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數同意規則

公共選擇,其實就是投票,投票規則說起來五花八門,但最主要的就是兩種:即一致同意規則與多數同意規則。 所謂“多數同意規則”(majority voting rules),也稱為“多數投票規則”,是指一項決策須經半數以上人贊成,才能獲得通過的一種投票規則。多數投票規則的實質,是“少數服從多數”。由於一致同意規則很高的決策成本,使得多數同意規則成本在實踐中最為普遍運用的投票規則。[1] 多數同意規則,又分為簡單多數票規則和比例多數票規則。最基本最常用的規則,是簡單多數票規則。[1]

基本定義

公共選擇中的多數同意規則, 顯示一種有關公共物品的方案,必須由只有在所有利益相關者中有超過半數表示同意的情況下,即一半以上的利益相關者表示同意或者不反對的情況下,才能得到批准。

多數同意規則具有強制性,多數派可以把意願強加於少數派,往往只能改善多數利益相關者的福利而損害少數利益相關者的福利,因此,公共選擇中有最優多數的概念。多數同意規則損害少數利益相關者,這種損害稱為外在成本,外在成本是一個方案得到批准所需要的最低多數的遞減函式;為了使一個方案得到批准所需要的最低多數的數值越大,則協商所需要的時間越長,稱為集體選擇的時間成本。把外在成本函式式與時間成本函式式聯立,則可以求出最優多數。

主要特點

多數同意規則的優點,在於與一致同意相比決策成本相對小,容易作出決策。但它也存在很多不足,主要表現在:

1、存在多數人強制現象(多數人暴政)。這就是所說的外部成本。

2、與一致同意規則相比,單個參與者的選擇行為不再具有決定性,影響個人參與投票的積極性,最終影響真實的偏好顯示。

3、存在多種結果的可能。“投票悖論”,即無法得出明確的均衡結果,而與投票次序有關。

4、無法表達偏好強度。個人只能排列出對不同議案的偏好順序,但無法反映出偏好的強度。這可能在總體上產生無效率的結果,並同時可能產生投票交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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