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天津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是天津市於2014年以津人社局發〔2014〕89號發布的檔案。

檔案發布

【政策檔案】:天津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發文字號】:津人社局發〔2014〕89號

【執行時間】:2015年1月1日

檔案內容

一、養老保險基金籌集

(一)個人繳費。申請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應按年繳納養老保險費。參保人年繳費標準為:一檔600元、二檔900元、三檔1200元、四檔1500元、五檔1800元、六檔2100元、七檔2400元、八檔2700元、九檔3000元、十檔3300元。

(二)集體補助。在參保人個人繳費以外,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給予的繳費補助、資助,不得超過繳費十檔即3300元標準。集體補助不得替代參保人個人繳費。

(三)政府補貼。市財政對應參保人所選繳費檔次按年給予繳費補貼,補貼標準為:一檔60元、二檔70元、三檔80元、四檔90元、五檔100元、六檔110元、七檔120元、八檔130元、九檔140元、十檔150元。

有條件的區縣可對參保人繳費給予適當補助。

(四)2015年1月1日起,距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以下簡稱:養老保險待遇)年齡不足15年的參保人,在2015年至2017年三年內(不得超過60周歲)可選擇一次性躉繳15年的養老保險費,市財政按照補貼一檔即60元標準逐年給予繳費補貼,參保人年滿60周歲時,市財政一次性補足所差年限的繳費補貼。自2018年1月1日起參保人不得一次性躉繳15年的養老保險費。

(五)2014年12月31日前已一次性躉繳15年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自2015年1月1日起市財政按照《實施辦法》規定的標準逐年給予繳費補貼,其中: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躉繳的,按照補貼一檔即60元標準給予繳費補貼;2012年12月31日前躉繳的,按照就近向上確定的“繳費檔次”對應給予繳費補貼。

(六)符合代繳養老保險費條件的自願參保殘疾人,按照《實施辦法》規定即二檔900元標準繳費,由戶籍所在地的區縣殘疾人聯合會為其代繳,代繳年限不超過15年。參保殘疾人年滿60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由區縣殘聯一次性補足代繳所差年限的養老保險費。符合代繳養老保險費條件的自願參保殘疾人,應逐年向戶籍所在地的區縣殘聯提出代繳申請,未提出代繳申請的,不予代繳養老保險費。

(七)參保人應持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或《社會保障卡》,下同)原件及複印件(兩份),到戶籍所在地的行政村或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提出參保申請,由行政村或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代為辦理參保登記;也可到戶籍所在地的街鄉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直接辦理參保登記。參保登記後,本人應持繳費通知單于當月20日前到指定銀行辦理繳費手續。年度繳費的截止日期為12月20日。

符合代繳養老保險費條件的自願參保殘疾人,參保登記前應持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殘疾人證》和《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原件及複印件(一份),於11月20日前向戶籍所在地的區縣殘聯提出代繳申請並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二、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國家實施新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計息規定時,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二)個人賬戶儲存額的記賬利率,每年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公布。

(三)參保人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按到賬時間記賬,自次月開始計息。

(四)參保人中斷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個人賬戶儲存額不間斷計息;再次繳費的,個人賬戶儲存額合併計算。

(五)符合代繳養老保險費條件的自願參保殘疾人,其代繳費部分作為政府補貼計入個人賬戶。

(六)參保人出國(境)定居且取得外國國籍(或境外永久居留權)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返還給本人,終止並解除養老保險關係。

三、養老保險待遇申領

(一)參保人達到規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年齡時,應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到戶籍所在地的行政村或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提出領取待遇申請,由行政村或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代為辦理核定手續;也可到戶籍所在地的街鄉鎮勞服中心直接提出領取待遇申請。街鄉鎮勞服中心核定參保人領取待遇資格後,報區縣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審核,審核通過的,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

(二)養老保險待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發放日為每月20日。

四、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

(一)2015年1月1日起,距規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年齡不足15年的參保人,應自2015年起逐年繳費(按第一條第(四)項規定選擇一次性躉繳費人員除外)。達到領取年齡時應按照繳費滿15年一次性補足所差年限的養老保險費,市財政對應本人所選繳費檔次一次性補足所差年限的繳費補貼。未逐年繳費或中斷繳費,達到領取年齡一次性補足所差年限養老保險費的,其未繳費或中斷繳費的年度市財政不給予繳費補貼。

(二)2015年1月1日起,距規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年齡超過15年的人員,應按年繳費,市財政對應本人所選繳費檔次給予繳費補貼。達到領取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應一次性補足所差年限養老保險費,其補足的年限市財政不給予繳費補貼。

(三)參保人達到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年齡時,村(居)民委員會應對參保人領取資格進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於10天。

(四)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人員失蹤、下落不明的,自失蹤、下落不明之月起6個月內繼續發給待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暫停發放待遇。暫停發放期間領取待遇人員重新出現的,恢復並補發其應領取的待遇;依法被宣告死亡的,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建立健全養老保險待遇防冒領機制,加強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人員與公安部門戶籍變更、民政部門殯葬登記和喪葬補貼發放,以及醫療衛生機構死亡認定等信息的定期比對,防止誤領、冒領養老金問題的發生。對於疑似喪失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資格的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將相關信息提供街鄉鎮勞服中心,由街鄉鎮勞服中心限期核查,並將核查結果及時反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六)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死亡的,其家屬應於2個月內向行政村或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進行申報,不得瞞報、漏報。對於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騙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將依法追究當事人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五、被征地農民參保

