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立[原淮安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

夏立[原淮安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

夏立,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漢族,研究生文化。 曾任淮安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2015年3月16日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同年3月25日下午,對其立案偵查。 2015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4月20日決定逮捕。 2015年8月3日,淮安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提起公訴。 2016年8月17日,淮安市中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被告人不服,提出抗訴。 2017年4月10日,江蘇省高院二審裁定,原判決書第一項刑期不變,撤銷或更改第二項部分條款。

基本信息

個人簡介

夏立 夏立

2009年至案發,歷任:

漣水縣人民法院院長;

漣水縣委常委、副縣長、常務副縣長、漣水縣委副書記;

淮安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淮安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3月16日下午,淮安市紀委發布訊息,淮安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黨組成員(漣水縣委原副書記)夏立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在接受組織調查。

2015年3月25日下午,淮安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江蘇省淮安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夏立(副處級),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

依法逮捕

因涉嫌受賄罪,於2015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 。同年4月20日,江蘇省人民檢察院經審查,依法對夏立以涉嫌受賄犯罪決定逮捕。

提起公訴

2015年8月3日,江蘇省淮安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夏立以涉嫌受賄罪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夏立享有的訴訟權利,訊問了被告人夏立,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淮安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夏立利用其擔任漣水縣人民法院院長、漣水縣委常委、副縣長、常務副縣長、漣水縣委副書記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所送的財物。

一審宣判

2016年8月17日,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刑事裁定:

一、被告人夏立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4日起至2018年10月3日止)。

二、暫扣於本院的受賄贓物“亨利慕時”手錶一隻、價值2.193萬元金條2根、贓款340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其餘贓款合計人民幣78000元、歐元2000元、贓物各重200克金塊2塊繼續追繳,上繳國庫。 宣判後,原審被告人夏立不服,提出抗訴。

二審裁定

2017年4月10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刑事裁定:

一、維持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淮中刑二初字第00005號刑事判決的第一項,即抗訴人夏立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4日起至2018年10月3日止)

二、撤銷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淮中刑二初字第00005號刑事判決的第二項,即暫扣於本院的受賄贓物“亨利慕時”手錶一隻、價值2.193萬元金條2根、贓款340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其餘贓款合計人民幣78000元、歐元2000元、贓物各重200克金塊2塊繼續追繳,上繳國庫。

三、扣押在案的受賄贓物“亨利慕時”手錶一隻、價值人民幣21930元的金條2根、受賄贓款人民幣340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對其餘受賄贓款合計人民幣107000元、歐元2000元繼續追繳,上繳國庫。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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