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控制吸菸條例

《天津市控制吸菸條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12年3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5月31日起施行。

通過信息

2012年3月28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發文字號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8號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控制吸菸,減少菸草煙霧危害,保障公眾健康,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工作場所、公共運輸工具控制吸菸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吸菸,包括攜帶燃著的捲菸、雪茄菸、菸斗。

第三條

本市控制吸菸工作實行積極引導、公眾參與、單位負責、依法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設立的健康促進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控制吸菸工作,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擬定控制吸菸工作的政策措施;

(二)指導、組織、協調各部門、各單位的控制吸菸工作,審核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控制吸菸工作年度報告,監督檢查控制吸菸工作各項措施落實;

(三)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解決控制吸菸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的控制吸菸情況。

健康促進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同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

第五條

市和區、縣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控制吸菸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教育、文化廣播影視、體育、交通港口、公安、民政、人力社保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按照本條例和其他相關規定做好有關控制吸菸工作。

負責控制吸菸工作監督執法的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明確執法機構和人員,履行控制吸菸工作的監督執法職責。

第六條

禁止在下列場所吸菸:

(一)托幼機構、少年宮、中國小校及中等職業學校等場所的室內外區域,其他各級各類學校、培訓機構的室內區域;

(二)婦幼保健機構、兒童醫院的室內外區域,其他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室內區域;

(三)兒童福利院的室內外區域,其他社會福利機構的室內區域;

(四)圖書館(室)、檔案館、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宮)、美術館、展覽館、影劇院、音樂廳、文化館(宮)、青年宮及其他科教、文化、藝術場所的室內區域;

(五)錄像廳(室)、遊藝廳(室)等娛樂場所和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室內區域;

(六)商場(店)、超市、書店等購物場所的室內營業區域;

(七)公共體育場館、運動健身場所的室內區域及室外的觀眾區、比賽區;

(八)文物保護單位、公園等場所的室內區域;

(九)賓館、旅店等提供住宿服務場所的室內公共區域和無煙客房;

(十)機關、團體的室內區域;

(十一)本條前十項以外的單位和組織的辦公室、會議室、餐廳,以及向公眾提供金融、郵政、電信和其他公共服務的室內區域;

(十二)客運公共汽車、長途汽車、電車、出租汽車、城市軌道交通車輛、船舶、飛機、火車等公共運輸工具內,以及售票廳、等候室、室內站台等室內區域;

(十三)法律、法規和規章確定的其他禁止吸菸的場所及區域。

第七條

餐飲場所、歌(舞)廳、公共浴室設定吸菸室的,吸菸室應當具備獨立空間、獨立有效的通風換氣裝置,設定明顯標誌;吸菸室以外的室內區域禁止吸菸。未設定吸菸室的餐飲場所、歌(舞)廳、公共浴室,禁止吸菸。

前款規定場所的經營者和管理者,應當採取措施逐步實現本單位的全面禁止吸菸。

第八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根據實際需要,臨時劃定或者增設禁止吸菸的範圍。

第九條

在各類公務和大型公共活動中不吸菸、不備煙、不敬煙。

第十條

托幼機構、少年宮、中國小校及中等職業學校等場所,醫療衛生機構,社會福利機構和圖書館(室)、科技館(宮)、美術館等場所內設定的商店、小賣部、自動售賣機,不得銷售捲菸等菸草製品。

第十一條

禁止吸菸場所所在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控制吸菸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控制吸菸工作。

禁止吸菸場所的所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禁止吸菸管理制度,設定禁止吸菸檢查員,並做好禁止吸菸宣傳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菸區域設定醒目的禁止吸菸標誌,公布監管電話號碼;

(三)在禁止吸菸區域內不得設定煙缸等與吸菸有關的器具;

(四)對在禁止吸菸區域內吸菸者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禁止吸菸場所所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在禁止吸菸區域內不聽勸阻的吸菸者,有權令其離開或者拒絕為其提供服務;法律、法規對提供服務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在禁止吸菸場所內,任何人有權要求吸菸者停止吸菸,有權要求該場所的所在單位履行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職責,有權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舉報。

第十四條

健康促進委員會應當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控制吸菸宣傳教育活動,使公眾了解吸菸和被動吸菸的危害,增強全社會營造無菸環境的意識。

