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元創特種鋼交易市場管理有限公司

交易市場的交易程式:(一)

基本信息

市場概況

天津元創特種鋼交易市場管理有限公司是經天津濱海新區保稅區工商局批准成立的,專業從事特種鋼交易的現代化企業。由鼎基久盛(天津)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河東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天津裕大投資有限公司等股東發起成立。鼎基久盛(天津)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是天津早期從事股權投資的資產管理公司之一,也是天津濱海股權交易所創始會員之一,和多家銀行、信託、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各地各行業商會等結為合作夥伴,有豐富的資產管理經驗。天津市河東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是具有法人資格獨立核算的民營經濟企業,主要從事房地產開發和商品房銷售,具有多年商業地產運作經驗,擁有強大的經濟實力和豐富的運營、管理經驗。天津市裕大投資有限公司是一家具有較強競爭力、影響力、可持續發展力,多元化、規模化的專業的投資及諮詢機構。市場主要從事鋼材類交易、交收業務,以軸承鋼、不鏽鋼薄板及鉻系合金等為主要交易品種,並為特種鋼生產、貿易及加工企業提供規範、專業、標準化服務。

市場與建設銀行合作,為客戶提供第三方資金監管服務,確保了賬目資金運作的高效與安全,並憑藉雄厚的資金實力、豐富的客戶資源、功能完善的網路優勢和一大批高素質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積極地為廣大客戶搭建方便、快捷的特種鋼交易業務的服務平台,以促進鋼材交易市場的業務發展。市場目前正與山西奧菲特公司展開全面合作,擬與其洽談建立鉻礦及鉻系合金的綜合類交易平台,該平台是集信息、物流倉儲、貿易交易為一體的綜合性專業平台,並升級公司平面網站為入口網站,力爭形成鉻礦及鉻系合金的天津指數(港口價格)。同時實現現貨實物掛牌交易(即期現貨),中短期現貨交易(以鉻系合金、礦石為主),信息共享交流與技術支持(定期組織行業會議),金融服務(供應鏈融資、信用證及現匯)、線下及線上,未來價格指數,可以交易同時便於銀行評估風險,提供港口倉儲、物流服務,協助企業來津註冊,給予優惠政策。

交易規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國家“建立全國統一大市場,充分發揮市場在調節資源方面的作用”的精神,積極推動全國特種鋼統一大市場的建設,有效配置國內特種鋼資源,爭取特種鋼國際定價權,推動特種鋼在天津元創特種鋼交易市場(以下簡稱“交易市場”)公開、公平、公正交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國家法律、法規,特制訂本交易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二條 交易市場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組織交易商進行網上特種鋼交易。並依託“天津特鋼網”(www.tsse.cn),運用安全、高效、便捷、先進的電子商務技術,組織特種鋼的電子交易,提供多種交易模式,採取提前交收、按期交收、協定交收、轉讓或解除電子交易契約等相結合的辦法,保證網上電子交易契約的全面有效履行。
第三條 本規則適用於在交易市場進行的所有電子交易活動。對相應交易模式或交易品種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特別規定。交易市場的工作人員和質檢機構以及相關的交易商、結算銀行、交收倉庫等都必須遵守本規則。
第四條 交易市場不提供履約擔保,交易訂金收取比例不低於電子契約標的額的20%。

