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申請人

外國申請人的分類(1)在我國有經常居所或營業所的外國人。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定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可以在中國申請專利。 關於外國申請人的法律條文根據《商標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按照其所屬國和我國簽訂的協定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對等原則,可以在我國申請商標註冊。

外國申請人的分類

(1)在我國有經常居所或營業所的外國人。
對於在我國境內長期居住、生活、工作的外國自然人和在我國設有機構、長期營業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組織,給予與中國單位和個人完全相同的待遇,不附加任何條件或限制,對其在中國境內外完成的發明創造也享有在我國申請專利的權利。這是國民待遇原則的體現。
(2)在我國沒有經常居所或營業所的外國人。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定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可以在中國申請專利。

關於外國申請人的法律條文

根據《商標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按照其所屬國和我國簽訂的協定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對等原則,可以在我國申請商標註冊。對於在中國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辦理申請手續時視同國內申請人;但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則應當委託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組織代理。有一點需要注意,儘管商標法中只提到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可以依據相關規定在我國申請商標註冊,但實踐中,外國其他組織同樣可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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