(一)符合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被征地農民,應按規定參保繳費。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採取貨幣安置補償辦法替代被征地農民參保。

(二)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被征地農民,應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三)被征地農民一次性繳納15年養老保險費的標準,每年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公布。

(四)被征地農民由申請用地單位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市財政不給予繳費補貼。

(五)已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且尚未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被征地農民,申請用地單位應按規定全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其繳費與個人繳費部分合併計入本人個人賬戶。

(六)已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或老年人生活補助的被征地農民,應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並自區縣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審核的次月起領取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其中:參保繳費的,在原待遇基礎上增加個人賬戶養老金,增加標準為養老保險繳費額除以征地參保時本人實際年齡對應的計發月數;享受老年人生活補助的,按照《實施辦法》規定改發養老保險待遇,同時停止發放老年人生活補助。

(七)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後符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其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月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其中:70周歲以上的,按照70周歲對應的計發月數確定。

(八)申請用地單位在辦理征地手續前,按照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提出的參保人數和繳費標準,將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用存入市財政局開設的預存專戶。區縣人力社保行政部門對申請用地單位的繳費憑證等進行核查,並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進行覆核。核查、覆核材料為申請用地單位向國土資源行政部門辦理征地手續的憑證。

(九)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預存費用於特殊困難人員優先參保或符合參保條件人員集體參保的辦法,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關於使用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預存費用辦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3〕46號)規定執行。

(十)符合代繳養老保險費條件的自願參保殘疾人,按照被征地農民有關規定繳費後,繳費期內區縣殘聯不再為其代繳養老保險費。

(十一)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後,經核實不符合參保條件的,應將其繳納的養老保險費退還申請用地單位或預存繳費賬戶,終止並解除本人養老保險關係。

六、養老保險制度銜接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按照市人力社保局《關於貫徹實施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4〕48號)規定執行。

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

(一)建立健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人力社保局另行制定。規範完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另行制定。

(二)社會經辦機構應定期組織街鄉鎮勞服中心對領取待遇人員進行生存認證,發現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應停發其待遇;冒領、騙取待遇的,應責令退還;不予退還的,應從個人賬戶儲存餘額中抵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對於無法確認領取待遇人員生存狀況的,可暫停發放待遇,待確認後再恢復發放並補發暫停發放期間的待遇。

(三)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財政局按照關於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相關規定,強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預決算管理,提高預決算編報水平,全面、準確、真實、完整地反映收入、支出和結餘情況,嚴格執行預算,按規定程式進行預算調整,不斷提高預算透明度,主動接受人大和社會各界的監督,構建監督管理長效機制。

八、經辦管理服務與信息化建設

(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業務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街鄉鎮勞服中心具體經辦,行政村或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協助辦理,實行屬地化管理。

(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進一步建立健全參保人繳費和個人賬戶對賬制度,通過對賬單、電話、網路等多種形式為參保人提供個人查詢。

(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街鄉鎮勞服中心應按規定妥善保存參保人的參保資料,記載參保人繳費和個人賬戶等數據信息。

(四)全面啟動社會保障卡的服務功能,為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等提供便捷的服務。自2015年1月1日起,達到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年齡的參保人,統一由社會保障卡發放待遇。2014年12月31日前持金融機構存摺領取待遇的人員,逐步實行由社會保障卡發放待遇。

九、其他

(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優撫安置、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等社會保障制度的銜接,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市民政局《關於轉發人力社保部等三部門〈關於做好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優撫制度銜接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2〕34號)規定執行。國家實施新的制度銜接辦法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滿60周歲且未參保繳費的人員,其按月領取老年人生活補助的標準為:滿60周歲不滿70周歲的,每人每月80元;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90元;滿80周歲及以上的,每人每月100元。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財政局依據本市經濟發展及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提出老年人生活補助標準調整方案,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執行。

(三)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符合享受“殘疾人繳費補貼”條件而未辦理申請手續的殘疾人,2015年1月1日後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其未辦理申請年度也不給予一次性代繳養老保險費。

(四)2014年12月31日前已在本市領取老年人生活補助,2015年1月1日後戶籍跨省市遷移的人員,每年須向本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生存證明。未提供生存證明的,本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停發放老年人生活補助。

(五)達到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年齡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參保人,不符合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轉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件,也不願一次性補足所差年限養老保險費的,清退本人個人賬戶,終止並解除養老保險關係。

(六)按照市政府《天津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試行辦法》(津政發〔2004〕112號,以下簡稱“津政發112號檔案”)參保的征地參保人員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管理範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本人建立個人賬戶,其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作為征地補貼計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的計息、銜接和繼承等按照《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待遇計發辦法和支付養老金資金渠道,仍按照津政發112號檔案規定執行。

(七)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障規定實施細則》(津人社局發〔2009〕2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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