第二章 術語和定義

第五條 “交易”是指在交易市場中介或主持下,交易商通過網際網路進入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訂立或轉讓電子交易契約、收付貨款和交收貨物等特種鋼交易業務的活動。
第六條 “交易商”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登記的從事與特種鋼相關的現貨生產、經營、消費活動的企業法人及具有良好資信的個體經營者。經交易市場批准,取得交易商資格。
第七條 “交易模式”是指經交易市場認定,交易商進行電子契約訂立、轉讓、解除、履行以及貨物交收的各種方式。交易市場目前推出訂單交易、競買和競賣交易、掛牌交易、拍賣等現貨交易模式。交易市場可根據實際需求適時推出新的交易模式或對已有模式進行調整。
第八條 “交易品種”是指經交易市場認定,在電子交易系統中註冊登記和公布,用於電子交易契約的交易、交收的標的。
第九條 “電子交易契約”是指交易商通過交易市場的電子交易系統簽訂的約定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契約。可約定的內容有:標的、質量等級、規格、交收日、出廠日期、包裝、交收地點、可否轉讓等。電子交易契約的交易、轉讓、報價等是指符合電子交易契約約定的標的物的交易、轉讓、報價等。
第十條 “電子交易契約的轉讓”是指交易商主動或被動轉讓已經簽訂的買、賣電子契約。主動轉讓是交易商自主行為;被動轉讓是市場依據交易規則的風險控制規定強制交易商轉讓已簽訂的買、賣電子契約。
第十一條 “訂單交易”是指交易商在部分契約內容已經約定的情況下,買賣雙方各自出價、由計算機系統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自動進行配對成交的交易模式。在訂單交易模式下簽訂的電子交易契約允許轉讓。
第十二條 “競買交易”是指有貨物的交易商在電子盤面上揭示所賣商品的描述,凡是需要該貨物的交易商都可以自報價格買入該貨物,只有買價最高者才能成交,若當前價格低於回購價時,賣方交易商可以回購該商品的交易模式。
第十三條 “競賣交易” 是指需要貨物的交易商在電子盤面上揭示所需商品的描述,凡是有該貨物的交易商都可以自報價格賣出貨物,只有賣價最低者才能成交,若賣方交易商報價高於買方交易商返銷價,買方交易商可以繼續減價的交易模式。 在競買交易和競賣交易模式下簽訂的電子交易契約不允許轉讓。
第十四條 “網上現貨掛牌交易”是指交易商可向交易市場申請在網站上發布特種鋼供求信息,經交易市場核准後形成買賣邀約,並在市場網站上掛牌發布,該邀約一旦被對方交易商接受,交易系統即自動簽訂電子交易契約的一種現貨交易模式。在網上現貨掛牌交易模式下簽訂的電子交易契約不允許轉讓。
第十五條 “訂金”是指買方或賣方按照交易市場規定標準交納的資金,專門用於交易的結算和履約保證。訂金分為結算準備金和交易訂金。
第十六條 “交易訂金”是指交易市場為了確保買方或賣方按其持有契約的履約而按一定標準暫扣的資金,是已被契約占用的訂金。買賣雙方電子契約簽訂時買方交付的分期貨款和定金,賣方交付的一定數額與買方等額的價款均為交易訂金,即契約履約金。
第十七條 “結算準備金”是指買方或賣方為了交易結算和履約保證在交易市場指定賬戶預先存入的專用資金,是未被契約占用的訂金。
第十八條 “交易報價”是指符合交易市場標準的交易品種在交易市場所在地(天津)指定倉庫的交貨價(不含稅)。交易市場的交易報價貨幣為人民幣。
第十九條 “限價要約”是指交易商進行交易委託時,由交易商輸入委託價格,限價指令以價格優先原則排序。
第二十條 “結算價”是指某電子交易契約在某一交易日所有成交的加權平均價。當日無成交時,以上一交易日的平均價作為該日結算價。
第二十一條 “交收”是指按照電子交易契約約定,買賣雙方對契約約定的貨物所有權辦理轉移手續的過程。
第二十二條 “結算”是指根據交易結果和交易商之間的契約約定以及交易市場的相關規定,對交易商貨款、交易訂金、轉讓收入、賬面價差、交易費用等款項進行資金計算、劃撥的業務活動。
第二十三條 “結算銀行”是指由交易市場統一指定的,用於存管交易商款項,並協助交易市場對該款項進行結算、劃撥的銀行。
第二十四條 “指定交收倉庫”是指根據交易需要,經交易市場指定的,用於交易商履行在交易市場簽訂的電子交易契約時進行貨物交收的倉庫。指定交收倉庫與交易商之間須簽訂倉儲保管契約,負責對交易商存放的貨物進行保管,對商品外在狀態進行檢驗,按交易市場要求開具《倉單》。交易市場與指定交收倉庫簽訂合作協定,指定交收倉庫須接受交易市場的監督管理;指定交收倉庫不得直接參與交易市場的交易活動。

