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十誡

天主十誡

《天主十誡》是在出谷紀20的一篇文章。也稱作聖經十誡或新譯十誡。

天主十誡

天主十誡 天主十誡
聖經十誡(出谷紀20)
新譯十誡
我是上主你的天主,是我領你出了埃及地、奴隸之所。 除我之外,你不可有別的神。
不可為你製造任何彷佛天上、或地上、或地下水中之物的雕像。
不可叩拜這些像,也不可敬奉,因為我,上主,你的天主是忌邪的天主;凡惱恨我的,我要追討他們的罪,從父親直到兒子,甚至三代四代的子孫。凡愛慕我和遵守我誡命的,我要對他們施仁慈,直到他們的千代子孫。

一、當欽崇天主,不可敬拜邪神。不可妄呼上主你天主的名;因為凡妄呼他名的人,上主決不讓他們免受懲罰。

二、不可妄用天主的聖名。應記住安息日,守為聖日。六天應該勞作,作你一切的事;但第七天是為恭敬上主你的天主當守的安息日;你自己、連你的兒女、你的僕婢、你的牲口,以及在你中間居住的外方人,都不可作任何工作。因為上主在六天內造了天地、海洋和其中一切,但第七天休息了,因此上主祝福了安息日,也定為聖日。 三、當遵守主日和瞻禮日。應孝敬你的父親和你的母親,好使你在上主你的天主賜給你的地方,延年益壽。

四、孝順父母、尊敬師長。不可殺人。

五、不許殺人、害人。不可 淫。

六、不許行邪淫。不可偷盜。

七、不許偷盜。不可作假見證,害你的近人。

八、不許妄證、毀謗人。不可貪你近人的房舍。

九、不許貪戀不合天主法律的交往及一切邪淫的事。不可貪戀你近人的妻子、僕人、婢女、牛驢及你近人的一切。

十、不許貪圖他人的財物。以上十誡總納為二:愛天主在萬有之上,及愛人如己。
第一誡:禁止崇拜邪神。對於基督徒來說,這是一個挑戰。他必須堅定地承認天主就是那位使他自由的神,他在一切事上相信他。權力、名譽、金錢、享樂都是我們這個時代奴役人的邪神。
第二誡:讓我們不要濫用天主的名字。如果一個人呼求天主的幫助,並以他的名義,去傷害另一個人的生命和自由,他是妄呼天主之名。
第三誡:讓人不要被他的專業、職業、工作等所奴役。每隔七日,他應該騰出時間來給天主和他自己,革新自己,接受天主的再造。
第四誡:孝敬父母。這條誡命,主要的目的是強調成年子女對父母、家庭的責任。這責任包括了對父母的欣賞、服從和供養;而父母對子女亦要負起教養、愛護的職責。
第五誡:毋殺人。保障人類的生命,尤其是那些不能保衛自己的人。這條誡命,不只是禁止殺害他人生命,同時也是對基督徒的一個挑戰,要他們投身於保護所有人,尤其是弱者(身患絕症者和胎兒)的生存權利。
第六誡:毋行邪淫。這條誡命主要目的是要人尊重、維護性愛的生活,不可濫用性行為以滿足個人的欲望。
第七誡:毋偷盜。這條誡命目的在保護人的財物,切勿侵犯他人的私產權,而自己所擁有的,應該拿來與別人分享。

第八誠:毋妄證。要人重視真理,互相信任,如果在一個社會裡,自由和人權,受到欺詐、謊言和不忠的行為所破壞,這社會就不能存在;這些邪惡會毀滅人們的信心。
第九誡:毋願他人妻。這一誡命的內容與第六誡雖同是涉及潔德的問題,不過嚴重地提醒人要禁止故意喜歡不潔的邪淫思想。
第十誡:毋貪他人財物。此一誡命亦是針對人的思想慾念而說的。侵犯他人的財物固然不對,但看見別人有東西而奢望或妄想占有時也是不對的,因為所有錯誤的行為,均是起於一念之差。

耶穌的教訓

「你們不要以為我來是廢除法律或先知;我來不是為廢除,而是為成全。我實在告訴你們:即使天地過去了,一撇或一畫也決不會從法律上過去,必待一切完成。所以,誰若廢除這些誡命中最小的一條,也這樣教訓人,在天國里他將稱為最小的;但誰若實行,也這樣教訓人,這人在天國里將稱為大的。」(瑪 5:17-19)

耶穌有如一位成全舊法律的立法者。他肯定自己所做的一切,不是破壞而是使之更成全。所謂「法律」、「先知」,是指全部舊約和舊約的一切誡命和禮儀。舊約的法律又包括教條部分、教規部分和禮儀部分。耶穌在三年的傳教生活中,不斷以生活實例來向人解釋、補充這些法律教條的不足。
寬恕、和好
「你們一向聽過古人說:『不可殺人』。 誰若殺了人,應受裁判。我卻對你們說:凡向自己弟兄發怒的,就要受裁判;誰若向自己的弟兄說『傻子』,就要受議會的裁判......。所以,你若在祭壇前,要獻你的禮物時,在那裡想起你的弟兄有甚么怨你的事,就把你的禮物留在那裡,留在祭壇前,先去與你的弟兄和好,然後再來獻你的禮物。」(瑪 5:21-24)
十誡中有「不可殺人」。基督卻說:「不能向人發怒」。意思是:不單要尊重別人的生命,更要真正了解他、愛他。他說:如果罵弟兄為傻子,就要受議會的裁判。換言之,不但殺人不可,也不能排斥人,不與他共處,甚至視之為仇敵;要人盡力了解、尊重、寬恕他,重建兄弟的情誼。他說:你到天主台前祈禱,如果心中還對誰不好,不必祈禱,天主不會聽。要先去與他和好,恢復彼此相愛的關係,再來祈禱,天主才願意聽。由此看來,基督的要求比過去嚴格得多,不但要求不傷害人,且要以真實的愛去愛人。

