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票

“壓票”是指納稅人按稅法規定應作應稅銷售額納稅申報而未及時申報納稅的行為。

“壓票”是指納稅人按稅法規定應作應稅銷售額納稅申報而未及時申報納稅的行為。
“壓票”現象主要形式是:一、部分企業利用普通發票“壓票”,不按會計核算區間計銷售申報納稅,而是待一本發票用完後驗舊購新時才申報納稅,甚至個別企業長期將開具的普通發票不記賬,不作銷售申報納稅,壓票份數多,金額大,壓票時間長;二、部分企業貨物已發出,按稅法規定已達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開具發票申報納稅,而不及時申報;三、利用時間差,應在月末開具發票的,到月初開具。
在歷年來稅務機關深入開展稅收宣傳,不斷健全征管基礎制度的納稅環境下,為何“壓票”現象仍相當普遍地存在,究其原因有:
一、納稅人對“壓票”現象認識發生偏差是“壓票”行為發生的原因之一,普遍認為收受虛開、代開發票,隱匿收入不申報是偷稅,是可恥行為,而認為“壓票”和偷稅行為靠不上邊,只是將稅款後移,稅遲早要繳的,不是不繳,而是晚一點繳。
二、貨款拖欠是“壓票”行為發生的原因之二。由於市場經濟體制尚不完善,正常的經濟秩序尚未理順,在經濟活動中“三角債”現象較普遍,加上企業產品技術含量低,質量不過關,檔次較低,賣方市場銷售極不景氣。在這種情況下納稅人發出貨物銷售,未收到貨款或部分收到貨款的現象時有發生,要納稅人將發出的貨物申報納稅,企業就認為尚未收到貨款就要繳納稅金吃虧了,面對經濟往來中誠信度不高、惡意賴賬、企業破產現象,加重了企業承擔的經營風險。也有企業將不開具發票給購貨方作為對購貨方全額付款的要挾手段。
三、稅收制度與會計制度的差異是“壓票”行為發生的原因之三。企業會計制度規定,銷售貨物的收入必須同時符合四項條件時才能確認。一是企業確認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時方能確認收入實現,即該商品發生的任何損失,所帶來的任何經濟利益都不歸銷貨方;二是貨物銷售的價款能否收回是收入確認的一個基本條件,如估計價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收入確認的其他條件滿足,也不能確認收入的實現。而稅法不考慮收入在商品所有權上的風險,對收入的確認作了列舉式的規定,在確認方式與期限上除某些銷售結算方式外,發出貨物的當天就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必須確認收入申報納稅。儘管稅法要求納稅人嚴格遵守稅法的相關規定,會計處理方法與國家有關稅收規定有牴觸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納稅,但納稅人在實際操作中往往自行其事,置稅法規定於不顧。
四、財務核算不健全,財務監控不力是造成“壓票”行為發生的原因之四。開具普通發票不申報的企業均為中小企業,辦稅會計多為兼職,發票的開具和保管又另有其人,會計在月底結賬時甚至不知開具過普通發票。而有些企業發出貨物的監控職能在銷售業務部門,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未準確及時地反映到財務部門,發出貨物情況未受財務監督,產生了脫節,使財務部門只能對開具發票的收入作確認,而無法確認已發出貨物的收入,更不可能準期申報納稅。
五、稅務機關管理檢查不到位是“壓票”行為發生的原因之五。以往稅務機關只注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和檢查,而忽視了普通發票的管理;只注重納稅人的日常納稅申報率、稅款準期入庫率,而對其申報的準確性疏於審核,無形中放任了企業納稅申報的隨意性。
“壓票”行為這一頑症,嚴重挑戰著稅法的嚴肅性,反映了部分企業稅法遵從度較差,要消除這一頑症,應從宣傳、防控、查處三方面著手:
一要繼續廣泛宣傳稅收法律法規,將稅收業務政策內容灌輸到每個納稅人,提高納稅人對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認識度和遵從度。
二要管理關口前移。在日常管理中嚴控普通發票的核銷,縮短核銷時間,並與日常申報情況核對。責任區管理員應強化責任意識,加強對納稅人財務核算情況的了解,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及時發現問題並進行處理。
三要加大查處力度。對“壓票”行為應定性為財務核算極不健全的違法行為,應責令限期整改,並作發票收繳控管,情節嚴重的應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對“壓票”行為遲繳少繳的稅款,責令限期補申報入庫並加收滯納金,涉嫌偷稅的應移送稽查部門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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