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共和制

委員會共和制,是指國家最高行政權由一個合議機構“委員會”掌握的國家政體形式。

委員會共和制
是指國家最高行政權由一個合議機構“委員會”掌握的國家政體形式。瑞士聯邦是採用這種政體的典型(除瑞士外,還有烏拉圭、原南斯拉夫)。它的最高行政機關是聯邦委員會,該委員會由聯邦議會的國民院(下院)和聯邦院(上院)聯席會議所選出的七名委員組成,並從中選出聯邦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各一人。七名委員分任七個部的部長,任期4年,可以無限期連選連任,委員之間彼此權力平等,一切重要事務均由他們集體討論決定。主席對外僅作為禮儀上的國家元首,對內作為聯邦委員會會議召集人,任期為一年,不得連任,期滿後由副主席升任,再選出新的副主席。
(1)委員會共和制的特點主要有:
第一

行政機關即聯邦委員會由立法機關(議會)選舉產生,並從屬於議會,對議會負責,必須服從並執行議會通過的法律,不得否決也不得退回議會要求複議。

第二

聯邦議會議員、法院法官、其他聯邦或州的公職人員不能被選為聯邦委員會委員,委員之間職權平等,可列席議會,提出動議,參加辯論。

第三

聯邦委員會不受黨派控制,不代表議會任何一院中的任何黨派的利益(包括多數黨),選舉委員會時不標榜任何政治綱領。

第四

委員會不能對抗立法機關,無權解散議會,議會也無權通過不信任投票推翻委員會,委員會委員如失去議會信任,或者他提出的議案被議會修改或否決,委員也不必辭職。

第五

實行“直接民主制”,公民可以通過“公民倡議”或者“公民表決”來直接行使某些立法權。
(5) 委員會制的利弊分析
委員會制最顯著的優點是:採取行動與立法相結合,行政從屬於立法,在行政部門內實行集體領導,能有效防止權力過分集中,能從制度上防止出現專制獨裁,也可以擺脫各政黨之間的相互請軋。
其主要不足是:在實際政治生活中容易導致責任不清,政令遲緩,效率低下以及短期行為等,這種政體只適合少數的小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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