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甘采夫

Н。С。 塔甘采夫。俄羅斯法學家。
在十九世紀中葉,Н。С。 塔甘采夫的犯罪客體理論,在俄羅斯較為盛行。這一犯罪客體理論是建立在形式的犯罪概念之上的,被稱作為“規範的犯罪客體理論”。按著這一理論,犯罪的實質是破壞了法律規範,因此,法律規範便成為了犯罪行為所侵害的客體。Н。С。 塔甘采夫認為,對現實權利擁有者的侵害,僅僅是犯罪的工具,而不是犯罪的實質。對現實權利擁有者的侵害,在刑法上起到的只是次要的作用,破壞國家關於不可侵犯的法律秩序的要求,才構成了犯罪的本質。因此,由於犯罪而遭受痛苦的永遠是作為主權捍衛者的國家。從這一基本觀點出發,Н。С。 塔甘采夫批評了將生活利益作為犯罪客體的觀點,並指出:將現實的利益作為犯罪的客體,我們不能解釋清,雖然侵犯了一定的利益,但卻不被認為是違法的行為的本質。[14]但是,法律規範本身而言是被現實生活所創建的定義、概念,法律規範被創設之後便獲得了自己獨立的、抽象的存在。任何一個法律規範,作為一個抽象的條款而言,有可能被引起爭議,受到批評,甚至是不被承認,但是僅僅是那些表現現實生活的法律規範,才有可能受到破壞。應該指出的是,不能將犯罪僅僅是看作對法律規範的侵害。因為如果那樣的話,“犯罪便成了形式的、生活不利益的概念,這讓人想起彼得大帝時期人們所有的那種認為暴動、殺人、蓄鬚和採伐保護區的林木都是同樣重要的將會被判處死刑的行為,犯罪人所作的一切都會引起同樣的沙皇憤怒的觀念”[15].那么,什麼樣的法律規範能夠成為犯罪的客體呢?對此,Н。С。 塔甘采夫指出:“確定犯罪行為作為對現實存在的法律規範的侵害,或者說作為對法律保護的生活利益的侵害,我們同樣的能夠確定犯罪侵害的客體的概念:能夠在被這些規範所保護的生活利益的個體權利範圍內,找到自己體現的金科玉律或者說法律規範是犯罪行為侵害的客體。”[16]從這一定義可以看出,Н。С。 塔甘采夫認為犯罪客體不只是單純的規範,而是現實存在的,在被法律所保護的生活利益中找到了自身體現的法律規範,才能是犯罪客體。那么,法律所保護的生活利益又包括哪些呢?Н。С。 塔甘采夫指出:生活利益包括物質利益和非物質利益,物質利益通常同犯罪分子行為直接作用的對象相重合,而非物質利益卻同犯罪分子行為指向的對象所不同[17].值得注意的是,Н。С。 塔甘采夫在自己的犯罪客體理論中,已經對犯罪客體和犯罪對象作了區分。在闡述了自己的關於犯罪客體的定義後,Н。С。 塔甘采夫指出:“比如說,盜竊罪是指盜竊別人的動產。這一點要指出的是,處在某人控制之下的手錶、錢包等等成為了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犯罪對象,而確定人們之間的財產關係,並保護所有權和占有的這種不可侵犯性的法律規範,成為了抽象的客體”[18].可以說,Н。С。 塔甘采夫的著作,是當今的俄羅斯學者在研究犯罪客體理論時所必須的。但是,Н。С。 塔甘采夫的這種理論觀點,也同樣的受到其他一些學者的批評。比如說,革命的學者С。В。 波茲涅舍夫便批評了那些將現實存在的法律規範或者說是個體權利,以及利益作為客體的觀點,並認為法益是犯罪客體[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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