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土地儲備實施辦法

第九條依法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註銷土地登記手續,土地儲備機構將其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二條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註銷土地登記手續,土地儲備機構將其納入土地儲備。 第三十條有關部門和土地儲備機構不得將各類財政性資金用於土地儲備貸款擔保。

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

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大連市土地儲備實施辦法的通知
大政辦發〔2011〕7號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各先導區管委會,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大連市土地儲備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大連市土地儲備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土地儲備制度,加強土地調控,規範土地市場運行,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提高建設用地保障能力,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連市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儲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土地儲備委員會按照市政府確定的職責,負責土地儲備的指導、監督、協調等管理工作;市土地儲備機構負責土地儲備工作的具體實施。
市發展改革、經濟、財政、建設、國土資源、規劃、國有資產管理、審計、監察等部門和儲備土地所在區政府,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與土地儲備有關的工作。
第四條 土地儲備工作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儲備、統一開發、統一供應、統一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 計畫與方案

第五條 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根據調控土地市場的需要,合理確定儲備土地規模,優先儲備閒置、空閒和低效利用的國有存量建設用地。
第六條 土地儲備實行計畫管理。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會同市國土資源、財政等部門,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城市建設規劃和土地市場供需狀況,提出年度土地儲備(供應)計畫,報市土地儲備委員會批准後,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年度土地儲備(供應)計畫應當包括儲備土地的規模、前期開發及供應規模、臨時利用和資金收支計畫,以及各類儲備土地宗數、位置、面積、用途、權屬等內容。
年度土地儲備(供應)計畫的調整,按照制定土地儲備(供應)計畫的程式辦理。
第七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年度土地儲備(供應)計畫,編制土地儲備項目實施方案,報市土地儲備委員會批准後實施。
土地儲備項目實施方案應當包括項目概況、用地規模、實施的主要內容以及成本測算、經濟分析和資金計畫安排等。

第三章 範圍與程式

第八條 下列土地可以統一納入土地儲備:
(一)依法收回的國有建設用地;
(二)收購的國有建設用地;
(三)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四)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手續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九條 依法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註銷土地登記手續,土地儲備機構將其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條 因實施城市規劃需要調整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經土地儲備機構和國土資源部門報請市政府批准,依法給予土地使用權人補償後,由土地儲備機構與使用權人簽訂協定收回土地使用權。對收回使用權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註銷土地登記手續,土地儲備機構將其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一條 根據土地儲備計畫收購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由土地儲備機構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購契約。對收購後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註銷土地登記手續,土地儲備機構將其納入土地儲備。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購契約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擬收購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土地四至界限、面積、用途,土地及地上建(構)築物權屬及登記情況;
(二)收購補償費及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標準和方式;
(四)違約責任;
(五)糾紛的處理;
(六)雙方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收購土地的補償費標準,由土地儲備機構與土地使用權人根據土地評估結果協商同意後,報市土地儲備委員會批准。
第十二條 政府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註銷土地登記手續,土地儲備機構將其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三條 已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批准手續的國有建設用地,由土地登記機關辦理註銷土地登記手續,土地儲備機構將其納入土地儲備。
第十四條 土地登記機關根據需要為產權清晰、申請材料齊全的儲備土地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核發土地證書。

第四章 整理與利用

第十五條 土地儲備機構可以對納入儲備的土地進行前期整理,使之具備供應條件。
第十六條 土地儲備機構實施土地儲備前期整理,涉及土地平整和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等基礎設施建設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工程實施單位,並與中標單位簽訂土地整理協定書。
第十七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納入儲備土地的保護、管理,防止侵害儲備土地權利行為的發生。
第十八條 在儲備土地未供應前,土地儲備機構可以將儲備土地或者將儲備土地連同地上建(構)築物,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加以臨時利用。屬於設立抵押權的儲備土地臨時利用,應當徵得抵押權人同意。
儲備土地的臨時利用一般不超過兩年,且不能影響土地供應。

第五章 土地供應

第十九條 儲備土地完成前期整理後,由市國土資源部門根據年度土地供應計畫統一組織供地。
供應的儲備土地屬於已經核發土地證書的,在供應前收回土地證書;屬於已經設立土地抵押權的,應當先依法解除抵押或者取得抵押權人同意。
全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交易工作實行統一的市場管理方式。
第二十條 經市政府批准,以劃撥方式使用儲備土地的,土地使用人應當承擔該地塊的前期整理成本和其他有關費用。
第二十一條 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後的土地,納入儲備滿兩年未供應的,在下達下一年度農用地轉用計畫時扣減相應指標。

第六章 土地儲備資金

第二十二條 土地儲備資金是指土地儲備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回、收購、優先購買、徵收土地以及對其進行前期整理等所需要的費用。
土地儲備資金專款專用、分賬核算,並實行預決算管理。土地儲備機構所需日常經費,應當與土地儲備資金分賬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第二十三條 土地儲備資金的來源:
(一)財政部門從已供應儲備土地產生的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給土地儲備機構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開發費用等儲備土地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
(二)財政部門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於土地儲備的資金;
(三)土地儲備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舉借的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貸款;
(四)經財政部門批准可用於土地儲備的其他資金;
(五)上述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
財政部門從納入國庫的招標、拍賣、掛牌和協定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所取得的總成交價款中,按照4%的比例計提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於土地儲備。
第二十四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於每年第三季度按宗地編制下一年度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預算,報市財政部門批准後執行。
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預算需要調整的,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報市財政部門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五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土地儲備需要以及預算安排,及時核撥用於土地儲備的各項資金。
土地儲備資金申請、核撥的具體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土地儲備機構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 土地儲備資金主要用於下列事項:
(一)收回、收購、優先購買或者徵收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價款或者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與收回、收購、優先購買或者徵收土地有關的其他費用;
(二)收回、收購、優先購買或者徵收土地後進行前期土地整理費用,包括前期土地開發性支出,以及按照財政部門規定與前期土地整理相關的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信、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支出和儲備土地在儲備期間的管護費用;
(三)收回、收購、優先購買或者徵收土地需要支付的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貸款利息支出;
(四)經市財政部門批准需要支付的與土地儲備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七條 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在每年年終向市財政部門報送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決算,並詳細提供宗地支出情況。
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決算由市財政部門審核或者由其委託依法設立的中介機構審核。
第二十八條 土地儲備機構儲備土地向銀行等金融機構舉借的貸款應當是擔保貸款,其中舉借抵押貸款應當具有土地使用證。
第二十九條 土地儲備機構儲備土地舉借貸款,其規模應當與年度土地儲備計畫、土地儲備資金項目預算相銜接;申請貸款應當取得市土地儲備委員會批准的項目收儲方案和市財政部門的貸款規模批准檔案等書面材料,舉借的貸款應當專項用於土地儲備,不得挪用。
第三十條 有關部門和土地儲備機構不得將各類財政性資金用於土地儲備貸款擔保。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加強資金風險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第三方提供擔保。
第三十一條 供應儲備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讓收入,統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土地儲備機構在持有儲備的土地使用權期間,臨時利用土地取得的零星收入,包括出租和臨時使用儲備土地收入、儲備土地的地上建築物及附著物殘值變賣收入等,全部繳入國庫,納入一般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經市政府批准,在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行政區域以外列入市政府重大基礎設施投資項目的周邊土地儲備,依照本辦法執行。
其他區市縣、先導區的土地儲備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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