委託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必須註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抗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託交的授權委託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委託代理是在訴訟上為當事人提供方便,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一種代理制度。在實際生活中,一些當事人因某些原因難以親自訴訟,或者因缺乏法律知識和訴訟經驗需要在訴訟上獲得他人的幫助,這就需要委託他人代理訴訟。當事人通過委託代理人進行訴訟,可以充分地行使其訴訟權利和履行訴訟義務,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代理人
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特別授權
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抗訴,必須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參加訴訟
因為民事案件的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參加訴訟活動是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如果他們不能親自參加訴訟或者需要他人給予法律上的幫助,則可以委託代理人進行訴訟,但這不會喪失本人親自參加訴訟的權利。對於離婚案件,委託了代理人後,本人也應親自出庭行使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