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

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

(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MIGA),1985年10月11日在世界銀行年會上通過,於1988年4月12日正式生效。根據該公約建立了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屬於世界銀行集團的成員,但他同時又是獨立的國際組織。

簡介

(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MIGA),1985年10月11日在世界銀行年會上通過,於1988年4月12日正式生效。根據該公約建立了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屬於世界銀行集團的成員,但他同時又是獨立的國際組織。

主要內容

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
(1)宗旨:公約第3條明確規定促進資本流向開發中國家,對投資的非商業性風險予以擔保;

(2)機構地位:享有國際法主體資格,同時具備私法意義上的法人資格;

(3)機構的擔保業務:只限於非商業性政治風險,具體分為貨幣匯兌險、徵收險、違約險、戰爭和內亂險;

(4)規定合格的投資、合格的投資者和東道國條件;

(5)東道國主權控制的範圍;

(6)爭端的解決:公約將爭端分為三類:有關公約的解釋和施行而發生的爭端,機構與會員國之間的爭端,有關被保險人或再保險人的爭端,對於不同的爭端應適用不同的程式解決;

(7)法律適用。

簽署該公約與設立該機構的目的,是鼓勵成員國之間,尤其是向開發中國家成員國融通生產性投資,並致力於促進東道國和外國投資者間的相互了解和信任,為已開發國家在向開發中國家的海外私人投資提供擔保,以加強國際合作。公約生效以後,通過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對非商業性風險擔保,對於補充國家及區域性和私人擔保的不足,以鼓勵會員國之間、特別是向開發中國家會員國融通生產性資金,起了一定作用。

中國於1988年4月30日向世界銀行遞交了對該公約的核准書,從而成為多邊投資擔保機構的創始會員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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