機關、團體、學校、醫院等單位,應當開展控制吸菸的宣傳教育活動,宣傳吸菸和被動吸菸的有關危害。

報刊、廣播、電視、通信、網路等傳播媒體和有關單位應當定期免費積極開展吸菸和被動吸菸有害健康的公益宣傳活動,適時發布禁止吸菸的公益廣告。

第十五條

提倡和鼓勵創建無煙單位。

鼓勵單位制定內部控制吸菸獎懲制度。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制定和組織實施控制吸菸準則。

控制吸菸工作應當作為文明單位評比的內容之一。

第十六條

鼓勵志願者組織、其他組織和個人通過各種形式,參與控制吸菸工作或者為控制吸菸工作提供支持。

第十七條

每年5月31日的“世界無菸日”,集中開展控制吸菸宣傳,並倡導菸草製品銷售者停止售煙一天、吸菸者停止吸菸一天。

第十八條

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和推動醫療衛生機構設立戒菸服務門診,為吸菸者提供戒菸指導和幫助。

第十九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以下規定實施控制吸菸工作的監督執法:

(一)教育、人力社保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各級各類學校及培訓機構的監督執法;

(二)文化市場行政執法機構負責文化、藝術、娛樂場所以及文物保護單位的監督執法;

(三)體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公共體育場館的監督執法;

(四)公安機關負責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商場(店)、超市、書店等購物場所的室內營業區域,賓館、旅店等提供住宿服務場所的室內公共區域的監督執法;

(五)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客運公共汽車、長途汽車、電車、出租汽車、城市軌道交通車輛、船舶等公共運輸工具內,以及售票廳、等候室、室內站台等室內區域的監督執法;

(六)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負責公園的監督執法;

(七)民政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社會福利機構的監督執法;

(八)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機關、團體,本條例第六條第十一項規定的區域,科技館(宮)等科教場所,少年宮、檔案館、青年宮、運動健身場所、公共浴室、餐飲等場所或者區域的監督執法;

(九)民航、鐵路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相關交通工具和售票廳、等候室、室內站台等室內區域的監督執法。

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負責機關及其提供公共服務的室內區域控制吸菸工作的日常監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根據控制吸菸工作實際需要,可以對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履行控制吸菸的管理職責予以調整,並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條

負責控制吸菸工作監督執法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制度,並對舉報和投訴情況及時予以處理。受理舉報投訴的機構名稱、受理方式應當向社會公開。

負責控制吸菸工作監督執法的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確定控制吸菸流動巡查執法人員,負責巡查管轄的禁止吸菸場所,並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吸菸行為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對控制吸菸工作監測評估、科學研究、宣傳教育、行為干預、人員培訓、監督管理等工作所需經費應當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禁止吸菸場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五千元罰款,並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處五百元罰款:

(一)不建立禁止吸菸管理制度,不設定禁止吸菸檢查員,不開展禁止吸菸宣傳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菸區域不設定醒目禁止吸菸標誌;

(三)在禁止吸菸區域內設定煙缸等與吸菸有關的器具;

(四)對在禁止吸菸場所、區域內吸菸者不予以勸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餐飲場所、歌(舞)廳、公共浴室不設定吸菸室又不禁止吸菸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個人在禁止吸菸場所或者區域吸菸且不聽勸阻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阻礙控制吸菸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二)侮辱、誹謗、威脅、毆打控制吸菸執法人員、禁止吸菸檢查員、勸阻吸菸的人員;

(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六條

負責控制吸菸工作監督執法的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控制吸菸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2年5月31日起施行。1996年7月10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公共場所禁止吸菸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就《天津市控制吸菸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作如下說明。該草案已於2011年6月16日經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請予審議。

一、制定草案的必要性

當前,吸菸有害健康已成為共識,控制吸菸成為世界各國政府面臨的一項重要任務。2006年,全國人大批准《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在我國生效。《公約》第8條規定,“……每一締約方應在國家法律規定的現有國家管轄範圍內採取和實行,並在其他司法管轄許可權內積極促進採取和實行有效的立法、實施、行政和/或其他措施,以防止在室內工作場所、公共運輸工具、室內公共場所,適當時,包括其他公共場所接觸菸草煙霧。”我國作為締約國,2011年應當在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公共運輸工具全面禁止吸菸。2009年10月22日,我市入選成為承擔“城市無菸環境促進”項目的七個城市之一(其餘六個城市為:哈爾濱、蘭州、南昌、重慶、深圳和瀋陽),副市長張俊芳代表天津市人民政府簽署了項目承諾書,其中一項承諾是在兩年內按照《公約》的要求,修改我市公共場所禁止吸菸條例。因此,有必要按照《公約》的要求,調整我市控制吸菸的範圍,通過立法進一步推動控制吸菸工作。