潔身自律

「你們一向聽說過:『不可 淫』,我卻對你們說:凡注視婦女,有意貪戀她的,他已在心裡 淫了她。若是你的右眼使你跌倒,剜出它來,從你的身上扔掉,因為喪失你一個肢體,比你全身投入地獄裡,為你更好。」(瑪 5:27-29)
「又說過:『誰若休妻就給她休書。』我卻給你們說:除了姘居外,凡休自己妻子的,便是叫她受 污;並且誰若娶被休的婦人,就是犯 淫。」(瑪 5:31-32)
上述的兩段聖經,都是關係著第六和第九誡的。在此,基督明言:雖是心想邪惡,若不予抗拒,就已不正。他甚至嚴厲地要求人斷絕一切令人失足、犯罪的媒介:剜出那使人跌倒的右眼。基督所強調的是:不只做,或決定做才是犯誡命,連心有動念,故意去想時便即有罪。
以色列人傳統可以休妻,基督則說一概不可以。這是為了保障婚姻的一夫一妻制,和指出婚姻的永恆價值。所謂「姘居」,是指那些不合法的結合而言;姘居不是婚姻,理應立即分離。
是就說是
「你們又一向聽過對古人說:『不可發虛誓!要向上主償還你的誓願!』我卻對你們說:你們總不可發誓:不可指天,因為天是天主的寶座;不可指地,因為地是他的腳凳;不可指耶路撒冷,因為她是天主的城市......你們的話當是:是就說是,非就說非;其它多餘的,便是出於邪惡。」(瑪 5:33-37)
所有在天主前發的誓,都要兌現。基督認為:不必以天主的名義來發誓,只要是就說是,非就說非便好了。

愛護仇人

「你們一向聽說過:『以眼還眼,以牙還牙。』我卻對你們說:不要抵抗惡人;而且·若有人掌擊你的右頰,你把另一面也轉給他。那願與你爭訟,拿你內衣的,你連外衣也讓給他。若有人強迫你走一千步,你就同他走兩千步。求你的,就給他;願向你借貸的,你不要拒絕。」(瑪 5:38-42)
耶穌對「復仇」的法律,提出了一個「寬恕」的新原則。他特舉了五個受害的例子來解釋寬恕仇人的程度。雖然,耶穌並未強言這是人必須要強守的誡命,不過,卻是修成全德行的勸言。基督在這裡所強調的是愛的力量;他反對的是報復的私心;因為私心出於恨,只會加深彼此間的恨。他更說了以下的話:
「你們一向聽說過:『你應愛你的近人,恨你的仇人!我卻對你們說:你們當愛你們的仇人,當為迫害你們的人祈禱,好使你們成為你們在天之父的子女,因為他使太陽上升,光照惡人,也光照善人;降雨給義人,也給不義的人。你們若只愛那愛你們的人,你們還有甚么賞報呢?稅吏不是也這樣作嗎?你們若只問候你們的弟兄,你們作了甚么特別的呢?外邦人不是也這樣作嗎?所以你們應該是成全的如同你們的天父是成全的一樣。』(瑪 5:43-48)
耶穌不但說了不可以報復的話,同時要求我們修最大的成全德行--愛護仇人,善待得罪自己的人。一般來說,我們未必有大惡的仇敵,但生活中卻有無數自己看不慣的人物,非但不可以接受,有時連招呼也懶得打呢。別人對自己好,當然會不期然地還以愛護感激之情,耶穌說:這是人之常情。我們必須做到被人忽視、欺負時,仍然對他不起敵意,原諒他,這才是基督徒的真愛人的行為。

以言行事奉主

有一次,當法利塞人質問耶穌,說他的門徒不遵守梅瑟的法律,因為他們吃飯前沒有洗手。耶穌便對他們說:「依撒意亞論你們這些假善人預言的真好,正如所載的:『這民族用嘴唇尊敬我,他們的心卻遠離我。他們恭敬我也是虛假的,因為他們所講授的教義,是人的規律。』你們離棄天主的誡命,而只拘守人的傳授。」(谷 7:6一8)
外在的法規習俗,有其時代的意義,隨時代而變化。為此,耶穌既不要求要改掉,但亦不認為重要,所以,門徒不守,他亦不在乎。他所重視的是內心,是規誡的精神,反之,如果口是心非,或者用規條來掩飾自己的惡行,做表面的功夫,耶穌形容這些人是「用石灰刷白的墳墓:外面看來倒華麗,裡面卻滿是死者的骨骸和各樣的污穢。」(瑪 23:27) 耶穌要求言行一致的信徒,他說:「不是凡向我說:『主啊!主啊!』的人,就能進天國;而是那承行我在天之父旨意的人,才能進天國。」(瑪 7:21)

臻於至善

我們不該以「守誡命」為我們信仰生活的目的,它只是一個方法,用來提醒我們生活中當注意力行的事物。故此,為一個謹守法律的人來說,誡命是否存在,全無關係。生活中無論在何時何處,都會碰到困難,都要不斷的學習和適應,守十誡只是個最基本的要求,最終的目的是臻於至善,達到至高境界;換言之,是達至全人的成長,使自我及他人的生命都得到圓滿的發展,都成為名符其實的天主子女。

結語

守誡命,盡基督徒本分,並非是件辛苦的事,只要我們了解它的真義,了解基督徒愛人的精神:本著完全自由的獻身和參與,毫無保留的去愛所有的人,我們不但不會斤斤計較做了多少,而且會不惜克苦、貢獻一己的能力,去創造一個更聖善、更美好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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