第三章 交 易 商

第二十五條 交易商向交易市場租用內場攤位或外場攤位。內場攤位位於交易市場營業場所內,由交易市場配備必要的交易設施及入網接口;外場攤位位於交易市場營業場所外,由交易商按交易市場的規定標準配備相關設施,交易市場提供入網接口。
第二十六條 交易市場收取攤位管理費,其方式及標準在交易市場網站上公布。
第二十七條 交易商可根據生產經營情況租用多個攤位。攤位經交易市場同意可以轉租但不得退租。交易商轉租攤位時,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簽訂轉租協定,並將轉租協定送交交易市場審核批准。
第二十八條 申請成為交易市場交易商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工商行政部門登記註冊,從事與特種鋼有關的生產經營和消費活動的企業法人及個體經營者;
(二)具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必要的組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和完善的規章制度;
(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資信和商譽,無違法記錄;
(四)承認並遵守交易市場的交易規則及交易市場另行頒布的其他規章制度;
(五)交易市場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 申請者須填寫交易市場的《交易商資格申請書》,並提交相關檔案。申請者須對提交的全部檔案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負全部法律責任。申請者獲得交易市場批准,並按期繳納攤位管理費,即可獲得交易市場交易商資格,由交易市場頒發《交易商證書》。
第三十條 交易商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交易市場舉辦的相關培訓;
(二)從事交易及與交易相關的活動;
(三)使用交易市場的有關設施,享用交易市場提供的市場行情信息和有關服務;
(四)對交易市場工作進行監督或建議;
(五)按規定程式申請註銷交易商資格或轉讓交易攤位;
(六)按規定可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一條 交易商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交易市場的規章制度,接受監督管理,配合交易市場的工作;
(二)保護好自己的交易賬號和交易密碼,並對其交易賬號使用所產生的結果負責;
(三)主動、及時地了解交易市場發布的信息、公告和各項制度,並承擔未盡合理關注給自身造成的損失;
(四)嚴格履行契約,並對其在交易市場成交的契約承擔風險和法律責任;
(五)對與交易市場指定交收倉庫之間發生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六)愛護交易市場設施,維護交易市場聲譽,按規定繳納各項費用;
(七)保證提供材料的真實性,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企業發生重大情況時應及時報告交易市場;
(八)交易市場規定應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二條 交易商需安排交易員通過交易市場攤位從事交易。交易員有權使用交易市場的服務設施,並具有對交易市場的交易活動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同時負有遵守交易市場規定、服從交易市場管理的義務。如有違規行為,交易市場有權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直至通知交易商更換交易員。
第三十三條 交易商入市前應與交易市場簽訂“天津元創特種鋼交易市場”《交易商入市協定》,本規則是該協定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四條 交易商不繼續在交易市場參與交易,應及時申請辦理資格註銷手續。未及時辦理註銷手續的交易商,須對其交易賬號發生的所有行為承擔全部責任。詳細內容請參見天津元創特種鋼交易市場《交易商管理制度》。