據調查,2010年我市約有230萬成年人吸菸,整體吸菸率為27.2%,高於全國平均水平。本市成年居民的二手菸暴露率(不吸菸者每周平均有l天以上吸入菸草煙霧15分鐘以上的比率)為64.8%,略低於全國平均水平。1999年至2010年,我市每年約有6.4萬人死亡,而致死原因(心臟病、腦卒中、惡性腫瘤、呼吸系統疾病等)80%以上與吸菸或二手菸暴露有關,情況十分嚴重。

市委、市政府一直在積極探索如何進一步加強控煙工作,保護公眾健康。早在1996年,我市就已經頒布施行了《天津市公共場所禁止吸菸條例》。該條例在控制公共場所吸菸、提高公眾對吸菸危害的認識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總體來說實施情況還不盡如人意,主要表現在對吸菸區劃定和吸菸室設定規定過於原則,缺乏可操作性;缺乏倡導全社會文明禁菸的規範;對違法單位、個人處罰規定不明確;公共場所吸菸屢禁不止,控煙執法力度有待加強等方面。隨著我市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公眾對健康生活環境的需求不斷增加,該條例已經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有必要重新修訂,進一步完善控制吸菸的規定。

二、草案的主要內容

草案共二十五條,主要是根據我市實際情況,同時借鑑了上海、廣州、杭州等外省市有關規定進行了修訂。草案對禁止吸菸的範圍、禁止吸菸單位的權利義務、監督執法主體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作了具體規定。

(一)禁止吸菸的範圍

草案第二條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工作場所、公共運輸工具控制吸菸工作,適用本條例。本條規定的適用範圍是按照《公約》的第8條要求設定的,據此,草案在第六條規定了13類禁止吸菸的場所。同時考慮到我市控制吸菸的實際情況及法規的可操作性,在第七條規定了餐飲場所為控制吸菸場所,可以設定吸菸室,但必須滿足有獨立空間、獨立有效的通風換氣裝置和明顯的“吸菸室”標誌等條件,吸菸室外禁止吸菸。餐飲場所未設定吸菸室的,應當禁止吸菸。草案對禁止吸菸範圍的規定與《公約》第8條相比較,在學生、兒童等未成年人聚集的場所的室外區域禁止吸菸,比《公約》更加嚴格,僅在餐飲場所禁止吸菸範圍略有差距,餐飲場所可以設定吸菸室,但不能設定吸菸區,相較於北京、上海、廣州、杭州等其他省市立法,最接近於《公約》要求。

(二)禁止吸菸單位的權利義務

控制吸菸工作的有效開展與禁菸單位密不可分,禁菸單位履行職責的效果直接影響社會控煙的整體效果。禁菸單位的義務在於場所的環境直接關係公民身體健康,單位負有提供安全、舒適的環境和保障消費者、工作人員的健康免受不良危害的義務。因此,草案在第九條作了適度的義務規定,禁止吸菸場所所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控制吸菸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控制吸菸工作。禁止吸菸場所的所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建立禁止吸菸管理制度,設定禁止吸菸檢查員,做好禁止吸菸宣傳教育工作;(二)在禁止吸菸區域設定醒目禁止吸菸標誌;(三)不在禁止吸菸區域內設定與吸菸有關的器具;(四)對在禁止吸菸區域內吸菸者予以勸阻,對不聽勸阻的,應當向本條例規定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草案在規定禁菸單位義務的同時,也賦予其相應的權利,草案第十條規定,禁止吸菸場所的所在單位或者工作人員對在禁止吸菸區域內不聽勸阻的吸菸者,有權令其離開或者拒絕為其提供相關服務,法律、法規對提供服務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三)監督執法主體

