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證簡介
報關員考試是由海關總署組織的全國性考試,它是獲取報關員從業資格的通行證。考試合格者可以向海關申請取得報關員資格證書。該考試每年舉行一次。
報關員證書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員資格考試及資格證書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 第187號》第四章 資格授予
第二十六條 海關總署核定並公布考試合格分數線。
第二十七條 考試合格的考生,應當自公布考試合格分數線之日起6個月內向原報名海關申請報關員資格。
第二十八條 向海關申請報關員資格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交驗原件:
(一)報關員資格申請表(格式見附屬檔案1);
(二)學歷證書複印件;
(三)身份證件複印件。
申請人委託代理人代為提出報關員資格申請的,代理人應當向海關出具被委託人的身份證件複印件、授權委託書(格式見附屬檔案2),其中被委託人的身份證件複印件應當由本人加以簽注。
考生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第二十九條 海關對申請人授予報關員資格的申請進行受理、審查、作出決定,以及對報關員資格予以撤銷、註銷等活動,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海關規章規定的程式進行。
第三十條 除當場作出決定的外,海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授予報關員資格的決定。
決定不授予報關員資格的,應當向申請人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不予授予報關員資格決定書》(格式見附屬檔案3)。
第三十一條 海關授予報關員資格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報關員資格證書。
頒發報關員資格證書的,可以不再制發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三十二條 報關員資格證書由海關總署統一印製。
取得報關員資格證書者可以按照規定向海關申請報關員註冊。
第三十三條 報關員資格證書損毀、遺失或者個人信息發生變更的,可以向原發證海關申請補發或者換髮。
第三十四條 在報名、考試等過程中有作弊行為,並取得報關員資格的,海關應當宣布其考試成績無效,並撤銷其報關員資格
報名條件
1、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 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 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應屆畢業生可參考)。
涉及課程
1、報關原理與實務:通過本課程的學習,要求學生能掌握進出口貨物報關實務的基本概念、報關程式、報關單證的填制、貨物配積載原理;熟悉報關制度與法規、進出口貨物報關的基本模式。為學生取得報關員證書打下理論基礎。
2、貨物學:通過本課程的學習,要求學生掌握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製度的產生與發展、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製度國際公約的主要內容、我國進出口稅則的發展歷史和商品歸類的法律依據;並按照進出口稅則的類、章順序,掌握各類貨品概況,結構、歸類要點及方法。
3、關稅理論與實務:通過本課程的學習,要求學生能掌握進出口稅費的計算與繳納的政策、方法與程式。
4、國際貿易理論:通過本課程的學習,學生了解國際分工概念和發展階段,掌握國際貿易經典理論及國際貿易慣例,並熟悉國際貿易政策及措施。
5、實用國際商務英語: 通過本課程的學習,訓練學生在國際商貿情景下的英語聽、說、讀、寫能力,使學生熟悉國際商貿情景下運用英語的慣例,從而使學生具有在國際商務工作環境下有效地用英語與合作者、客戶、顧客等職業相關者進行溝通和交流能力。
6、國際貿易單證實務:通過本課程的學習,要求學生了解國際貿易中各種常用外貿單證,能夠填寫和繕制常用外貿單證,並能夠初步審核這些單證,以及進行基本的單證歸檔管理。