第四章 交 易

第三十五條 交易市場的具體交易時間參見《商品交易細則》及市場公告。
第三十六條 交易市場可根據交易商的需求,適時調整交易時間。因交易出現異常情況在交易市場認為必要時,由交易市場總裁或其授權人決定延時開市、延時收市、提前收市或暫停交易。
第三十七條 本市場電子交易契約的交易報價,是指交易雙方在電子交易契約中約定質量、品級、規格、包裝,在市場所在地(天津)指定交收倉庫的交貨價(不含稅)。本交易市場的報價貨幣為人民幣,各交易商品的報價單位、最小變動價位、最小交收單位等細則參見市場公告。
第三十八條 訂單交易契約的計量單位、計價單位、交收數量單位在電子交易契約中約定。每筆交易買賣的數量須是最小交易單位的整倍數。
第三十九條 交易市場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商品上市價位及單位進行調整。
第四十條 為便於交易商買賣,簡化操作與交收物流中的手續,提高市場運作效率,交易市場實行倉單交易制度。由指定交收倉庫開具的《倉單》經交易市場確認後成為註冊倉單,註冊倉單可用於交易和交收。倉單的生成、註冊及使用詳見交易市場《倉單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條 為保證交易市場成交價格真實反映商品實際價格水平,有效防範交易風險,訂單交易實行每日價格最大波動限制,同時對單個交易商允許的最大訂貨數量實行限量管理。正常情況下,漲跌限幅為±7%,如需要調整,交易市場應在前一個工作日發布最新標準。如單個交易商因業務需要訂貨數量超過限量規定,可向交易市場提出申請,經審核確認後,可以相應增加訂貨數量許可權。
第四十二條 交易市場的交易程式:
(一)交易商辦理入市手續;
(二)買方交易商預付交易訂金後,以“買訂單”指令形式將買入指令輸入電子交易系統;
(三)賣方交易商向交易市場提交倉單或支付交易訂金後,以“賣訂單”指令形式將賣出指令輸入電子交易系統;
(四)如賣方擬將已賣出的商品買入,則以“買轉讓”指令形式輸入電子交易系統;
(五)如買方擬將已買入的商品賣出,則以“賣轉讓”指令形式輸入電子交易系統;
(六)電子交易系統根據買賣雙方提交的貨款、倉單或交易訂金情況,確認交易商的交易資格;
(七)電子交易系統將賣方和買方分別輸入的“訂立”或“轉讓”指令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配對成交;
(八)訂單成交前,交易商可以隨時修改或撤銷“訂立”或“轉讓”指令;
(九)“訂立”或“轉讓”數量如未能一次全部成交,未成交部分仍存於交易系統內,並被視為有效指令;未成交的指令在當日閉市後自動失效;
(十)交易商的交易指令經電子交易系統成交後,視為雙方已簽訂包含約定內容和交易指令的《電子交易契約》即時生效,具有法律效力,成交價格即為買賣雙方簽訂或轉讓電子交易契約的價格。
第四十三條 電子交易系統只接收標明交易賬號的交易指令,交易商應妥善保管自己的交易賬號和密碼,該交易賬號的所有行為均視為交易商授權的行為,交易商對其通過交易系統發出的各類“訂立”和“轉讓”指令承擔全部責任。
第四十四條 交易商發布的買賣指令當日有效。交易商可以撤銷未成交指令。
第四十五條 交易商之間不得串通交易,不得串通操縱成交價格,誤導價格走勢。對違反此規定的交易商,交易市場有權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口頭警告、書面警告、暫停交易、終止交易商資格等處罰。
第四十六條 電子交易系統對每一交易商的賬戶資金進行實時測算,當測算結果顯示交易商交易賬戶可用資金能滿足交易市場規定的交易控制最低額時,電子交易系統可以接受其新的買賣指令。
第四十七條 訂單交易實行按月交收。按月交收是指競買或競賣成交後在指定月份進行交易商品交收。
第四十八條 交易市場向交易商收取交易手續費,具體收費參見各《商品交易細則》及市場公告。

第五章 結 算

第四十九條 交易市場在指定銀行設立專用結算資金賬戶,交易商參與電子交易應按交易市場規定,申請開通交易賬號、提交相關證件並預留複印件和印鑑,在指定的銀行專用結算資金賬戶存入足額資金,以確保貨款、訂金、轉讓收入、賬面價差、各項費用和款項等的及時支付。交易市場對交易商存入專用結算資金賬戶的貨款實行分賬管理。
第五十條 交易商參與交易市場交易,應在指定結算銀行交易市場專用結算賬戶存入足夠資金,以確保訂貨履約金、價差及各項費用的及時支付。交易市場對交易商存入交易市場專用結算賬戶的資金分賬管理,為每一交易商設立明細賬戶,按日序時登記核算每一交易商出入金、訂貨履約金、服務費、貨款等。
第五十一條 交易市場實行訂金制度,根據價格行情變化逐筆核定交易訂金和貨款收取進度,實行貨款代收代付和日清日結制度。
第五十二條 交易市場以數據電文等方式向交易商提供成交及當日結算數據。因特殊情況造成交易市場不能按時提供結算數據時,交易市場將以網上通知形式及時發布提供結算數據的時間。
第五十三條 交易市場以當日結算價計算訂貨盈虧,當日訂貨虧損從交易商可用資金中凍結,訂貨盈利不計入可用資金。
第五十四條 交收貨款結算實行一收一付,先收後付的結算原則。
第五十五條 當日結算結果是交易商核對當日有關交易的依據,交易商可通過交易系統、交易市場網站等多種方式於每一交易日16時以後獲得《交易結算單》等資料。交易市場把結算信息傳送到交易系統或網站成功即視為送達。交易商應對當日結算數據進行核對,如有異議,須在下一交易日開市前書面申請交易市場覆核,交易市場將以電子交易系統資料庫的記錄為依據做出覆核結論;否則,視為無異議。因特殊情況造成交易市場不能按時提供結算數據時,交易市場將及時通知提供結算數據的時間及方式。
第五十六條 交易商劃撥資金在交易市場相關部門辦理,其劃撥資金的方式為:
(一)交易商資金轉入:交易商通過銀行將款項劃入該交易商在市場的交易資金賬戶內,交易商資金轉入時間以交易商資金到達在市場開立的交易資金賬戶為準;
(二)交易商資金轉出:交易商通過交易系統提出資金轉出要求,經結算部確認後,即可將其在市場開立交易資金賬戶內的資金轉入交易商在銀行開立的銀行賬戶內。
交易商應對其按照上述程式轉入或轉出資金的合法有效性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交易商,交易市場限制其資金轉出:
(一)涉嫌重大違規,交易市場正在核實調查的;
(二)因投訴、舉報、交易糾紛等被法務部門、交易市場或其他有關部門正式立案調查,且正處在調查期間的;
(三)交易市場認為必要的其他情況。
第五十八條 有關交易訂金的收取、轉入轉出,貨款的劃轉,手續費、服務費的收取及其他結算細則,參見《商品交易細則》、《交收管理制度》及市場公告。
第五十九條 交易商每日應及時獲取交易市場提供的結算數據,做好核對工作,並將之妥善保存,該數據應至少保存二年。對在交易中有爭議的相關數據,應當在該爭議消除後保存二年。
第六十條 天津元創特種鋼交易市場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商印鑑》中被授權的公章、財務章、法定代表人章或其授權人章為交易商的有效印鑑,交易商應對使用以上印鑑所產生的一切後果承擔責任。
第六十一條 對於交易商在結算中產生的債務,交易市場按如下順序進行處理及追索:
(一)用該交易商在本交易市場的資金或貨物清償;
(二)對該交易商持有契約進行強制轉讓,用其交易訂金清償;
(三)通過法律途徑追索。