我市1996年頒布施行的《天津市公共場所禁止吸菸條例》規定,公共場所禁止吸菸的主管部門為衛生部門,由於執法面廣、執法力量不足等原因,監督執法效果差。從近兩年上海、廣州等國內大城市控煙立法來看,執法主體多數由衛生部門單一執法轉變為多部門齊抓共管,取得了較好的效果。據此,草案本著衛生部門牽頭、各部門齊抓共管的原則,在儘可能利用現有執法資源的基礎上,在第十八條規定,市和區縣人民政府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以下規定實施控制吸菸工作的監督執法:(一)教育、人力社保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各級各類學校及培訓機構的監督執法;(二)文化市場行政執法機構負責文化藝術、娛樂場所以及對外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的監督執法;(三)體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公共體育場館的監督執法;(四)公安機關負責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商場(店)、超市、書店等的室內營業區域,賓館、旅店、招待所、培訓中心、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務經營場所的室內公共區域的監督執法;(五)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客運公共汽車、長途汽車、電車、出租汽車、軌道交通車輛、船舶等公共運輸工具內及售票廳、等候室和室內站台的監督執法;(六)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負責公園的監督執法;(七)民政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社會福利機構的監督執法;(八)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機構及其提供公共服務的辦事場所的禁止吸菸區域,以及科技館(宮)等科教場所、少年宮、檔案館、青年宮、運動健身場所、公共浴室、餐飲場所等場所或者區域的監督執法。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負責機關及其提供公共服務的辦事場所控制吸菸工作的日常監督管理。希望通過執法主體的轉變,加強控煙監督執法,推動我市的控煙工作。

(四)法律責任

草案在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對禁菸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違法吸菸的個人以及餐飲場所設定了50元、500元、5000元三個檔次的定額罰款,即對違法單位罰款5000元,對違法單位主要負責人罰款500元,對違法吸菸的個人罰款50元。其中對違法吸菸的個人罰款50元的規定,一方面考慮了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另一方面考慮了執法可操作性問題。因為本條例實施後將出現執法面廣、執法量大的特點,50元的罰款額度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可以適用簡易程式,有利於減輕執法成本,使有限的執法力量得到充分利用。此外,草案第二十四條還專門對涉及吸菸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作了規範。

以上說明連同草案,請一併審議。

修改情況匯報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10月8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對《天津市控制吸菸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2011年12月16日,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李泉山率法制委員會部分委員會同教科文衛委和市衛生局的有關負責同志赴廣州、香港進行了控制吸菸立法專題調研,並結合調研情況對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議。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市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辦公室、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府法制辦、市衛生局等有關部門根據常委會會議的審議意見和調研組提出的修改建議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見,對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認真研究,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提出了進一步修改建議。

2012年3月16日,法制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對草案再次進行了審議。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李泉山、副市長張俊芳和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組成人員參加了會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政府辦公廳、市政府法制辦和負有條例監督執法職能的市健康促進委員會各成員單位市衛生局、市文明辦、市財政局、市教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文化廣播影視局、市體育局、市交通港口局、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市綜合執法局、文化市場執法總隊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對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專題審議和修改,形成了《天津市控制吸菸條例(草案三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三次審議稿)。會議還聽取了市健康促進委員會關於條例實施的準備情況和條例審議通過後貫徹實施的安排意見。李泉山副主任、張俊芳副市長就條例通過後的貫徹實施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現就修改的主要問題匯報如下:

一、有的部門提出,為使控制吸菸工作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建議草案對吸菸的概念進一步進行界定。同時,明確公務和大型公共活動不吸菸、不備煙、不敬煙,以利於形成良好的社會氛圍。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增加兩方面內容:一是在第二條增加第二款:“本條例所稱吸菸,包括攜帶燃著的捲菸、雪茄菸、菸斗。”二是增加一條作為第九條:“在各類公務和大型公共活動中不吸菸、不備煙、不敬煙。”

二、有的部門提出,草案規定衛生、教育、文化廣播影視、體育、交通港口、公安、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門為控制吸菸執法部門,為切實保障條例的貫徹實施,建議草案中對各部門執法機構和人員提出明確要求。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第五條增加第三款:“負責控制吸菸工作監督執法的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明確執法機構和人員,履行控制吸菸工作的監督執法職責。”

