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合併精神分裂症

妊娠合併精神分裂症

精神分裂症(schizophrenia)是一種常見的精神病,多起病於青壯年,表現為感知、思維、情感、意志行為等多方面障礙,精神活動與周圍環境和內心體驗不協調,脫離現實。

概述

據世界衛生組織估計,全球精神分裂症的終身患病率大概為3.8‰-8.4‰,美國的研究,終身患病率高達13‰;我國1994年調查數據,城市地區患病率7.11‰,農村4.26‰。精神分裂症病因複雜,尚末完全闡明。一般無意識障礙和明顯的智慧型障礙,可有注意、工作記憶、抽象思維和信息整合等方面認知功能損害。病程多遷延,反覆發作,部分患者發生精神活動衰退和不同程度社會功能缺損。

診斷

1、病史:有精神病史或首次發作;

2、診斷標準:

⑴ 症狀:具有下列兩項或以上表現:① 聯想障礙;② 特徵化妄想;③ 情感淡漠、倒錯或痴笑;④ 特徵性幻聽;⑤ 行為障礙;⑥ 意志減退、孤僻或思維貧乏;⑦ 被洞悉感、被控制體驗;⑧ 思維插入、被奪或中斷。

⑵ 嚴重程度的標準:自制力喪失或不完整,伴有下述一項或以上的表現:① 社會功能明顯受損;② 現實檢驗能力受損;③ 喪失交流能力。

⑶ 病程標準:持續≥3個月。

症狀表現

產科醫生遇到的妊娠合併精神分裂症患者大致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種是有準備妊娠者,這部分患者對自己的病情知曉,對既往病史較清楚,在妊娠前經過較認真地準備,包括孕前諮詢,減少藥物劑量或停止服藥,甚至可以較清楚告知產科醫生有關她的病因或發作誘因等,在孕期她們可以遵循精神科醫生指導按時服藥並接受產科檢查。患者對醫生的依從性好,對這類患者的管理相對較容易,妊娠期間患者-家人-醫生三者可以獲得良好地配合。

另一種情況是有少數患者清楚自己既往的精神分裂症病史,但一直對配偶及配偶的家人等隱瞞病史。在妊娠前(婚前)病情雖已得到大致控制,但在妊娠前未經過產前諮詢即擅自停止服藥。這類患者在孕期發作時患者不能提供既往病史,而配偶及家人也難以提供任何信息,產科醫生處理這類患者時,不僅僅要面對臨床醫療問題,還要考慮人文人性的關愛問題;既要及時發現、及早識別此類孕婦,又要考慮由此產生的男女雙方之間的家庭矛盾。

還有些患者未確診為精神分裂症,孕前並無精神分裂症病史或表現,於孕期首次發病。

後兩種情況給診斷和治療都帶來一定困難,產科醫生既要憑藉臨床表現和僅有的些許線索對疾病及早做出判斷和干預,以避免不良事件發生,又要顧全患者婚姻和家庭利益,還要考慮女方的權利和利益。

此時,需要考慮醫療保密制度,產科醫生可以採取迴避等方式先通過詢問女方直系親屬獲得部分信息:包括孕婦妊娠前的狀況、妊娠前是否已有效地控制,是否在服藥,服用藥物的種類劑量、妊娠期發病前狀況,同時不能忽略雙方家庭背景和婚姻狀況,切記妊娠合併精神分裂症的藥物治療和身心醫療的雙重重要性。

在孕婦病情控制後,了解患者家庭成員中的相互關係與利害,重點是雙方家庭對目前胎兒的渴望程度,要了解丈夫及家人對患者精神分裂症的了解和認識程度,對女方的重視和支持程度,在經濟上所能給予的程度。

產科醫生需要與家屬和精神科心理醫生一起,與患者及家屬溝通,賦予患者以關懷,督促患者定期產前檢查,關心患者的寢居營養,叮囑家屬在服藥、安全方面對患者的照顧。

鑑別診斷

需排除器質性、症狀性、中毒性及情感性精神障礙等。

預後

1、妊娠對本病的影響:不影響疾病的恢復和轉歸。

2、疾病對妊娠的影響:電休克及藥物可能對胎嬰兒產生影響;父母一方患病,子代發病的機會為5%—10%,高於正常人群。

處理

1、孕前諮詢:疾病發作期不應妊娠;經藥物治療,病情控制穩定,停藥後再懷孕最好。孕期要避免誘發因素。

2、妊娠期管理:除常規外,要注意以下問題:

⑴ 妊娠期發作,急性興奮騷動的處理:① 首選氯丙嗪25—50mg,1—3次/d,肌肉注射,控制後改口服,待獲最大療效並穩定一段時間,通過約數周至十餘周才開始逐漸減量,至最低維持量,持續服用;② 電休克治療可以迅速湊效,用於藥物治療失敗者。

⑵ 心理治療:為一種重要的輔助治療,適用於康復期及慢性患者,通過提高其對疾病的認識,有助於適應病後的環境及防止復發。

3、分娩的處理:無產科指針者可以陰道分娩,酌情助產以縮短第二產程。

4、產後的處理:

⑴ 病情穩定、有能力照顧嬰兒者,應允許其照顧自己的孩子及施行母乳餵養,家人應熱情支持與協助。

⑵ 病情控制不滿意,有自殺或有傷害嬰兒傾向時,要加強監護並由他人照料嬰兒,防止發生傷害事件。患者仍需要進行治療。

⑶ 產後是疾病易復發的時期,對有精神病史者,要加強監護與管理。

⑷ 做好避孕,要求男方主動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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