第六章 交 收

第六十二條 交收日為交易雙方約定交貨的日期。交易商訂立電子交易契約時確定的交收日為契約標的最後交收時間。
第六十三條 交易雙方可以在訂立電子交易契約的第二個交易日起至交收月前最後一個交易日內通過交易客戶端提出提前交收申請,交易市場在收到提前交收申請後進行交收匹配。
第六十四條 交易市場實行交收匹配製度。在最後交易日未完成轉讓的,交易市場在交收月最後交易日之後的第二個交易日按照對交易雙方有利的原則進行交收匹配,確定交易契約中買賣雙方最終對應交貨關係。
第六十五條 交易商對交收有特殊要求的,需在交收匹配之前向交易市場提出。交易商有服從交易市場匹配的義務。交收匹配關係一經交易市場確定,買賣雙方不得自行調整或變更。
第六十六條 訂單交易契約的計量單位、計價單位、交收數量單位在電子交易契約中約定。交收的數量須是最小交收單位的整倍數。
第六十七條 賣方交易商應與交收月第5個交易日前提供用於交收的貨物《倉單》,如不能按期提供《倉單》,應即時自行轉讓部分或全部契約。
第六十八條 交收倉庫開具的倉單須經交易市場註冊後方可用於實物交收。如買賣雙方均同意使用未經交易市場註冊的倉單進行交收,或在指定交收倉庫以外地點進行交收,則相關事宜由雙方自行解決,交易市場不承擔由此發生的一切責任。交易雙方應形成書面協定並於三個交易日內報交易市場備案。交易市場按照相關標準收取服務費。
第六十九條 買方須在規定的工作日內憑提貨單到指定交收倉庫辦理貨物出庫或過戶手續。如買方將此批貨物繼續用於交易,應重新辦理入庫手續並向交易市場申請註冊新的倉單。
第七十條 買方交易商應在交收日後的 5 個工作日內確認商品質量,如對商品質量有異議,應書面通知交易市場,並提請交易市場指定的質檢機構進行檢驗,檢驗費用由買方交易商先行墊付。其檢驗結果符合電子交易契約約定標準的,相關費用由買方交易商負擔;檢驗結果不符合電子交易契約約定標準的,相關費用由賣方交易商負擔。檢驗結果將作為貨物質量是否合格的最終依據。如貨物質量符合電子交易契約約定的標準,則買方應接收貨物;如貨物質量不符合電子交易契約約定的標準,則賣方構成交收違約。若買方未在交收日後 5 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異議的或者商品已經出庫的,視為買方對所交收貨物無異議,交易市場將不再受理該貨物的異議申請。
第七十一條 交收日順延5日(含5日)之前的倉儲等相關費用由賣方負擔,交收日後超過5日買方不提貨所發生的保管費、保險費由買方承擔。
第七十二條 交易商在指定交收倉庫辦理貨物交收或未完成交易而自行出庫時,交易商應向交易市場交納交收手續費,具體收費參見交易市場公告。