三、有的部門提出,為了保證托幼機構、中國小校、醫療衛生機構、社會福利機構和圖書館、科技館、美術館等場所的控制吸菸,應當限制其內設的商店、小賣部、自動售賣機銷售菸草製品。法制委員會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托幼機構、少年宮、中國小校及中等職業學校等場所,醫療衛生機構,社會福利機構和圖書館(室)、科技館(宮)、美術館等場所內設定的商店、小賣部、自動售賣機,不得銷售捲菸等菸草製品。”

三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進行了修改,此外,還對個別文字表述和條款順序作了修改。

三次審議稿連同以上匯報,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3月28日上午,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天津市控制吸菸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三次審議。會議沒有提出新的修改意見。

2012年3月28日中午,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四十五次會議。市委辦公廳、市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政府法制辦、市衛生局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會議對草案三次審議稿再次進行了研究,對條款中的個別文字表述進行了推敲和修改,形成了《天津市控制吸菸條例(草案建議表決稿)》(以下簡稱建議表決稿)。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三次審議後形成的建議表決稿廣泛吸收了各方面意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符合本市實際情況,是成熟、可行的,建議本次會議表決通過。

為便於做好法規實施的準備工作,建議本條例自2012年5月31日(世界無菸日)起施行。

專家解讀

本月31日,《天津市控制吸菸條例》就將正式實施。屆時,學校、醫院、公共運輸工具、商場、超市、網咖等13類場所將全面禁菸,餐飲場所、歌(舞)廳、公共浴室等場所將部分禁菸。“大限”將至,本市目前的禁菸控煙情況怎樣?記者昨天進行了實地走訪。

商場:衛生間變吸菸室

上周末,記者在濱江道上的三所大型商場發現,幾乎每個樓層的防火通道、電梯間和衛生間都懸掛了“禁止吸菸”的標識。

在一家商場男裝樓層的洗手間門口,記者發現垃圾桶內的幾個菸蒂。打掃衛生的阿姨說,“每天都能從男廁掃出很多菸頭,很多都是大半根兒就扔了,估計都是犯菸癮的。”

網咖:吸菸現象最嚴重

在記者調查的公共場合中,網咖吸菸現象最為嚴重。紅橋區中環線附近的另一家網咖,剛一進門,煙味就撲鼻而來,記者轉了一圈也沒有發現有禁菸標識。記者詢問網咖的服務員,這裡是否可以吸菸?服務員一笑,“不讓抽就能不抽啦,總不能把抽菸的顧客都趕走呀?”

餐廳:設定獨立吸菸室

按照條例規定,本市的飯店餐廳是控煙場所,也就是說,如果設定獨立的吸菸區,是可以在裡面吸菸的。在食品街附近的一家西餐廳,一進大門口就能看到“嚴禁吸菸”的牌子。服務員引導顧客找座位的時候,先會詢問,“您吸菸嗎?如果吸菸就坐吸菸區。”

專家解讀條例

天津疾控中心綜合防治科科長鄭文龍介紹,即將實施的《天津市控制吸菸條例》對控制吸菸場所範圍進行了簡單的劃分,對於人員比較集中,場所比較密閉的場所,室內區域應當全面禁止吸菸。其中包括圖書館、紀念館、商場、書店、錄像廳、遊藝廳等娛樂場所和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13類場所。

另外,對於人員很集中,流動性較大,人們日常休閒娛樂的場所,比如餐飲場所、歌(舞)廳、公共浴室,條例規定可以設定吸菸室,引導吸菸者到吸菸室吸菸。

鄭科長特別提醒公眾,條例對“控煙場所”內吸菸室的設定條件作了明確規定,要求吸菸室必須具備獨立空間、獨立有效的通風換氣裝置,且吸菸室以外的室內區域禁止吸菸。“如果這些場所未設定吸菸室,那就視同全面禁菸,這些場所的經營者和管理者,應當採取措施實現本單位的全面禁止吸菸。”

相關報導

天津市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控制吸菸條例》,為控煙提供了法律保障,對於減少菸草煙霧危害,保障公眾健康,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有著重要意義。5月31日是“世界無菸日”,《天津市控制吸菸條例》將在全市正式施行。

立法過程

市人大常委會早在1996年就制定了《天津市公共場所禁止吸菸條例》,該條例對於控制吸菸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

200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了我國政府簽署的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