第七章 風險控制

第七十三條 為確保交易市場的正常交易秩序,維護交易系統的穩健運行,防範、控制和化解交易市場及交易商的資金與交易風險,保障市場和交易商的交易安全,特制定本規則。
第七十四條 交易市場有權根據某一交易品種或某一電子交易契約或某一交易賬號的異常交易情況,限制相關交易品種或電子交易契約或交易賬號的交易許可權,對單個、多個或全部參與交易的交易商提高電子交易契約的分期付款標準和倉單訂金標準。
第七十五條 交易市場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對已簽訂的某一交易品種的電子交易契約的買賣雙方或某一交易賬號已簽訂的電子交易契約採取非常措施,來解除相關電子交易契約,以確保電子交易市場的平穩運行和順利發展。
第七十六條 在交易市場內,交易商對其名下所有賬號成交的電子交易契約,都負有履行契約和承擔風險的責任。交易商在交易市場擁有多個交易賬號時,交易市場有權對其合併計算以控制交易風險。
第七十七條 具體的交易風險控制措施詳見天津元創特種鋼交易市場《市場風險控制制度》。

第八章 質 押

第七十八條 倉單質押業務是交易市場完善交易服務的重要手段之一,交易市場的交易商可申請辦理倉單質押業務。
第七十九條 在交易中賣方交易商可用經交易市場註冊的倉單充抵交易訂金,但充抵的部分不得超過訂金總額的50%,且倉單充抵訂金的數額按照不超過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該倉單對應品種最近交貨月份契約結算價的80%計算。
第八十條 質押倉單到期前,交易商應通過訂單交易將《倉單》所載商品賣出。否則,交易商須將回購貨款及相關費用足額匯至交易市場。
第八十一條 賣方交易商在取得貨款前,應先辦理解除倉單質押手續。
第八十二條 倉單質押比例、期限、費用、辦理程式及風險控制,按天津元創特種鋼交易市場《倉單質押管理制度》執行。


第九章 異常處理

第八十三條 遇下列情況之一,經市場研究決定,有權改變開市、閉市的時間或暫停交易:
(一)前日交易的延續,導致本日交易推遲;
(二)交易主機故障或有關交易數據錯亂等技術原因;
(三)對外實時發布信息系統發生故障或停電;
(四)通告與交易有關的緊急事項;
(五)出現惡意違規行為或嚴重的破壞活動,導致交易秩序混亂;
(六)網際網路的通訊故障導致數據傳輸不正常;
(七)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
第八十四條 交易中斷,恢復交易時以故障發生前系統最終記錄的交易數據或昨日結算數據為有效交易數據。交易時間的改變及市場按照規定暫停或終止交易可能造成的損失由交易商自負。
第八十五條 在交易過程中,由於交易商的網路、通訊、停電、計算機終端等故障或其他因素造成不能交易的,交易商自行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

第十章 調解與處罰

第八十六條 交易商之間發生糾紛時應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交易市場申請調解,交易市場可以根據本規則,進行調解處理。
第八十七條 本交易市場有權根據交易情況對交易商不正當交易行為進行勸戒、調整其交易訂金額度、強行轉讓其持有的契約或終止其交易商資格。對違反下列交易管理規定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規所得。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暫停交易、終止和取消交易商資格、罰款等,違規行為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通過惡意串通,聯手買賣、自我買賣、互為買賣,按事先約定的方式或價格進行交易,製造交易市場假象,轉移資金,影響或企圖影響交易市場價格的;
(二)利用內幕信息或國家機密進行交易或泄露內幕信息影響交易的;
(三)以操縱交易市場為目的,用直接或間接的方法操縱或擾亂交易秩序,妨礙或有損於公正交易,有損於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的;
(四)妨礙交易市場工作人員履行職責、破壞交易市場設施的;
(五)其它違反交易市場有關交易管理規定的。
第八十八條 交易商可在接到處理決定後10日內向交易市場提出書面複議申請,要求對有關處理進行複議。在做出複議決定之前,原決定仍然有效。
第八十九條 交易市場規範工作人員行為,凡發現交易市場工作人員有受賄、弄虛作假、故意泄露機密和誘導交易商交易等行為的,任何人都可以向交易市場投訴,交易市場經調查核實後按有關規定處罰,並將結果通知舉報者。違規行為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條 交易商、指定交收倉庫、指定結算銀行之間發生爭議,協商無效的,可以提請交易市場調解或者直接依法提請仲裁或訴訟。交易商與交易市場之間發生爭議,協商無效的,可以依法向交易市場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章 信息發布

第九十一條 交易市場交易信息是指在交易市場交易活動中所產生的所有上市品種的交易行情、各種交易數據統計資料、交易市場發布的各種公告信息以及其他相關信息。
第九十二條 訂單交易即時行情信息包括開盤價、最高價、最低價、最新價、漲跌、申買價、申買量、申賣價、申賣量、結算價、成交量、訂貨量等。
(一)開盤價:指某交易品種當日開市後產生的第一筆成交價。
(二)最高價:指當日截至目前某一品種成交價中的最高成交價格。
(三)最低價:指當日截至目前某一品種成交價中的最低成交價格。
(四)最新價:指當日某一品種的最新一筆成交價格。
(五)漲 跌:指某一品種當日交易期間的最新價與上一交易日結算價之差,以±號表示, +表示上漲,-表示下跌;
(六)申買價:是指某一品種當日交易期間從開盤到目前最高的未成交買報價。
(七)申買量:指某一品種當日交易期間從開盤到目前交易市場電子交易平台中未成交的最高價位申請買入的下單數量,以“批”表示。
(八)申賣價:是指某一品種當日交易期間從開盤到目前最低的未成交賣報價。
(九)申賣量:指某一品種當日交易期間從開盤到目前交易市場電子交易平台中未成交的最低價位申請賣出的下單數量,以“批”表示。
(十)結算價:指某一品種當日交易期間從開盤到目前成交價格按成交量的加權平均價。當日無成交的,以上一交易日的結算價作為當日結算價。
(十一)成交量:指某一品種在當日交易期間所有成交契約的雙邊數量,以“批”表示。
(十二)訂貨量:指當前交易商所持有的未轉讓契約的雙邊數量,即交易商將來準備買入或賣出實物的電子契約數量,以“批”表示。
第九十三條 交易信息所有權屬交易市場,由交易市場統一管理和發布,未經交易市場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用於商業用途。
第九十四條 交易市場通過“天津特鋼網”(www.tsse.cn)發布交易市場檔案,向交易商提供交易市場諮詢信息。
第九十五條 交易市場建立交易同步報價和成交查詢系統。交易市場交易信息發布正常,但因公共媒體原因影響交易商正常交易的,交易市場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九十六條 電話、傳真、信函、交易市場公告欄、電子郵件、手機簡訊及本交易市場網站公告和通知均為本交易市場向交易商傳遞信息的有效途徑。對於已經發出的信息均視為向交易商的有效送達。
第九十七條 交易市場認為必要時,在發布重要“通知”電子文檔的同時,還可以書面形式將重要“通知”寄達交易商,寄達時間不作為交易商收到並了解有關內容的時間依據。
第九十八條 交易市場、交易商、指定交收倉庫和指定結算銀行均應對所發布的公告信息真實性負責,對業務中涉及商品秘密的信息負有保密義務。除非法律或有管轄權的法院、法庭、仲裁庭或有關行政主管機關明確要求,交易市場負有為交易商交易資料保密的責任。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九十九條 交易市場根據本規則,指定相關業務實施細則均為本規則不可分割的部分。交易市場電子交易契約和交收契約中已列入的與本規則相關的內容或未列入內容以本規則為準。
第一百條 本規則由交易市場負責解釋、修改。
第一百零一條 如交易商與交易市場就本規則各條款的理解、解釋、執行等發生爭議,應通過協商解決;如協商不一致,交易商可向交易市場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規則自2011年10月31日起生效。如交易市場在前述生效日前發布的有關規定或通知與本規則有不一致或存在衝突的,以本規則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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