控煙監督執法部門邀公眾一起監督

有違規吸菸 請撥舉報電話

為了推動公約的實施,我國確定了試點城市,先行開展依法控制吸菸工作。2009年,我市成為首批“城市無菸環境促進”項目的七個城市之一。

為了進一步做好我市控制吸菸工作,市人大代表多次提出議案,要求制定控制吸菸的地方性法規。市政府組織有關方面反覆調查研究,起草了本市的控制吸菸條例草案,於去年6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市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這項立法工作,把它作為保障公眾健康、提高城市文明水平的重點立法項目。

對於這個條例的制定和實施,市人大代表馮喜增深有感觸。在去年召開的市十五屆人大四次會議上,他聯名14名代表共同遞交了關於《修改天津市公共場所與工作場所禁止吸菸條例》的議案。“條例進一步擴大了禁菸範圍,完善了監管主體,擴大公眾參與,明確了禁菸場所、控煙場所的具體責任,為控煙工作提供了有效的法制保障。” 馮喜增說。

哪些場所的室內外全面禁止吸菸

條例規定4類場所的室內外區域全面禁止吸菸:一是,托幼機構、少年宮、中國小校及中等職業學校等場所的室內外區域;二是,婦幼保健機構、兒童醫院的室內外區域;三是,兒童福利院的室內外區域;四是,公共體育場館、運動健身場所的室內區域及室外的觀眾區、比賽區。

哪些場所的室內區域禁止吸菸

條例具體規定了13類場所的室內區域禁止吸菸:(一)各級各類學校、培訓機構的室內區域;(二)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室內區域;(三)社會福利機構的室內區域;(四)圖書館(室)、檔案館、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宮)、美術館、展覽館、影劇院、音樂廳、文化館(宮)、青年宮及其他科教、文化、藝術場所的室內區域;(五)錄像廳(室)、遊藝廳(室)等娛樂場所和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室內區域;(六)商場(店)、超市、書店等購物場所的室內營業區域;(七)公共體育場館、運動健身場所的室內區域及室外的觀眾區、比賽區;(八)文物保護單位、公園等場所的室內區域;(九)賓館、旅店等提供住宿服務場所的室內公共區域和無煙客房;(十)機關、團體的室內區域;(十一)前十項以外的單位和組織的辦公室、會議室、餐廳,以及向公眾提供金融、郵政、電信和其他公共服務的室內區域;(十二)客運公共汽車、長途汽車、電車、出租汽車、城市軌道交通車輛、船舶、飛機、火車等公共運輸工具內,以及售票廳、等候室、室內站台等室內區域;(十三)法律、法規和規章確定的其他禁止吸菸的場所及區域。

哪些場所控制吸菸

條例規定,餐飲場所、歌(舞)廳、公共浴室可以設定吸菸室,並且規定吸菸室應當具備獨立空間、獨立有效的通風換氣裝置,設定明顯標誌。這些場所的吸菸室以外室內區域是禁止吸菸的。未設定吸菸室的餐飲場所、歌(舞)廳、公共浴室,也是禁止吸菸的。與此同時,條例要求這些場所的經營者和管理者,應當採取措施逐步實現本單位的全面禁止吸菸。

禁菸場所吸菸最高罰200元

條例規定,禁止吸菸場所不建立禁止吸菸管理制度,不設定禁止吸菸檢查員,不開展禁止吸菸宣傳教育工作;在禁止吸菸區域不設定醒目禁止吸菸標誌;在禁止吸菸區域內設定煙缸等與吸菸有關的器具;對在禁止吸菸場所、區域內吸菸者不予以勸阻的將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五千元罰款,並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處五百元罰款。

個人在禁止吸菸場所或者區域吸菸且不聽勸阻的,條例規定,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阻礙控制吸菸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侮辱、誹謗、威脅、毆打控制吸菸執法人員、禁止吸菸檢查員、勸阻吸菸的人員,將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同志表示,控制吸菸工作是一項長期艱苦的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我們一方面要充分認識到這項工作的長期性和艱巨性,做好長期堅持不懈、努力工作的準備;另一方面要對控制吸菸、創建無菸環境充滿信心。只要全市人民共同努力,只要各部門、各單位和社會各方面按照條例規定負起責任,就一定會使我市控制吸菸工作出現新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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